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9 至 2020-12-1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家纳税人2020年8月1日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和8月销售额0元,2020年… 2. 我们是快递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3. 我公司利用土地平整时的弃土弃渣,经过清洗、筛选加工成水洗砂销售,按2020年8月31日前资源… 4.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日常业务有空调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移机,在能准确区分各项业务的情况… 5.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依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向委托方… 6. 租个人房屋需要开发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7.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交付后,尾盘销售,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1、尾盘住宅,客户付了4… 8. 你好!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税务局最近提醒我违规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9. 成立半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从其他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处借入资金,能否不约定利息或约… 10. 请问,真空包装的玉米粒(棒、鲜食玉米)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否按初加工农产品享受免征企业所… 11. 开采凝灰岩(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凝灰岩的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将开采的凝灰岩原矿粉碎后成砂石,出售… 12. 我公司的员工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公司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作协… 13. 电影院向我们公司提供了系统咨询服务,不属于免税的放映服务,电影院通知我们公司说,安徽省这边如… 14. 您好!根据8号及9号公告说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12月开普票是免税的,开专票是… 15. 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海关等免税单位使用,依据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6. 厦门火炬园一次性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企业按偶然所得一次扣除20%税率。请问税率是否正确?补贴… 17.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备案为单一股权核算基金,业务全部是长期股权投资,除了… 18. 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19. 您好,我司承接PPP项目,包括八条道路、图书馆、博物馆、市民广场。之后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当地… 20.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成都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家纳税人2020年8月1日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和8月销售额0元,2020年9月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19万元,2020年7月至9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采用按季征收,由于2020年7月至9月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2020年7月至9月的两附加费能否享受免征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您的叙述,若贵公司税种认定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是按季申报,可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判断适用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我们是快递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我们在为居民个人快递收派服务和为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为居民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享受免税;为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作为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利用土地平整时的弃土弃渣,经过清洗、筛选加工成水洗砂销售,按2020年8月31日前资源税政策是按原矿从量计征,我公司交纳资源税是按砂石原矿交纳还是按粘土原矿交纳?还是说不属于资源税应税范围,不用交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如贵公司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产品是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以自采原矿经上述工艺加工得到的应税产品,应按照“选矿”计算缴纳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目,无法根据您的叙述明确判断,建议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日常业务有空调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移机,在能准确区分各项业务的情况下开发票时分别适用什么税率,属于什么行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3%;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税率6%。 适用税率根据贵企业的具体业务判断,需区分货物是否为自产或外购,是否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分别计算,以及提供修理和维护保养等,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依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个普通发票怎么开具?选择什么编码开具?选择什么税率开具?能开成601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租个人房屋需要开发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一)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交付后,尾盘销售,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1、尾盘住宅,客户付了40%首付款,这个首付款是按3%预缴增值税,还是按9%计算销项税?如果计算销项税,土地款的销售抵减怎么处理?2、尾盘住宅,一次性付款客户或者银行按揭放款后款齐客户,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需要再按3%预缴增值税吗?上面两个问题请老师帮忙通过留言回复,并列出相关政策指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你好!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税务局最近提醒我违规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专票),但我单位开具的包车费专票都按简易计税方式3%申报了税款,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您收到的提醒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成立半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从其他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处借入资金,能否不约定利息或约定0利息?如果不能并被核定出一个利息,那么这个核定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 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发生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利息。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真空包装的玉米粒(棒、鲜食玉米)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否按初加工农产品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真空包装的玉米粒(棒、鲜食玉米)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开采凝灰岩(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凝灰岩的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将开采的凝灰岩原矿粉碎后成砂石,出售给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故该企业资源税税率应按“凝灰岩选矿”计征,而非“砂石选矿”计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我公司的员工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公司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保等打款给第三方劳务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只是负责办理将员工工资支付给员工,社保等缴纳给社保中心等部门的手续。第三方劳务公司给我方开具的发票,服务名称是人士代理服务,按照5%的税率差额征收,其他缴纳社保,支付员工的工资部分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为零税率。这是业务的实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将这部分员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三项经费也是以此为依据计提,使用,但税务局坚持认为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是劳务费,不是工资薪金支出,并且三项经费也要调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请问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另外,如您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资等差额部分应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带有适用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如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电影院向我们公司提供了系统咨询服务,不属于免税的放映服务,电影院通知我们公司说,安徽省这边如果开过专票的影院,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我们觉得很不合理,对于电影院应按照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不是免税项目的应该可以开具专票,还请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纳税人同一应税行为,适用统一的征免增值税政策,不区分销售对象或发票开具而适用不同征免政策。纳税人一旦享受免税,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影院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照章纳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根据8号及9号公告说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12月开普票是免税的,开专票是不免税的;但是13号公告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那我们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3.1-5.31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增值税是不是免税的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海关等免税单位使用,依据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那房产税是否可以免税?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得到答复: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1、闽地税发〔2005〕93号已经废止;2、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强需要纳税,主体应当是实际使用人纳税,即免税单位作为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而非出租人;3、其他省份以财税〔2009〕128号为依据,明确答复,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如见安徽税务局2020-05-21网络12366留言,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情形,暂无房产税免征具体规定。房产税以产权人为纳税义务人,贵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厦门火炬园一次性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企业按偶然所得一次扣除20%税率。请问税率是否正确?补贴和工资同一日发放,但打在不同银行卡上,且个税app上没有租房补贴扣税记录。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问题所述,若是本月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扣缴单位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申报后,个人所得税APP方可查看申报记录。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备案为单一股权核算基金,业务全部是长期股权投资,除了投资收益没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目前有一笔投资业务已上市,并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该笔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买卖差价需要确认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销售额远大于5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销售额。请问:这笔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发生后,是否需要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能否可以申请不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政策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因此,个人租赁非住房需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您好,我司承接PPP项目,包括八条道路、图书馆、博物馆、市民广场。之后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当地税务局备案。在政府支付可用性付费时,本地区税务局认为我司收到的政府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免征增值税,我司认为是政府公开招标,是一种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等市场平等的购买行为,请问项目公司是应税还是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如不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成都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增值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如有调整,总局是否有合理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9 至 2020-12-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9 至 2020-12-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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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9 至 2020-12-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