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6 至 2020-04-01,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法人拥有的工程挖掘机(无需上牌,有合格证书与原始发票)想转入公司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现签署转让…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如果扣除购置原价后的差额为零,是不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如… 3. 我在镇政府食堂做饭,劳务收入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适用税目、税率、行业,能否享受防疫期间… 4. A公司100%收购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对外投资的100万元转为原B公司股东个人的投… 5. 批发零售业收到其他公司支付的利息如何开发票?税率多少? 6. 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本月收到一笔对外借款利息,请问:需要并入房地产收入缴纳… 7.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给我公司提供服务,我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8. 父母的用买卖或赠予形式,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税率分别是多少? 9.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无自有运营中的锅炉设备,单位有几辆车(汽油)、替客户代收代缴水电费,同时缴…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和2020年第13号公告,我省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纳税义… 11. 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飞行驾照业务,根据《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 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 13. 四川某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或非房地产企业自有的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其2019年度… 14. 2020年3月份的小规模税率变成1%个点,但是开票的时候开成了3%个点,总金额是99元,发票… 15. 你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份为客户开具2月份购买的货品选择了3%的税率后,还可以在为3月… 16.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现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 17. 人工你好,邮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例如大米面条花生油。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 18.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一家为各企业做办公用品销售和服务的公司A,将自己购买的各类型打印机投放… 19. 你好,我这里有2月份销售的货品在今年3月份开的普票,是按3%的税率开具的。3月份销售的其他货… 20.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法人拥有的工程挖掘机(无需上牌,有合格证书与原始发票)想转入公司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现签署转让协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去税务代开发票给公司税率征收多少?开票时需要哪里资料?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如果扣除购置原价后的差额为零,是不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如果要自行开具?要怎样开票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在镇政府食堂做饭,劳务收入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适用税目、税率、行业,能否享受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个人获得劳务报酬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疫情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包括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等。 如您属于以上服务的,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随征的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如您个人有捐赠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以上为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A公司100%收购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对外投资的100万元转为原B公司股东个人的投资。请问B公司及该股东涉及什么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B公司的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批发零售业收到其他公司支付的利息如何开发票?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来文所述的纳税人性质及在发生的经营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准确回复。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本月收到一笔对外借款利息,请问:需要并入房地产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单位作为房地产企业,对外借款收取的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给我公司提供服务,我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服务费。2020年3月,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2020年1-2月的服务费发票,款项未支付。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供应商2020年3月开具的属于2020年1-2月的服务费发票,应适用3%征收率还是1%征收率?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父母的用买卖或赠予形式,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卖方: 增值税及附加: 非住宅(不含自建):(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置原价)×5.6% 非住宅(自建):不含税收入×5.6% 住宅(不含自建):未满2年,不含税收入×5.6%,超过2年(含),免征 住宅(自建):免征 个人所得税: 住宅:(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非住宅:(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由主管地税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住宅:免征 非住宅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印花税: 住宅:免征 非住宅:成交价格的0.05% 买方: 契税:非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宅 3% 家庭唯一住宅:90方及以下1%,90方以上1.5% 第二套住宅:90方及以下1%,90方以上2% 印花税: 住宅免征,非住宅 0.05% 受赠方: 1.契税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税率3% 2.印花税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税率0.05% 3.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与子女不征收 赠与方: 1.增值税及附加 直系亲属赠与暂免征 2.土地增值税 直系亲属赠与暂免征 3.印花税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税率0.05% 4.增值税 无偿赠与子女不征收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无自有运营中的锅炉设备,单位有几辆车(汽油)、替客户代收代缴水电费,同时缴纳污水费。请问是否属于应当缴纳环保税的企业?如果是,那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和2020年第13号公告,我省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纳税义务在3-5月期间适用1%征收率。纳税义务在3月之前的适用3%征收率。问题来了,我们在大厅如何代开3%的专票?大厅的开票设备强制锁定了1%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飞行驾照业务,根据《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是否可以适用生活服务中的教育服务分类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疫情优惠期间接受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飞行驾照培训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若纳税人不能准确判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那么这个是不是指以前年度因为过期而无法申报退税的报关单都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了,比如2018年的报关单由于未在2019年4月30日申报出口退税,现在又可以申报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某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或非房地产企业自有的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其2019年度房租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能否按照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20年3月份的小规模税率变成1%个点,但是开票的时候开成了3%个点,总金额是99元,发票已经给客户了,要不回来了,这个开错的票已经作废了,现在还能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已跨月或对方已抵扣等情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已跨月,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将开具有误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后,可以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你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份为客户开具2月份购买的货品选择了3%的税率后,还可以在为3月份销售的货品开票时享受1%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现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一宗,根据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请问:我司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对应的销项税,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人工你好,邮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例如大米面条花生油。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税额9%。邮政企业将农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请问销项税应按多少税额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 .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发生的业务应视同销售低税率农产品,税额根据税率9%来计算缴纳。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一家为各企业做办公用品销售和服务的公司A,将自己购买的各类型打印机投放于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和公司B,B公司只有打印机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属于A公司。B公司使用该打印机不支付其他的费用,但必须购买A公司的打印机耗材(墨盒、纸张)等。A公司会给B公司开具打印机耗材的增值税销售发票。A公司将打印机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核算,提取折旧。请问类似这种商业行为,这样处理在税务政策规定上,打印机投放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吗?作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这里有2月份销售的货品在今年3月份开的普票,是按3%的税率开具的。3月份销售的其他货品,可以按1%的税率开吗?我们这儿告知税率不允许变更,如果3月份开的票出现了3%税率的,那么到5月底前都不允许出现1%税率的发票。是这样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如果一个项目有2个施工许可证,一个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个在2016年4月30日后,那么这个项目可以界定为房地产老项目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你司取得两份许可证,是基于什么原因对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你司实际,自行判定是否为老项目或者哪一部分为老项目。如无法区分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请提供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6 至 2020-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6 至 2020-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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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6 至 2020-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