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3,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 2. 我公司在银行拍卖取得不动产,按简易计税5%计征增值税,请问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3. 根据山西省淘汰焦化落后产能,公司关闭,所属焦化产能指标转让,适用税率多少呢 4. 转让焦化产能指标,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5. 自然人租车所得7900元,个人所得税92.04是如何计算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城建税率5%… 6.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非武汉地区。针对2月取得的收入,3月份到税局申请待开票。税局代开票的税率… 7. 沈阳土地招拍挂,采用限地价、竞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租赁住房面积的竞拍方式。请问无偿移交政府租赁住… 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增值税发票问题。在我们已经修好的燃气管道项目中有一小段因为与某市政府公路规… 9.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2月),若公司向酒店租赁大厅办理业务,对方(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多少税… 10. A公司在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若现在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后A公司依然存续,派生分立出B公司,不… 11. 尊敬的老师您好:1、销售货物时,规格型号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吗?2、如果销售的属于服务(如工程… 12. 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对方公司认为补偿金属于… 13. 请问,公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 14. 自然人及法人,设立了合伙企业A,A是创投企业,税务已备案为单一基金核算(财税20198号文)… 15. 我是四川省一个售卖摩托车的个体工商户,3月4开具了一张机动车发票,价税合计按3%计算9000… 16. 我们公司17年的时候给香港一家公司提供离岸外包服务,当时做了出口退免税备案(提交了放弃使用增… 17.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支持乙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建设,甲方同意乙方在… 18. 老师您好!1、根据1997年1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19. 我是个人,2020年3月份之前都是通过航天信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这个月因为国… 20.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格”。我公司与承租公司一致认同我公…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如我公司所在地是汉源县九襄镇木林村三组,是按5%还是1%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争议焦点: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所在地为县城、镇,但我认为我公司所在地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在银行拍卖取得不动产,按简易计税5%计征增值税,请问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纳税人性质及在发生的具体应税销售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销售方的纳税人性质,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等),以便我们准确回复。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一般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对于您所述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山西省淘汰焦化落后产能,公司关闭,所属焦化产能指标转让,适用税率多少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

转让焦化产能指标,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

自然人租车所得7900元,个人所得税92.04是如何计算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城建税率5%,230.1*0.05=11.505,如何计算为5.75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非武汉地区。针对2月取得的收入,3月份到税局申请待开票。税局代开票的税率是多少?5月份取得的收入,6月到税局申请代开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情况,你司发生在2月份的业务收入,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应按3%的征收收率代开发票。若6月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的发票,可按照1%征收率代开发票。

沈阳土地招拍挂,采用限地价、竞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租赁住房面积的竞拍方式。请问无偿移交政府租赁住房,在税务上如何考虑?是按照配建考虑,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考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增值税发票问题。在我们已经修好的燃气管道项目中有一小段因为与某市政府公路规划冲突,政府要求改迁那段(也就是已修好的那段报废,需要绕开政府规划新修一段),对此市政府愿意补偿一部分重新修的管道改迁的工程款,但是因为需要从财政资金拨款,所以要求我们出具发票。我对此有疑虑,因为增值税发票是用于应税行为,比如向对方提供服务,销售货物等,但是在这里,我们改迁后的管道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市政府支付的这笔补偿款,我们需要对此缴纳增值税吗?这满足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吗?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2月),若公司向酒店租赁大厅办理业务,对方(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一般纳税人不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A公司在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若现在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后A公司依然存续,派生分立出B公司,不动产由B公司持有。分立中涉及的相关不征增值税手续已办理完毕。请问:分立后B公司对外出租或日后转让事项,能够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尊敬的老师您好:1、销售货物时,规格型号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吗?2、如果销售的属于服务(如工程服务),确实没有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在发票上面吗?3、发票上面的收款人、复核的位置必须填写吗?如果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同一人的话,允许吗?4、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清单必须是有税监章的吗,必须到税务局购买吗?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必须填写?上述问题有相关文件的明确说法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问题一、二、三、五:《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针对问题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无需到税务机关购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对方公司认为补偿金属于”非盈利性收入“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本公司在只收到收据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列支的这笔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进行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公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支付给我司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收入是否属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甲方公司?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您叙述的情形,该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人及法人,设立了合伙企业A,A是创投企业,税务已备案为单一基金核算(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A投了合伙企业B(B的合伙人中无自然人),合伙企业B投了公司C,B通过股权转让C,获取收益,将收益和本金全部转给了A,A全部分给了名下的合伙人(自然人和法人)。问题是A没有直接投C,A名下的自然人获取的收益是适用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还是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政策或股息红利政策,20%的税率。(其中有明确A通过投资载体B进行投资,A为母基金,B为子基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您的问题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我是四川省一个售卖摩托车的个体工商户,3月4开具了一张机动车发票,价税合计按3%计算9000元,不含税价8,737.86,税额262.14,3月6日车主已买了车购税873.79并已上户。今天税务机关通知我,说我税率弄错了,应按1%计算。我联系了车主,收回发票作废,并重开了新发票。税务机关辅导我按1%重新填开的,是这样的算的。含税价9000元,不含税价按1%算8,910.89,增值税税额89.11,车购税891.09,要车主补17.3的车购税,车主不干了,跑来跑去不说费了路费,气人的是车主听到补税喊退款,生意黄了。我觉得吧,应该按不含税价倒推回去,明明是税率优惠,但税务机关不认,拿了文件出来。没有这个税率优惠,我生意已做成了,一分钱不少税务局的。请上级税务机关教教我,如何重新计算这个不含税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们公司17年的时候给香港一家公司提供离岸外包服务,当时做了出口退免税备案(提交了放弃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现在2020年向一家韩国公司提供离岸外包服务,还需要做免税备案吗?是否要备案有无相关政策说明?(若不需要备案,之前的备案有有效期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支持乙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建设,甲方同意乙方在压覆探矿权范围内实施工程,同意终止压覆区目前正实施的勘查工作,甲方同意申请采矿权时放弃被压覆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利。乙方因工程施工,造成甲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及甲方勘查投入的损失,乙方承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将依据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并另行签订补偿协议。经第三方评估后探矿权价值为800万,与乙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800万,请问我公司收到该补偿金额涉及哪些相关税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八、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九、企业所得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征收方式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因此,鉴于您单位业务的专业性,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局机关结合实际业务进一步界定。

老师您好!1、根据1997年1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根据1998年5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上述法律是否现行有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您所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这两份文件目前均是有效的。

我是个人,2020年3月份之前都是通过航天信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这个月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开出来的发票增值税为0,但是付款方要求这个月仍开具3%的普票,因为这个月开的发票是2月份的结算费用,4-6月(即3-5月的结算费用)再开免征增值税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格”。我公司与承租公司一致认同我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增值税涉税事项产生了分歧,我公司的疑问:1、增值税的税负人是谁?增值税税负最终承担者是购买方还是销售方?2、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格,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我公司是否有权向承租公司收取出租土地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有权按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金额向一路顺风公司收取款项。3、如果我公司无权向承租公司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我公司是否可按我们实际收到款项(即不含税的租金)作为含税收入申报增值税?4、如果我公司无权向承租公司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且不能按我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即不含税的租金)作为含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那么我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应如何申报增值税并如何作帐务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一、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经营行为的,成交价格原则上应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三、有关增值税申报的填写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6 至 2020-03-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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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6 至 2020-03-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