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5 至 2019-12-3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问下工艺品和印刷品的税率,另外像这种具体的类别税率在哪可以查询到,平时看到的都是大… 2.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于一体的防火门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防火门生产与安装,且与客… 3. 1、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是由本人去税务缴交并开票的吗?2、劳务报酬的个税每月预扣时按的是… 4. 我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公司用,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 5. 销售即食海参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6. 我们是深圳公司的,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承包了装饰服务。现在需要在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7. 你好,通过智能咨询后了解(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 8. 您好!咨询下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干货带包装的莲子的税率是多少,麻烦请给予确切的答复 9. 你好,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10. 我公司为某园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业务,但无该停车场所有权。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发生以下几种免交停车… 11. 向同一客户销售非机器设备的商品时提供安装产生的安装费与商品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吗?那其中的安装… 12. 1、我公司2016年10月发包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当时税率是11%,2018年1月完工50%,… 13.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是否适… 14. 个人以机械设备投资入股要不要开发票给公司并交纳相应税额,要的话,可有减免优惠政策? 15.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1.听说合伙… 16. 本人于2018年4月在安庆碧桂园时代之光楼盘处购得一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增值税率是11%,请问… 17. 您好!咨询下在商品流通环节地瓜叶、红薯叶、莲子的税率就多少 18. 1.家具销售应税增值税率2.家具销售普通发票税率 19. 由于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未为我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从个人应… 20. 我公司2014年受让了一座厂房,今年准备转让出去,请问转让方和受让方各需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问下工艺品和印刷品的税率,另外像这种具体的类别税率在哪可以查询到,平时看到的都是大类的税率(比如建筑、现代服务这种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工艺品和印刷品的适用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此类产品是3%。 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关于税率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于一体的防火门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防火门生产与安装,且与客户签订防火门专业分包合同均要求为70%采购发票,即13%;30%的专业分包发票,即9%。想咨询是否可以这样开票?(公司生产销售防火门,也提供劳务安装,此类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是由本人去税务缴交并开票的吗?2、劳务报酬的个税每月预扣时按的是劳务报酬税率表,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会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公司用,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在哪里办理缴税业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销售即食海参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动物类(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即食海参不在上述农产品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按3%征收率缴纳,一般纳税人应按13%税率缴纳。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们是深圳公司的,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承包了装饰服务。现在需要在当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请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除了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缴吗?税率又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通过智能咨询后了解(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那比如我10万的车应该缴的购置税是多少,计算公式是什么,若4S店多收了我的购置税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咨询下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干货带包装的莲子的税率是多少,麻烦请给予确切的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不属于免征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你好,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附征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某园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业务,但无该停车场所有权。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发生以下几种免交停车费的情况,进行停车费减免。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交税?1.进入该园区的自有员工车辆,免交停车费2.进入该园区提供施工或者送货服务的车辆,免交停车费3.进入该园区的持证残疾人驾驶车辆,免交停车费4.进入该园区开会的外部车辆,免交停车费?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向同一客户销售非机器设备的商品时提供安装产生的安装费与商品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吗?那其中的安装费选择什么税收分类编码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1、我公司2016年10月发包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当时税率是11%,2018年1月完工50%,开票税率11%结款,2018年12月全部完工,开税率10%发票结了45%货款。余款5%质保金2019年12月结清,现在对方只能开出税率9%专用发票,我们要求对方要么开出税率11%的发票,要么按9%税率减少总额可以吗?请问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对方只开税率为9%的发票那对我们来说不是成本增加吗?如果工程直到2019年12月才完工又该怎么开票呢?2、我们2016年4月以前采购一个大型设备价税合计800万,当时税率为17%,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分4年付清,当时合同只约定价税合计,未明确区分价款和税款。现在对方只能开出13%发票确仍然要求我们按原总价付款。但我们认为只能按原价款+现在税率计算税款结算,请问哪一方的说法更合法,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 ?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销售砂石)税率3%?适用简易计税可否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个人以机械设备投资入股要不要开发票给公司并交纳相应税额,要的话,可有减免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上述情况,个人以机械设备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他优惠政策,建议查阅“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收优惠”模块。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1.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2.公司设立时候已核定5%-35%的个税-经营所得税种,若能选择核定20%的个税税种,是否需要申请删除5%-35%的个税-经营所得这税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本人于2018年4月在安庆碧桂园时代之光楼盘处购得一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增值税率是11%,请问税率是对的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适用增值税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建议根据实际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否是在2018年4月30日税率下调之前判断适用11%税率。

您好!咨询下在商品流通环节地瓜叶、红薯叶、莲子的税率就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1.家具销售应税增值税率2.家具销售普通发票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由于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未为我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从个人应税工资中扣除,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文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您还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劳动合同原件、拒缴社会保险费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2014年受让了一座厂房,今年准备转让出去,请问转让方和受让方各需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转让方: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附加税:产生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如果是符合优惠条件可以按照对应的优惠税率执行。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6、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受让方 1、契税:非住房 3% 2、印花税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感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5 至 2019-12-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5 至 2019-12-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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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5 至 2019-12-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