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9 至 2019-08-0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隔壁公司由于水管爆裂,把我单位的办公设备弄坏了,我单位要求对方给与我们5000元的经济赔… 2. 补充咨询:就7月26日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 3. 我们公司是一个粮食加工企业,由稻谷加工产品大米,其副产品米糠销售免增值税吗? 4. 我们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由稻谷加成大米,在此过程产生的副产品米糠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请问免增… 5. 我司08年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且收到款项,现财政审核完,发现工程款超拿,需向客户退款,我… 6. 关于将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收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后,其视同销售部分拆迁补偿费是否允许在计算销售额… 7. 请问:我们公司是一个粮食加工企业,稻谷加工成大米的副产品米糠销售要交纳增值税 8. 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移交需要视同销售么?政策依据是什么? 9. 我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销售自产的外,还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请问收购销售部分是否缴纳增… 10.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是多少? 11. 提问: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 12. 您好!我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3. 我们有家供应商我们找他们购货的时间是在2017年和2018年,按当时的税率应该是17%还有1… 14. 滞纳金需要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嘛?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 15. 小型个人独资企业建账吗?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16. 我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家中标单位A,我单位与A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给我单位开具增值… 17. 你好!假如2019年4月1日之前货物已按16%销售并开具发票,但是由于某种原因2019年8月… 18. 您好,我司为2011年成立的一家软件企业,2016年度为我司的首个获利年度,根据财税(201… 19.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 20. 法人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二、官方答复汇编

1.隔壁公司由于水管爆裂,把我单位的办公设备弄坏了,我单位要求对方给与我们5000元的经济赔偿,请问,这笔收入我们单位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税率是多少?可否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如果我单位把别的单位的设备损坏了,给对方的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要保存的相关资料都有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按照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补充咨询:就7月26日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补充咨询:1、如果是企业收到的税局代开的此类发票上备注“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长沙目前大厅代开的发票都有这种备注,而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综合所得中的四项所得企业才有代扣代缴业务,而长沙税局目前对于建筑工程服务这类属于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也需要企业代扣代缴,是否有地方性政策,依据是什么?2、如果需要企业代扣,那么工程业务属于经营所得,企业怎么代扣代缴,怎么申报?3、个人代开的工程建筑服务发票,其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就经营所得的收入个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您所咨询的其他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们公司是一个粮食加工企业,由稻谷加工产品大米,其副产品米糠销售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们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由稻谷加成大米,在此过程产生的副产品米糠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请问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司08年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且收到款项,现财政审核完,发现工程款超拿,需向客户退款,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那08年多开的营业税税额能否退回?国税局平台有关“040803误收多缴退抵税“的业主中提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我司是否已超过3年,不能做申请退税业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纳税人属纳税人自行发现需进行退税的情形,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已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另外,上述留言中提到“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该做法不正确,“该种情况下,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而不是开具零税率发票,且不得冲减当前增值税(含应税、免税)的收入”。

关于将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收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后,其视同销售部分拆迁补偿费是否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因此,房地产企业安置回迁户所建造房子的成本可以确认为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我们公司是一个粮食加工企业,稻谷加工成大米的副产品米糠销售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移交需要视同销售么?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请根据你司的业务实质,结合以上文件自行判定。

我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销售自产的外,还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请问收购销售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问: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请问:我个人所取得的手术费是否应按照项规定按照经营所得向医院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1.我不是个人单独从事,我配有一名助理,而且由我本人支付雇佣费用;2.你们对于劳务报酬的答复是错误的,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业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中都包含了个人从事医疗,但文字表述还是有区别的。从您首次描述来看,您被邀请去帮助别人做手术,属于您个人被其他单位邀请提供帮助,凭借个人知识技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因您留言有限没有提到其他情况,所以当时从原留言字面意思上我们初步判定您这种情况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您在新的留言中表示,您不是个人单独从事,并配有一名助理,而且由您本人支付雇佣费用。因此两次留言所说情况截然不同。所以关于您的现在情况,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已经帮您走了咨询工单,工单流转回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 您也可以拨打12366来查询您工单办理的情况。

您好!我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从银行结构性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是保本的,则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否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有家供应商我们找他们购货的时间是在2017年和2018年,按当时的税率应该是17%还有16%的税率,厂商现在如果拒不开17%还有16%的税率而是开具13%的税率可以吗?如果不行厂商现在要怎样才可以开具17%或16%的发票,正确要如何作业?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滞纳金需要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嘛?商户交租金交晚了几天,有滞纳金产生,需要开发票吗?要开的话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合并为销售额开具发票。

小型个人独资企业建账吗?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基本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的,建议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联系税务机关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我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家中标单位A,我单位与A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后A由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3%税率的专用发票。现A单位委托另一家单位B为我单位提供商品,由B公司直接给我单位开具发票,B公司与A公司老板为同一人,中标单位与提供商品单位不一致,那么我单位、A单位、B单位是能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中标单位为A单位,A单位无法按合同要求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由B单位为我单位提供商品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与中标单位A发生购销业务,如纳税义务确认时A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补开票情形的,仍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 如B单位为您供货并收取款项,则B单位需按规定为您开具发票,销售方、收款方与开票方应保持一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好!假如2019年4月1日之前货物已按16%销售并开具发票,但是由于某种原因2019年8月退货并按原税率16%开具了的红字发票;2019年9月我们将此货物再次重新销售,不管销售给原客户还是新客户,能否都按照新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于2019年4月1日后,不论新老客户,按照现行税率13%开具。

您好,我司为2011年成立的一家软件企业,2016年度为我司的首个获利年度,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相关规定,我司2016-2020年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16年度-2017年度为免税期,2018-2020年为减半期。问题:减半期间如果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条件,是否可以选择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软件企业若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减半期间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如不包括,是否是按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市场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值呢?可变现价值=市场含税价-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这里的相关税金应该是包含增值税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法人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增值税及附加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9 至 2019-08-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9 至 2019-08-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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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9 至 2019-08-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