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1 至 2020-05-15,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把产品拉到别的省市区的代理商店去销售,但是代理商没有卖给客户,工厂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 我公司卖了一批废纸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做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当期开票100万元,扣除分包发票100万元,预缴增值税0… 4. 2020且4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是与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总包施工许可证时间是2012年… 5. 案例背景:污水处理厂,本月提供了应税服务并且暂估收入入账,按合同约定次月收款、实际收款也是次… 6. 企业受到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 7. 想了解水务局、供电局销售水电增值税税率,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税率,普通公司转售水电增值… 8. 1.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是指实际销售并收到收入的情况吗?还是说只要满足所… 9. 我们企业属于大宗货物销售企业。问题:对同一购货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送货上门,合同已分… 10.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了一有限公司,现预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请问我公司… 11. 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 12.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开票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率交? 13. 劳务派遣合同金额10万,其中管理费(派遣费)1万,开具专票;代付工资社保9万,开具普票。请问… 14. 您好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了一家有限公司,现欲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权… 15. 我公司代其他公司管理运营,对方付给我们的管理费应该开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 16. 我公司为TOT、BOT项目的污水处理厂,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有两个项目:一、污水处理… 17. 您好,挂面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请问为增加挂面产品口味,在内包装内附属调料包,请问该产品应… 18. 你好,我司4月份根据合同缴纳印花税,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交税的,由于申报失误,已按技术合同税… 19. 某自然人与某矿业公司合作,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购销合同,由自然人自行开采销售;另外一份是加… 20. 您好,针对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5.8挂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
二、官方答复汇编
把产品拉到别的省市区的代理商店去销售,但是代理商没有卖给客户,工厂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我公司卖了一批废纸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做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当期开票100万元,扣除分包发票100万元,预缴增值税0元,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20且4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是与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总包施工许可证时间是2012年3月16日的,现总包采用的是简易计税,那我司是不是也可以按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判断是否是简易计税项目。
案例背景:污水处理厂,本月提供了应税服务并且暂估收入入账,按合同约定次月收款、实际收款也是次月。问题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次月吗?问题2: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有一个月的时间差?问题3:如果确实存在差异,应当如何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问题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问题2: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3:增值税方面,如果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受到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请问,企业是不是应该在5年内完成缴税,如果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资产,是不是应该按照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其对应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想了解水务局、供电局销售水电增值税税率,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税率,普通公司转售水电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转售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转售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外,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转售水电,则适用的征收率为3%。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是指实际销售并收到收入的情况吗?还是说只要满足所有权出让的行为就要填?比如视同销售的情况,也算所有权转移了,但是并没有实际收入,这种情况需要填报吗?2.融通资金表:如果借款期限跨年,假设是2018年借入的,借款期间是2018.7.1-2019.6.30,2018年度已申报,那么2019年度是否还需要体现这笔借款?是否只填当年度新增的借款?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融通资金的企业填报。”
我们企业属于大宗货物销售企业。问题:对同一购货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送货上门,合同已分别注明货物和运输交易金额,账务也分开核算。请问:增值税是按全部收入统一按混合销售13%税率征税,还是按兼营业务分别按13%及9%税率征税?如果是分别按13%及9%税率征税,有无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了一有限公司,现预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请问我公司做为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对方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金后,我公司应为对方提供哪些票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包含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您原来的预缴的预征率是3%,就可以按照这个文件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开票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率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返还的手续费作为企业收入,需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个税手续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在2020年度,取得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若取得手续费返还,应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进行申报。
劳务派遣合同金额10万,其中管理费(派遣费)1万,开具专票;代付工资社保9万,开具普票。请问上述专票和普票的税率应分别是多少?如果选择差额征税,是否上述普票应税率应为免税,税额为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上文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了一家有限公司,现欲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权溢价转让),请问需要交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对方支付给我们股权转让金后,我公司需要给对方公司开具何种票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代其他公司管理运营,对方付给我们的管理费应该开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可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相应的编码,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的税率为6%;如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
我公司为TOT、BOT项目的污水处理厂,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有两个项目:一、污水处理一期TOT项目-处理规模4万吨/日(发票开具税目为劳务污水处理费);二、再生水一期BOT项目-处理规模为1.2万吨/日(发票开具税目为水冰雪再生水);以上两个项目均已正常运营,每月开具13%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政府相关部门,工艺上,我公司先处理污水,污水处理后会一部分排到河流,另一部分污水的出水口连到再生水项目的进水口,处理为再生水后排到河间公园进行补水。依据近期国家税务局新出台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我公司污水项目可否更改为6%增值税税率;2.再生水项目由于原料来源于处理的污水,理解为再加工处理成再生水后销售给政府,9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我公司再生水项目可否依据此政策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3.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污水处理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再生水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变更6%税率后,是否有影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五)》规定: 1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您好,挂面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请问为增加挂面产品口味,在内包装内附属调料包,请问该产品应按9%还是13%税率计算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若您只是在内包装内附属调料包,挂面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挂面仍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调料包按照13%税率。若您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司4月份根据合同缴纳印花税,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交税的,由于申报失误,已按技术合同税目交税了。导致少交税27.10元。因两个税目税率不一样。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如您修改当期的印花税申报表,您可通过以下路径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如您修改的是以前申报属期的印花税申报表,您应携带一下资料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错误更正: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 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窗,窗口办、先预约”原则,如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费)电话进行预约办理。各地预约办税(费)联系方式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模块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告知疫情防控期间预约办税(费)联系方式的温馨提示》(发布日期为2020年2月16日)。如为海口市的纳税人,可通过“海口税务”微信公众号的“椰城办税——预约办税”模块办理网上预约。
某自然人与某矿业公司合作,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购销合同,由自然人自行开采销售;另外一份是加工承揽合同,由自然人帮矿业公司代为加工矿产品。现在由于各方面原因,矿业公司单方面终止两个合同的执行,该自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二审后,某高院作出判决,按照合同正常履行可带来的未来收益要求矿业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可得利益损失,请问这个损失要不要缴税,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您所反映的可得利益损失实质是矿业公司给予个人的违约赔偿,若不与个人向矿业公司提供的某一具体销售行为有关,不属于应税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二、1、对于合同未履行,单独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同部分履行所获取的相关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正常计缴个人所得税。 您提交的问题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针对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5.8挂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回应关切2020.5.11挂出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05-11],文档当中第11条问题解答提出如下疑问:1、根据污水处理业务常见工艺,污水处理净化并不涉及【焚烧、填埋】方式,只涉及【吸附、沉淀、筛选、分离、混凝、中和、点解、氧还原、曝气】等净化流程,并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那么第11条问题解答提到的【焚烧、填埋】是不是不符合污水处理特定?会误导污水处理业务的纳税人?2、根据增值税现行税率和财税2015年78号文,我公司上述业务增值税税率为【污水处理劳务】13%,并且享受70%即征即退优惠。请问,如果根据第11条问题解答,我公司上述业务享受6%【专业技术服务】税率和70%即征即退优惠,会不会存在税收风险?3、针对第11条问题和解答,我公司已经咨询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回复让我公司自行判断,自担风险,请问,我公司在读不懂第11条问题和解答的情况下,该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是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优惠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1 至 2020-05-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1 至 2020-05-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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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1 至 2020-05-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