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19-11-26,答复单位 海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材销售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模板、木制品、管道、装饰材料、金… 2. 1.请问劳务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吗2.清包工有相关条例定义,或者说清包… 3.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园区公司,主营园区开发,运营,房屋销售、租赁。没有房地产企业资质,也不实行预… 4. 根据A客户的加盟协议,A客户完成年度指标即可享受20%实物返利。某月A客户购货10万元,预估… 5. 老师好,我司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 6. 请问税官,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粉皮、粉… 7. 鉴于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税率的调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收的预收房款,… 8. 2017年4月买的房子,合同约定了预收金额、预收税额以及预收税率11%,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 9. 请问我司购进的货物在开具销项发票时货物名称跟购进的货物名称是一致的,但是规格型号是根据仓库管… 10. 你好!我们是一家4S店,在大厅内给某公司提供自助饮料售卖机、按摩椅的设施运营的地方,由其自助… 11. 人务资源外包可以利用税控系统开具出来差额征税税率是6%或者3%的发票吗?我只知道可以开5%税… 12. 你好:请问如甲方为为发包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甲方在招标时不含甲供材料,也就是乙… 13. 增值税的所有税率是多少 14. 我公司是PPP项目公司,与政府实施机构住建局签订PPP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公司负责该项目投… 15. 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油炸食品后的废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食用植物油,与销售使用后的食用植物油… 16. 我司为一客户提供装修服务,该客户为某写字楼的租户。该已完工写字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 17. 你好!超过500万元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18. 铲装费要交印花税吗?是否属于加工承揽?税率是多少? 19. 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票审核不通过,显示“没有与本次开票内容相应税种核定”,本次代开专票内容为… 20. 您好,我们公司主营室内外装饰装修,承接的软装工程发票开具适用税率是按13%销售货物还是建筑劳…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材销售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模板、木制品、管道、装饰材料、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门窗、电线电缆、灯具、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批发、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请问劳务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吗2.清包工有相关条例定义,或者说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3.我司当地税管元质疑我司不能以3%税率简易征收,要6%的税率请问建筑行业与6%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园区公司,主营园区开发,运营,房屋销售、租赁。没有房地产企业资质,也不实行预售制度。我公司在出售建成的厂房时,目前与当地沟通:1、厂房分割直接出售给客户;2、如果不能直接出售,那么产证需要办给自已,然后再办给户;请问:第一种方式,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土地成本,实行差额纳税,收到预收款要不要预缴,如果预缴按多少税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土地成本加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第二种方式下,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又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A客户的加盟协议,A客户完成年度指标即可享受20%实物返利。某月A客户购货10万元,预估返利2万元。确认销售收入(或开具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货款1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2万元、营业收入7.08万元(8万/1.13)、销项税额0.92万元。年度结算时,若A客户完成年度任务,计提返利,借记预收账款2万元,贷记应收账款--返利2万元。若A客户未完成年度任务,借记预收账款2万元,贷记营业收入1.77万元(2万/1.13)、销项税额0.23万元。A客户提取返利产品时,借记应收账款--返利2万元,贷记营业收入1.77万元(2万/1.13)、销项税额0.23万元。请问,上述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因此,实物返利增值税中应当视同销售。 实物返利的账务处理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老师好,我司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豁免的险种有应税也有免税的问题:豁免的保费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发票?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无偿是相对于有偿的,而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如属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反之则否。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请问税官,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粉皮、粉丝、腐乳、水面筋、油面筋)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按下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豆制品,从生产过程看应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粉皮、粉丝等淀粉制品,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水面筋、油面筋等如属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熟食品,则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的规定:“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规定:“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四、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鉴于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税率的调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收的预收房款,及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房款,房子在2019年10月交付了,现需要开具发票结转收入,开具的发票是按收到款时间的税率(11%或10%)开具,还是按最新调整后的税率9%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017年4月买的房子,合同约定了预收金额、预收税额以及预收税率11%,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到2019年5月交房时税率已降至9%;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是9%的税率,票面的金额和税额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那么作为购房者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当初多预收的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我司购进的货物在开具销项发票时货物名称跟购进的货物名称是一致的,但是规格型号是根据仓库管理入库单上面的规格开具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填写销售货物的规格型号。

你好!我们是一家4S店,在大厅内给某公司提供自助饮料售卖机、按摩椅的设施运营的地方,由其自助运营(无需其工作人员在场),我们从其营业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请问此项收入我们应该按照什么项目、什么税率纳税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财税〔2016〕36号(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人务资源外包可以利用税控系统开具出来差额征税税率是6%或者3%的发票吗?我只知道可以开5%税率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的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好:请问如甲方为为发包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甲方在招标时不含甲供材料,也就是乙方投标及施工合同中都不含甲供材料报价,只有施工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是由哪一方缴纳甲材料税金,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的所有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公司是PPP项目公司,与政府实施机构住建局签订PPP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公司负责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建设内容为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运营期20年,运营期每年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作为项目公司投资回报。可用性服务费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其他支出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维护成本、税费、其它及合理的回报。现在主要是可用性服务费部分有疑异。收到可用性服务费应如何进行收入定性,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应适用增值税哪项税目、税率,请税务部门能予明确?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建议您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具体注释,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定性。

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油炸食品后的废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食用植物油,与销售使用后的食用植物油税率有什么区别?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油炸过食物的食用植物油比照食用植物油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司为一客户提供装修服务,该客户为某写字楼的租户。该已完工写字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我司能否选择按简易计征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征收。

你好!超过500万元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铲装费要交印花税吗?是否属于加工承揽?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因此,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范围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票审核不通过,显示“没有与本次开票内容相应税种核定”,本次代开专票内容为“会议服务费”,本公司税种核定有增值税居民日常服务业,广告服务业,请问为什么没有与会议服务费对应税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此外,纳税人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建议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主营室内外装饰装修,承接的软装工程发票开具适用税率是按13%销售货物还是建筑劳务9%?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附件2:……一、……(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七)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提供的软装工程具体涵盖什么业务,无法进一步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进而界定相关业务行为,并按照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0 至 2019-1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19-1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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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0 至 2019-1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