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0 至 2020-07-22,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用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2.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 3. 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4.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件是否… 5. 尊敬的河北省国税局:您好,我司将同一控制下子公司间无偿划转孙公司,企业所得税符合财税〔201… 6.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请问,该义务教育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7. 研发试产的产品销售取得收入50,领用材料100,若取得收入不能加计扣除,是应该按50剔除、还… 8. 分支机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申请,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退税申请,请问需要提交哪些附列资料及证… 9. 您好,我企业主要是利用沼气为原料生产蒸汽对外供应的,请问我们有没有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0. 公司工伤赔偿款,没有三方机构的鉴定,只有公司与伤者的赔偿协议,可以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 11. 您好,请问一下2020年最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多少?谢谢答复 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13. 付给村委的款,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第七条… 15. 我们是黄冈市蕲春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企业所得税申报除按预计毛利率填列“… 16. 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能计入研发费用 1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 18. 如果企业员工2019年度工资,每月只发一部分,其余2020年2月一次性补发。那么:(1)20… 19. 房地产企业收购另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后再进行开发,完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购原先在建工… 20. 老师好,我的问题描述如下:香港公司为开曼成立公司的唯一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唯一一家位…

二、官方答复汇编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用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计算出限额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故我想请问,该限额是企业以后所有年度可以弥补限额的总数,还是可以在剩余的结转年限内(5年,非高企),每年按照被合并企业实际亏损额与限额孰小值,在对应年度弥补亏损?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上述第57条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您,方便的话请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的判断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件是否对企业捐赠可以按全额在税前扣除啊,还是按利润额的12%扣除啊?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尊敬的河北省国税局:您好,我司将同一控制下子公司间无偿划转孙公司,企业所得税符合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请问:以特殊重组形式进行的无偿划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否免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请问,该义务教育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1、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能否作为土地成本在增值税计算中做销售额抵减?3、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土地出让金列进行清算扣除?请给与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义务教育金”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可以扣除。

研发试产的产品销售取得收入50,领用材料100,若取得收入不能加计扣除,是应该按50剔除、还是按100剔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因此,应扣减收入。

分支机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申请,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退税申请,请问需要提交哪些附列资料及证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四、办理材料:tgzl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您好,我企业主要是利用沼气为原料生产蒸汽对外供应的,请问我们有没有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以享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因此, 贵司利用沼气为原料生产蒸汽对外销售,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 “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相关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减税降费专栏”。

公司工伤赔偿款,没有三方机构的鉴定,只有公司与伤者的赔偿协议,可以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请问一下2020年最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多少?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请问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是否可享受在所得税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如果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付给村委的款,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第七条、(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适用以下情形:A居民企业100%控股B非居民企业;A居民企业与B非居民企业合资设立C居民企业,B占股比85%、A占股比15%。B将其所持C企业的85%股权转让给A企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企业重组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们是黄冈市蕲春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企业所得税申报除按预计毛利率填列“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也应填入“利润总额”?急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规定,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能计入研发费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需要并计企业的收入总额。

如果企业员工2019年度工资,每月只发一部分,其余2020年2月一次性补发。那么:(1)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是并入2019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实发日期,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缴纳;(2)扣缴义务人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是按照上述应发数据填报(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并入),还是上述实发数据填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2月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如有特殊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房地产企业收购另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后再进行开发,完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购原先在建工程的价款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老师好,我的问题描述如下:香港公司为开曼成立公司的唯一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唯一一家位于武汉的一家公司,按《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要求,开曼层面进行股权转让时,对武汉这家唯一投资的实体公司进行估值并支付对价,并在武汉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现在,香港公司转让持有的武汉公司的股权,受让方为境内公司,境内公司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减开曼层面股权转让在境内所缴纳的10%的税金?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抵减政策,具体情况建议提供资料由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0 至 2020-07-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0 至 2020-07-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0 至 2020-07-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