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2 至 2020-04-1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每个月扣的五险两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可以扣除吗? 2. 我公司为拟上市公司,2019年授予高管限制性股票10万股,授予价是1元/股,授予日公允价值是… 3. 企业购买的团体险、雇主险、为员工购买的健康险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4. 2019年中离职,离职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保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5.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大病医疗保险可以扣除吗?属于专项扣除还是其他扣除呢 6. 问题1:在增值税的范畴内,只有委托禽畜养殖有“公司+农户”,委托果蔬种植是没有的,所有委托种… 7. 我单位1月份的工资2月底发放,3月申报期申报。3月申报时原本扣除基数应为5000元,因为发放… 8. 按收入核定征收,银行利息收入要纳入收入总额吗,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因利息收入计入账务费用不用纳… 9. 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 10.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请问享受该政策的主体具体是有… 11. 我单位财务人员登录个税扣缴申报客户端时,有提示,公积金最高扣除限额,请问这是否是税务局利用数… 12. 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平时个人所得税缴税方法为收入-60000-20%的费用-25%的展业成本确… 13. 现在公司法已经不要求资本金到位,在该情况下,要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要求对未实缴的利… 14. 您好,我想咨询下,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关于残疾人工资薪酬加计扣除,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该残疾人… 15. 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堂,都是小商贩小额零星开支,可以正常入账,所得税前扣除吗 16. 本人2019年社保1-11月为公司缴纳和代扣,12月为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在办理个税年… 17. 我司主营仓储服务,租进干仓,改建为冷库,然后对外提供仓储服务。改建冷库过程中需投入压缩机、风… 18. 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可以在今年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9. 老师你好。我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今年三月已经办理完企业税务注销,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之… 20. 我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的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合同期内对非居民企业租金税款实行源泉扣缴),到…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每个月扣的五险两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为拟上市公司,2019年授予高管限制性股票10万股,授予价是1元/股,授予日公允价值是10元/股。受激励高管可于公司上市3年后解锁处置其股权,无其他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等限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19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股权激励费用10*(10-1)=90万元?还是要等以后解锁时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描述应适用上述文件的(二)规定。
企业购买的团体险、雇主险、为员工购买的健康险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2019年中离职,离职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保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保,即可扣除。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大病医疗保险可以扣除吗?属于专项扣除还是其他扣除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问题1:在增值税的范畴内,只有委托禽畜养殖有“公司+农户”,委托果蔬种植是没有的,所有委托种植的果蔬不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内,禽畜养殖和果蔬种植都有“公司+农户”。参考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答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上述政策规定中,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另“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我单位1月份的工资2月底发放,3月申报期申报。3月申报时原本扣除基数应为5000元,因为发放和申报比较晚,申报时实际扣除基数为1万元。我单位的理解是,3月份申报2月份所得(也就是2月底收到的1月份工资金额),以此类推,次年再由员工进行汇算清缴。想请教这样是否合规?我理解的应该为1月份所属期的工资截止到2月份申报期虽未实际发放,但应按照基于考勤做的工资表先行申报,不能按照实际发放的次月申报,会造成扣除基数错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按收入核定征收,银行利息收入要纳入收入总额吗,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因利息收入计入账务费用不用纳入总额,一种是按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收入总额公式计算需纳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因此,如果您取得的是税法里所明确的收入,那么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没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政府分期支付补偿款后企业已将房产移交给政府拆除。现咨询以下问题:1、对企业的房地产被政府整体征收时,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没有采取产权调换或异地重置的,则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0年40号公告)规定的从搬迁开始起5年内进行搬迁清算?如能适用,如何认定“搬迁完成年度”(能否理解为:企业将厂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迁完成年度?)2、如果企业在政府征收前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其收入来源是厂房的出租收入,企业将土地及厂房交付政府拆除后,只有承租户的设备搬迁出去,而企业自身由于停产多年而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则该企业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2012年40号公告第23条规定的企业应报送的材料中“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是指企业自己拟定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则,还是指政府发改、规划或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复或同意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若是企业自己拟定的,如何认定其搬迁重置总体规划的真实性及可实施性?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贵公司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搬迁完成年度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一、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2、如果贵公司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由贵公司自行报送的,正常情况下需要与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精神相一致。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请问享受该政策的主体具体是有哪些行业?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政策未对行业有所限制,您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
我单位财务人员登录个税扣缴申报客户端时,有提示,公积金最高扣除限额,请问这是否是税务局利用数据算出来的,我单位人员工资中公积金可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4】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您在申报时核实扣除的公积金数据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平时个人所得税缴税方法为收入-60000-20%的费用-25%的展业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那么在汇算清缴时不享受25%展业成本的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5%展业成本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现在公司法已经不要求资本金到位,在该情况下,要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要求对未实缴的利息部分做纳税调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文件是税务机关对于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规定。您的企业如有以上情形的,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事宜。
您好,我想咨询下,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关于残疾人工资薪酬加计扣除,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该残疾人银行打款的数字填写吗??还是按照该名残疾人应发工资数填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堂,都是小商贩小额零星开支,可以正常入账,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本人2019年社保1-11月为公司缴纳和代扣,12月为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其中12月灵活就业的社保三险未计入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之中。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部分灵活就业的三险一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保,即可扣除。
我司主营仓储服务,租进干仓,改建为冷库,然后对外提供仓储服务。改建冷库过程中需投入压缩机、风机等制冷设备、库板(镶嵌在墙上)、门、土建(环氧地坪等)、钢结构、消防工程、电力工程等,单位价值都不超过500万,但以上合计投入超过500万。问题1、以上设备、工程等可以适用财税2018【54】号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吗?设备如可以扣除的话,那库板作为墙上的附着物是否也可以享受该政策?问题2、该政策执行期是2018.1.1-2020.12.31,那对于在该期间购进的以上设备,前期是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现可以适用该政策,享受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1.财税【2018】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建议您核实库板是否属于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可以在今年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描述,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若企业在所属年度没有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老师你好。我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今年三月已经办理完企业税务注销,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之后,企业仍有剩余财产和股息需要支付给两个股东,其中中方股东不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另外一个外方股东,并没有在之前对这部分股息申报并交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下,当前企业已经拿到了清税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能在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谢谢。因为股息红利需要支付给境外股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中,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综上,贵企业清算后,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需要由您的企业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已注销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征管要求。
我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的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合同期内对非居民企业租金税款实行源泉扣缴),到期后不再向其支付租金。但是我公司于2019年2月因操作失误,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错误支付(源泉扣缴)2019年2-5月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由上述两条相关法律得知,我公司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因此在2019年2月-5月期间没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也就不是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请问,如果我公司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错误支付(源泉扣缴)2019年2-5月税款(2019年1月合同已经到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我公司在此业务中是否应该判定为纳税人?如果不是纳税人是哪种类型?,烦请告知,非常?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2 至 2020-04-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2 至 2020-04-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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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2 至 2020-04-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