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2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税局相关领导你们好!一年一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即将结束,但2020年度全国发生了史无… 2. 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能以银行出具的贴息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3.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 4. 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5. 您好,我单位是煤矿企业,开拓巷道(即主巷道)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按不短于20年以上折旧;但其… 6. 分公司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吗? 7. A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C公司100%股权,现A公司将持有C公司的100%股权划转给B公司,A… 8.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 9. 一家养殖企业,主要经营肉鸡、蛋鸡生产销售,并利用鸡粪生产有机肥,企业新设立一研发项目,企业研… 10.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11. 给哪些公益性组织捐款,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我公司举行有奖活动,给个人发了一件价值1000元的球衣,请问个税能否我公司代其出这个费用,如… 13. 我司是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当年计提的补贴收入(根据拆解废旧家电的台数及种类进行补贴),当年未实… 14. 企业聘用一名提前办理病退的伤残军人,因其已领取退休工资,除未缴社保外其余条件附合企业所得税加… 15. 我单位与一销售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合同只约定销售一套房屋佣金为35000元,未约定总佣金,… 16. 想咨询下,我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单位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少于10年,按税法规定应在1… 17. 您好,请问,辽宁省的企业取得了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8. 请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所在单位选填不上去是什么原因?是不是湖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 19. 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出让条件和规划要求,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应建… 20. 我在四月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疏忽把收入没有填上,直接0申报了,今天看到电子税务局有疑点提示,…

二、官方答复汇编

税局相关领导你们好!一年一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即将结束,但2020年度全国发生了史无前例的疫情灾害,春节假期结束后,企业一直未能正常上班,复工后也是不正常的工作时间,加之企业事务都比较多,从2020.02税款所属期开始,每月申报日期都是延期几天,那繁琐的汇算工作为什么不考虑企业会计的压力呢?望总局领导体谅企业,把所得税汇算的时间延期半个月左右,谢谢领导!?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目前没有其他规定,因此您需要按以上规定进行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能以银行出具的贴息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怎么理解?如果我企业2019购置的设备,但未使用,2020年开始使用,那么我公司是否同样可以自2020年实际使用年度开始,同样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如果2020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向以后年度结转是否还是5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有关当年购买,次年投入使用的政策适用问题,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目前政策未对该问题进行细化。

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您好,我单位是煤矿企业,开拓巷道(即主巷道)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按不短于20年以上折旧;但其他采煤巷道(非主巷道),有的在12个月内即使用完毕,计入当期费用;有的开采年限长于12个月,2至10年不等,以前和主管税务矩管,探讨过,如果可以按照采煤量测算使用年限,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年摊销;专项储备形成的,则在跨期扣除项目分年扣除;可现在企业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可移动的,是否要归类为建筑物,那样折旧需要20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另外如果需要严格按照建筑物归类,那么是否前两年按20年折旧,而在使用完毕后,即对采煤巷道进行回填和封死后,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对于上述疑问,希望给予解答,不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分公司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A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C公司100%股权,现A公司将持有C公司的100%股权划转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划转完成后,A公司被D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是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方,请问:对于C公司的股权划转A公司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问:如果负面清单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呢?举个绝对的例子,比如烟草公司也从事芯片研究,后来烟草的收入小于50%,那么专门针对烟草的立项研发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一家养殖企业,主要经营肉鸡、蛋鸡生产销售,并利用鸡粪生产有机肥,企业新设立一研发项目,企业研发费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问:研发形成的产品仅指形成的单机、单品还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进行出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政策有疑问文件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再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核实。

给哪些公益性组织捐款,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2020年3月13日发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我公司举行有奖活动,给个人发了一件价值1000元的球衣,请问个税能否我公司代其出这个费用,如果可以记什么科目?营业外支出吗?如果记营业外支出,是否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综上所述,居民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偶然所得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财务做账问题建议您参考会计法等相关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是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当年计提的补贴收入(根据拆解废旧家电的台数及种类进行补贴),当年未实际未收到,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有关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处理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除此之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聘用一名提前办理病退的伤残军人,因其已领取退休工资,除未缴社保外其余条件附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我单位与一销售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合同只约定销售一套房屋佣金为35000元,未约定总佣金,单套房屋价格从40-80万不等,请问是按单套算佣金还是按销售收入总额的5%计算比例限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佣金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想咨询下,我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单位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少于10年,按税法规定应在10年以上,税法规定要比我单位摊销多,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您好,请问,辽宁省的企业取得了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请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所在单位选填不上去是什么原因?是不是湖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没开始,个人供职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1.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个人自行申报手机APP端)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785.htm 2.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个人自行申报网页WEB端)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8090.htm 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扣缴义务人代办网页WEB端)》(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4: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8073.htm 4.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出让条件和规划要求,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应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同时,在为项目配置足额车位,该项目在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的同时在同一层建造了其他地下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并于今年即将竣工交付。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确认地下车位的计税成本时,拟将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即人防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同时将该项目在利用地下基础设施(比如人防地下室)形成的同一层的其他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与人防车位同一层的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请问:以上车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在四月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疏忽把收入没有填上,直接0申报了,今天看到电子税务局有疑点提示,我选择了需要重新申报,请问我要怎么重新申报,要带哪些材料,会不会有滞纳金,为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1.如您办理更正申报,需提供更正后的相关税(费) 种纳税申报表 2 份。具体资料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提供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电话:0551-65900114。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4 至 2020-05-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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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4 至 2020-05-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