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09 至 2021-09-0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个人张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A持有B公司的5%的股权,现A将持有B公司5%的股转让给张三自… 2. 您好,自然人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自然人持有B公司的60%股权进行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为… 3. 8月纳税截止时间延迟,但缴纳单位个税时仍征收了滞纳金,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经缴纳。申请退滞纳金… 4.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5. 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6.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7.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现在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部分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吗? 8. 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9. 残疾人工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文件内容和文号是啥 10. 河南省的残疾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11. 湖北省有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吗 12. 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 13.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 14. 广东阳江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改革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5. 我们是一家银行,部分县支行反映个税手续费返还滞后,部分支行甚至不了解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能否… 16. 员工在人事办理入职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因6月份出勤时间较短,6月份工资连同7月份工资… 17. 如果在线取消土地使用税的核定?税务局说我们不用申报这个税种,但是我们核定里面有,税务局让我们… 18. 纳税人(农户)以租赁的方式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农业生产企业用于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纳税人取得的土… 19. 请问2021一个月工资达到多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领导您好,我们在郑州市新成立了一家公司,人在异地无法进行现场税务登记,请问该怎样进行网上登记…
二、官方答复汇编
1.个人张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A持有B公司的5%的股权,现A将持有B公司5%的股转让给张三自己,请问这个股权转让经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2.合伙企业C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各出资100万共300万合伙设立,现甲将持有1/3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转让价格150万,请问甲如何纳税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合伙企业C的甲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一是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您可以携带投资及份额转让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您好,自然人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自然人持有B公司的60%股权进行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本次转让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的金额为120万,但有100万为自然人实缴到位,另20万未实缴,因此A公司将未实缴到位的20万直接注资到B公司。但由于A公司工作人员学识所限,在市场监督局网站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自然人转让60%股权的转让价格写成120万,实际自然人只收到100万。请问如何向税局证明,该自然人并未以高于实际出资100万的部分进行股权交易,只收到自己实缴出资的部分?日后也不会再向A公司索要价差20万?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如有其他涉税事宜,请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8月纳税截止时间延迟,但缴纳单位个税时仍征收了滞纳金,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经缴纳。申请退滞纳金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8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豫税函〔2021〕109号)规定,7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和疫情防控,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因此,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如您单位产生多缴的滞纳金需要退回,暂不清楚您主管税务机关归属哪里,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携带资料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双定户,如何确定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享受这个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 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现在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部分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残疾人工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文件内容和文号是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苏地税规〔2015〕7号规定 一、减征原则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 三、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省的残疾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规定,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求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残疾人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有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请问,该政策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吗?是否适用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这项政策只是针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适用,对其他性质企业不适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广东阳江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改革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阳江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住房改革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银行,部分县支行反映个税手续费返还滞后,部分支行甚至不了解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能否讲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员工在人事办理入职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因6月份出勤时间较短,6月份工资连同7月份工资在2021年8月10日发放,在为员工申报个税时需要填入职日期,这个入职日期会影响到每月5000元的扣除计算,请问个税扣缴系统的入职日期,是指员工在人事办理入职手续的日期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入职日期为员工实际入职时间,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如果在线取消土地使用税的核定?税务局说我们不用申报这个税种,但是我们核定里面有,税务局让我们在网上税务局自行取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您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86112366进行详细咨询。
纳税人(农户)以租赁的方式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农业生产企业用于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纳税人取得的土地流转费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不适用财税〔2004〕30号政策。农民转租承包土地,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问2021一个月工资达到多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领导您好,我们在郑州市新成立了一家公司,人在异地无法进行现场税务登记,请问该怎样进行网上登记呢?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找不到入口。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一共有4个登录口:CA登录,短信登录,个人登录,代理登录。CA登录、短信登录、代理登录三种方式没有注册入口,只有个人登录可以注册并成功登录,但进去之后只有个税之类的个人服务,没有企业相关的服务,找不到在哪里进行企业税务登记。我进入的是这个网站: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无需做税务登记,请您进入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进行信息确认。进入后无需登录,进入公众服务——特色业务下面的新办纳税人套餐—身份信息报告确认进行信息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09 至 2021-09-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09 至 2021-09-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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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09 至 2021-09-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