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1 至 2020-04-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四级残疾人,工作时个人所得税减半,退休后2020年退企业年金20万元,分12个月返给我,… 2. 根据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3. 我是四级残疾人,工作时个人所得税减半,退休后2020年退企业年金20万元,分6个月返给我,个… 4. 请问那些类型企业需要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企业纳税系统有这个税种,是不是表示就要交纳? 5. 您好,我们单位是2019年3月份,申请了2018年和2017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当时是纸质材… 6. 个税已经退税到账了,我在更正申报里的简易申报里的新标准申报不知道怎么误操作把这个到账的税又交… 7. 请问,个税汇算中涉及的对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是的什么?辽宁省是否有优惠政策? 8. 甲乙两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双方各占50%,采用认缴制,因未到章程规定… 9. 个人转让股权,被转让企业账面的资本公积和净利润是否影响股权原值的计算? 10. 您好:咨询一下,我是残疾人,近日单位要求在个税APP上做2019年度汇算,请问享受减免政策是… 11. 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是否交税 12. 我司是建设总承包方,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农民工都是劳务公司的。现在根据法规农民工的工资… 13. 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 14. 母公司是境外法人,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在所得税… 15. 你好,我最近看见一个税局回复,说是疫情期间,我给租客免了1个月租金,免租金的那个月我可以按照… 16. 2019年1-3月由于帮员工的收入填高了所以个税缴纳多了,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帮员工缴纳个税缴… 17. 产假期间取得的公司发放的工资大于社保局发给企业的生育津贴,那只有生育津贴部分免个人所得税吗,… 18. 我公司于2011年引进4家基金公司,完成A轮股权融资1.3亿元,1亿元增资,3000万元创始… 19. 我是独生子女,父母均健在,有两个子女,大的上初中,小的今年6月满3周岁,2019年个税汇算可… 20. 个税退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一项:首套房首次贷款还款1-5月份,买房置换;首套房二次贷…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四级残疾人,工作时个人所得税减半,退休后2020年退企业年金20万元,分12个月返给我,个人所得税优惠多少?2020年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根据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个口径怎么算?1.计提数还是实发数,就是收付实现制的还是权责发生制的?因为一般本月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跨年有差异。2.有2处有工资的,是不是要加起来,一起算?3.新入职的,没有上年数的,怎么办?4.上年度只上班3个月,发了三个月工资的,是不是按3月平均,而不是除以12平均?5.休产假的员工,有几个月是领生育津贴的,公司只发少量基本工资,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拉低了他全年的平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算入工资总额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四条规定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故生育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如有疑问

我是四级残疾人,工作时个人所得税减半,退休后2020年退企业年金20万元,分6个月返给我,个人所得税优惠多少?2020年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请问那些类型企业需要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企业纳税系统有这个税种,是不是表示就要交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具体需要联系各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条(一)(二)(三)(四)款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

您好,我们单位是2019年3月份,申请了2018年和2017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当时是纸质材料交到了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税务局。材料经过当时的税务人员检查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取得返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四、手续费管理(一)预算管理。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因此,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按年据实清算。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如您单位在2019年3月份,申请了2018年和2017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至今未收到返还的手续费,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返还的原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税务局咨询电话:0371-67981154。

个税已经退税到账了,我在更正申报里的简易申报里的新标准申报不知道怎么误操作把这个到账的税又交回去了。可否在后台撤销。另外个人提前退了税的,会不会影响单位集体办理这个业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方式申报的,申报系统的具体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12366-9-3(技术服务坐席)进行咨询。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没有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自行申报的,不会影响单位集体办理业务。

请问,个税汇算中涉及的对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是的什么?辽宁省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残疾、孤老、烈属的定义这个问题不是税法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甲乙两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双方各占50%,采用认缴制,因未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两人均为实际到资,公司也未开始经营。现乙将股权转让给甲,转让协议条款:甲同意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转让费100万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实际情况是:乙未收到转让费,实际上甲也无需支付。请问:1、在不存在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三条2至7项的情形下,不存在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是否会被按公告第20条规定要求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还有效执行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1、尽管注册资金尚未实际到资,但乙股东仍拥有对公司的权益,乙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股东的情形仍为股权转让,应按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全文有效。

个人转让股权,被转让企业账面的资本公积和净利润是否影响股权原值的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您好:咨询一下,我是残疾人,近日单位要求在个税APP上做2019年度汇算,请问享受减免政策是从残疾证审批下来的日期开始,还是从到当地税务大厅备案开始?2020年4月13日备案,然后在APP上操作申请减免2019年度,一直显示审核中,2018年度是否可以申请减免退税?谢谢盼回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2019年符合残疾人标准,即可以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是否交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我司是建设总承包方,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农民工都是劳务公司的。现在根据法规农民工的工资,需要通过总承包方开设的“农民工专户”发放,请问这部份工人的个税和社保,需要我们总承包方来交纳吗,还是由原劳务分包公司交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建议由总承包方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社保方面因参保登记和增员为人社部门办理,建议您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母公司是境外法人,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你好,我最近看见一个税局回复,说是疫情期间,我给租客免了1个月租金,免租金的那个月我可以按照从租租金为0计征房产税。那么我现在的疑惑是:我在以后期间(非疫情期间)因为某些原因给我家的租客免了1个月的租金(这种免租金没有事先约定好,是后面因为某些情况导致我临时给租客免租),是否也可以按照图片中回复那样按照从租租金为0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非疫情期间出租不动产免除租金的,可核实是否属于以下情形: 1.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您属于以上无租使用房产情形,应由使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代缴房产税。

2019年1-3月由于帮员工的收入填高了所以个税缴纳多了,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帮员工缴纳个税缴纳多了却并没有在员工的收入中将个税部分扣除,因此这部分属于单位缴纳多了并不是员工个人缴纳多了,所以现在去年多缴纳的税可以退到公司吗,如何申请退到公司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您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对2019年1-3月数据进行更正申报,确属多缴纳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误收多缴退抵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退(抵) 税申请表》 4 份;完税(缴款) 凭证复印件 1 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1 份。

产假期间取得的公司发放的工资大于社保局发给企业的生育津贴,那只有生育津贴部分免个人所得税吗,大于生育津贴部分的产假工资是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免个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公司于2011年引进4家基金公司,完成A轮股权融资1.3亿元,1亿元增资,3000万元创始股东转让,8名自然人创始股东已经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纳税。公司于2013年完成股份制改制,股份公司由8位自然人创始股东和4家基金公司发起,股本增加到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A轮投资协议,公司五年内未实现上市由公司按照年息8%单利计算进行回购。目前回购条款触发,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公司回购方式法律不支持,无法实施。后经协商将公司回购改为由8位自然人创始股东中的7位承担该部分补偿,即B轮投资人按照B轮估值受让了A轮退出方的股份后,不足部分由这7位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份来支付A轮退出补偿金。请问:这7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的成本如何计算?按约定支付给A轮投资方的退出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这7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成本在本次股权转让中计算个税时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由于您描述的问题复杂,通过留言无法具体判断,建议携带纸质资料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

我是独生子女,父母均健在,有两个子女,大的上初中,小的今年6月满3周岁,2019年个税汇算可以扣4000吗?2019年汇算已经提交扣的2000,能不能重新申请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第2个子女在2020年6月才年满3周岁,因此您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3000元,因您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个税退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一项:首套房首次贷款还款1-5月份,买房置换;首套房二次贷款还款12月份;目前专项扣除只扣除了1个月1000元。如何申请综合收入小于12万的退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二、如您2019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都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推荐您使用该方式,并根据软件提示和引导完成申报。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 获得退税时间相对更快, 缴税更加便捷, 还可以随时关注本人的申报、退税(补税)进度。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1 至 2020-04-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1 至 2020-04-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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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1 至 2020-04-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