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7 至 2020-05-0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二手车位以7万的原价转让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若需要缴纳应缴纳多少,如何计算 2. 单位提供员工宿舍收取每月固定费用作为租金(水电暖费用)是否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济南本地无住房与… 3. 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要交增值税吗?当月交? 4. 尊敬领导: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度支付国外佣金中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5. 请问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果每月按照固定比例计提后缴入企业自行管理的专户,职工需要… 6. 个税申报的收入额,是以扣除五险二金前,还是扣除后的金额来申报 7. 你好!我的这套房子(商品房)在同安区城东,面积是46.2平方米,2013年7月购买的,这套房… 8. 我2019年申报了三个专项附加扣除,两个赡养老人,均为平分,合计应为2000每月,还有一个首… 9.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0. 您好请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职业教育中“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中是否包括基金从业资格? 11. 1、自然人出租住房给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用,自然人没有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那么公司和… 12. 一、背景资料介绍:(一)股东资料:自然人张三持有A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0%的… 13. 您好,我公司在2020年初完成股份制改造,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确认了两次的资本公积,… 14. 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人为母子关系,现在母亲去世了,股权转让给儿子,儿子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5. 19年未申报年终奖,现在主管税务部门坚决不允许做更正,说是必须在这次年终汇算中算到综合收入进… 16.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 17. 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18. 老师,您好。我目前在拉萨工作,请问个税的可扣除的基本标准是多少? 19. 1.从公司提取的工会经费中给予现金看望住院员工,这部分现金是否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中进行扣缴个… 20. 我在两个单位都发放有工资,一个是2000多,一个是5000多,那么我在注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

二、官方答复汇编

二手车位以7万的原价转让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若需要缴纳应缴纳多少,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如果您转让财产的收入额等于财产原值,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申报缴纳税款为零。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提供员工宿舍收取每月固定费用作为租金(水电暖费用)是否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济南本地无住房与单位有租赁协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要交增值税吗?当月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期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尊敬领导: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度支付国外佣金中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根据财行(2019)11号文中: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对于我公司2019年度已代扣代缴上述四种税款是否可按照2%申请手续费奖励?2020年5月6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财行(2019)11号中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请问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果每月按照固定比例计提后缴入企业自行管理的专户,职工需要在每月计提时并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税,还是在职工实际报销时按照实报实销金额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个税申报的收入额,是以扣除五险二金前,还是扣除后的金额来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具体来说: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注意包含个人应当支付的“三险一金”)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你好!我的这套房子(商品房)在同安区城东,面积是46.2平方米,2013年7月购买的,这套房子是在2008年竣工,我的名下有两套房子,我父母名下无房,请问我想把这套房子赠与给我父母,大概需要多少税费(包括契税、个税、营业税等)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直系亲属房产赠与涉及如下税收: 一、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上述赠与行为的,应视同销售房产。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四、印花税 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五、土地增值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六、契税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我2019年申报了三个专项附加扣除,两个赡养老人,均为平分,合计应为2000每月,还有一个首套住房贷款,合计应为1000每月。我在app看到了三个附加扣除项,但全年扣除总额只有24000?哪里有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如果您赡养两位年满60周岁老人,若为独生子女,按2000元定额扣除,若为非独生子女,由您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为非独生子女,所以您每月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2000元。由于您还有每月1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您2019年全年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不得超过24000元。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请问,在婚姻存续期间,嫂子与小姑子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兄弟姐妹关系?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兄弟姐妹的范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上述规定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嫂子与小姑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兄弟姐妹关系,不参照上述规定。

您好请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职业教育中“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中是否包括基金从业资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您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如您取得的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您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自然人出租住房给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用,自然人没有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那么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交这两个税吗?2、自然人没有交这两个税,那么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要补这两个税才能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背景资料介绍:(一)股东资料:自然人张三持有A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0%的股权,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A公司40%股权,B公司为自然人张三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公司介绍:A公司名下有多项对境内矿山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占A公司资产账面总额的80%以上),且其中的两家子公司已正式生产达3年(预期还可生产10年以上),每年向A公司分配税后利润。二、拟进行的股权转让:因公司治理需要,欲进行如下股权转让:自然人张三拟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张三退出A公司。三、需要解决的问题:请问自然人张三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全资的B公司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即按A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价,不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是否需要对A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此转让行为张三是否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您按照什么价格转让股权,税法上没有规定。若是您转让了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因此,若是您转让股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建议参考您可以看下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我公司在2020年初完成股份制改造,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确认了两次的资本公积,现在想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请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人为母子关系,现在母亲去世了,股权转让给儿子,儿子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19年未申报年终奖,现在主管税务部门坚决不允许做更正,说是必须在这次年终汇算中算到综合收入进行汇算后补缴税款。这样我们根本无法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真的没办法吗?真是无处说理了。投诉无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19年未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报,两种计税方式按照规定选择;如果是已经申报了,未单独计税,就不能再更改计税方式。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师,您好。我目前在拉萨工作,请问个税的可扣除的基本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藏政发【2018】38号和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对西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您在拉萨工作,由于拉萨属于二类地区,根据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基本标准为:全国统一减除费用5000元,西藏免税收入4000元。合计扣除限额为9000元;

1.从公司提取的工会经费中给予现金看望住院员工,这部分现金是否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中进行扣缴个税呢?2.从公司提取的福利费中给予员工结婚婚庆祝贺金或住院员工慰问金,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中进行扣缴个税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我在两个单位都发放有工资,一个是2000多,一个是5000多,那么我在注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中,选择工资比较多的单位,还是两个单位都可以享受这个专项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7 至 2020-05-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7 至 2020-05-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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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7 至 2020-05-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