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14 至 2021-08-0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2. 财税【2004】39号第八条:“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含不含个人社保费和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这里允… 4.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 5. 1、认缴制下,未到章程约定期限,股东尚未出资,那当年向股东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2、债资比… 6. 我司为房地产行业,经稽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缴纳0,实缴300万,应退300万,2…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 8. 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 9. 我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受到损失,损失产品为免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对损失… 10. 请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11.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已过,但我司自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当初汇算申报时,运用“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 12. 我司属于台商投资企业,行业是制造业里的纺织服装/服饰业。为了紧跟时代潮流,走在时尚的前沿,我… 13. 我公司2020年报废一批固定资产,其帐面净值为370万,残值为105万,2021年7月处置收… 14. 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15.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 16. 一、背景: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目的是出售获利,购入股票后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公司… 17.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议程,可以记入“业务… 18. 老师,我们享受政策是三免三减半,现在是建设期间,收到的工代训款、企业用工补助款、企业用电补助…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 20. 新办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初资产总额如何填写,提示不能为零
二、官方答复汇编
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超过60个月,有一部分款项未使用,是否应按照2011年7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4】39号第八条:“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否还有效,执行?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之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是否包含财税【2004】39号?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含不含个人社保费和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这里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以扣完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来作为工资薪金,还是扣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之后的作为工薪?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在工资薪金总额内。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发)为员工未扣除社保和个税之前的数额。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不是不能扣除而是属于工资薪金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由于房屋装修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该规定,如我司把购置房产的装修和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装修”)并按照10年进行摊销(预计10年后再次装修),请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认缴制下,未到章程约定期限,股东尚未出资,那当年向股东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2、债资比及同期利率如何选择?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B公司100%控股,2020年A向股东B借款一个亿用于生产设备投资,已使用8000万,年利息支出1000万;那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个人理解债资比限制,所以能税前扣除的限额=2x100万(注册资金)x10%(利率)=20万。是否有误,请指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我司为房地产行业,经稽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缴纳0,实缴300万,应退300万,2018年应缴纳600万,实缴0,应补600万,请问计算2018年欠缴税费的滞纳金计算基数是否可以以应退税款抵减应补税款后的金额,以(600-300)进行计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2017年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可以选择在在2018年去抵减,如您当时未选择抵税,2018年的600万是您应缴而未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您的滞纳金基数应为60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表述为:X开发区政府以Y公司当年实际生产的z货物数量的50%为基础,给予1000元/件的补贴。我公司需要按照上述政策,不论是否收到补贴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你单位签订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论是否收到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请问:(1)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投资方,是否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对以股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0万元-300万=97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5】(1)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投资方,应将接收的股权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2)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我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受到损失,损失产品为免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对损失进行理赔,收到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先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大于财产损失,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请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已过,但我司自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当初汇算申报时,运用“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西开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未达到,现在自觉更正申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自查查补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滞纳金。
我司属于台商投资企业,行业是制造业里的纺织服装/服饰业。为了紧跟时代潮流,走在时尚的前沿,我们有专业的服装等设计师团队研究开发服饰的新产品。请问我们发生的研发费用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2020年报废一批固定资产,其帐面净值为370万,残值为105万,2021年7月处置收入为300万,按总局2011年25号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307-105=265万?2021年收到处置收入时做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里面的企业适用所有企业还是只适用软件产业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9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9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我公司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2019年分别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在2019年扣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一、背景: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目的是出售获利,购入股票后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股利、一部分是股票股利。后将股票卖出。二、问题:1、收到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股票卖出后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持有期间:增值税方面,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转让时:增值税方面,发生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股票转让收益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议程,可以记入“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还是像这样的需要列入“业务及管理费-招待费”比例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老师,我们享受政策是三免三减半,现在是建设期间,收到的工代训款、企业用工补助款、企业用电补助款、项目建成投产奖励这些补助款式,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计算纳税额度内是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请问:这里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会计口径,还是增值税收入口径,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另外,我7月7日提出的问题,请尽快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评价范围。(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新办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初资产总额如何填写,提示不能为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 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3.“103 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14 至 2021-08-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14 至 2021-08-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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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14 至 2021-08-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