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19-12-1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税减免项目中,关于教育项目的减免,除了子女受教育有减免部分外,配偶在读书(硕-博) 2. 老婆婚前以自己名字全款买了一套房给她父母住,我们目前住我父母家,基本上每月要给1200的房租… 3. 我们公司交的水费是对方开的收据,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4. 根据有关要求个人应于每年年底申报次年个税专项扣除,我家老人于2020年1月满60岁,按照规定… 5. 个人所得税APP中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遇到的问题:父亲是2020… 6. 请问取暖费如何扣缴个税? 7. 我们公司租用村委会的地方,用的电费,对方给开具的是收据,请问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8. 您好,请问一下企业招聘实习生,那实习生的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和增值税么? 9. 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经上传了信息,需不需要在去税务部门备案? 10. 你好,我今年参加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请问成绩合格可以申报个税专项扣除吗?还是说必须… 11. 我出租房屋,11月份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36000,计算个税时,按照一个月收取一年的租金,36… 12. 原房贷的贷款期限为79个月,期间多次提前还款,预计于2020年8月可结清,请问2020年个税… 13. 纳税人在2019年1-6月年因无住房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政策,7月份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 14. 谢谢你们的回复,我们之前咨询2004年二手房交易是否有营业税的问题。看见你们的回复了。请问一… 15. 你好:我在2018年11月份通过企业申请了租房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3月份时够买… 16. 劳动合同签署的是税后工资,公司承担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7. 2019年已在个税App填写个税专项扣除,选择的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请问2019年个税多… 18.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合伙企业,今年申请到平潭的经营贡献奖补,我们分发给合伙人,这需要交个… 19. 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闽… 20. 您好,请问根据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按标准计算发放的出差补贴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吗?并入综合所得计…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税减免项目中,关于教育项目的减免,除了子女受教育有减免部分外,配偶在读书(硕-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婆婚前以自己名字全款买了一套房给她父母住,我们目前住我父母家,基本上每月要给1200的房租,这种能抵个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们公司交的水费是对方开的收据,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缴纳的水费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根据有关要求个人应于每年年底申报次年个税专项扣除,我家老人于2020年1月满60岁,按照规定2020年1月即可享受专项减免,但本人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2020年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时,系统提示“业务处理失败:被赡养老人必须年满60周岁”,但单位月初又要发工资,代扣缴个税,请问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所得税APP中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遇到的问题:父亲是2020年4月24日满60岁,按APP中填报和扣除规定和疑问解答是应该可以成功提交信息的,但在申请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时填报最后确定时总是提示未满60岁不能申报,也不能成功提交信息,请问这是不是APP的Bug还是规定有新变化?请尽快解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建议您在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问取暖费如何扣缴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租用村委会的地方,用的电费,对方给开具的是收据,请问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缴纳的电费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请问一下企业招聘实习生,那实习生的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和增值税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您的问题已收悉,为您答复如下。 一、实习生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范围,且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范围,需要按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习生取得的工资,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的情形,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经上传了信息,需不需要在去税务部门备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5.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今年参加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请问成绩合格可以申报个税专项扣除吗?还是说必须要有从业资格证书?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出租房屋,11月份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36000,计算个税时,按照一个月收取一年的租金,36000算一次收入,还是按照分摊后每月3000元算一次收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房贷的贷款期限为79个月,期间多次提前还款,预计于2020年8月可结清,请问2020年个税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对贷款月份需要进行修改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据此,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采集的,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纳税人在2019年1-6月年因无住房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政策,7月份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条件,7-12月是否可以按照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请不要照搬国发(2018)41号条款,我想知道,可以,还是不可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谢谢你们的回复,我们之前咨询2004年二手房交易是否有营业税的问题。看见你们的回复了。请问一下,当时的2004年二手房营业税按照全额缴纳还是差额缴纳呢?其次当时有征收个税吗?最后我们查阅了当地当时的缴税档案,怎么没有找到当时有缴纳营业税的存根档案呢?请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九、销售不动产 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九、财产转让所得; ......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档案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在2018年11月份通过企业申请了租房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3月份时够买了首套住房,2021年底交房。有以下问题想咨询:1、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个人征信?2、因所购房屋在郊县离城区较远,可能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都在租房居住。可否后期一直选择房屋租金支出专项扣减?选择这种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1.如2019年购买了首套住房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则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开始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您这种情况同一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建议您按照真实情况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劳动合同签署的是税后工资,公司承担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二条规定,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已在个税App填写个税专项扣除,选择的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请问2019年个税多扣的钱何时退回账户,还需要怎么办理,需要去税务部门申请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可以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需要您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审核后,及时将税款退还给您。具体有四步: (1)填写完申报表后,选择申请退税; (2)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在中国境内有效银行卡信息; (3)等待税务局和国库部门的核实,期间可以查询退税进度; (4)收到退税款。 您的退税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税款将退至您填报的本人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银行账户中。 在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申报的基础上,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其事项更简单,为使纳税人尽早获得退税,税务机关推出网上便捷退税功能,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仅需填报已预缴税额和银行卡信息,即可申请退税。 如果您通过网络方式申请退税的,除纳税人填报错误或存在高风险事项外,税务机关在7-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税决定(比目前其他税种的一般性退税,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税手续的时间大幅压缩),之后由国库办理退税。如果是邮寄申报,或者经审核属于高风险申报的,因为需要录入、审核、资料传递以及与纳税人沟通确认等原因,退税时间将会延长一些。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如果您是无住所居民个人,也可在离境前办理;如果您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在注销户籍前办理。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合伙企业,今年申请到平潭的经营贡献奖补,我们分发给合伙人,这需要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您的问题已收悉,为您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奖补,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闽文明委2016年3号文)中写道:“文明单位文明奖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取得省级精神文明奖的单位是否可以适用,该文件已上传至附件。急盼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您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若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您好,请问根据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按标准计算发放的出差补贴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9 至 2019-12-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19-12-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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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9 至 2019-12-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