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01 至 2021-06-2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2.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交吗? 3. 企业筹建期是否可按照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前计算,另新设企业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筹… 4. 母子公司间品牌使用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我理解这条税法是母公司与分公司品牌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但… 5.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征收?如依托公立医院的鉴定中心和公安机关下属… 6. 私车公用怎么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材料 7. 你好!我公司系一家有限公司,股东为2位自然人,拟作派生分立。分立出去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即不… 8.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公司员工因工死亡,公司支付给其个人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可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10.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折旧年限是否按照最低20年确认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fa发2009)… 12. 针对金额较大的修理费,能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13. 请问:2021年7月1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若延期支付土地款产生的违约… 14. 1、公司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400万元,2、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因股价变动,在会计上确认了… 15.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由新疆乌京铁建轨道交通有限… 16. 企业员工死亡,从公司借款无法收回,需要哪些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18. 征管法51条规定的退税三年期限是否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 19.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商业险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请问这个特殊工种如何界定,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 20. 我公司在账面进行了研发费用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按照会计准则分”资本化支出“、”…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句话。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是否认定为跨年度?请明确回答,别再引用79号文件了。拜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您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的房屋租金,1月至12月属于整个自然年度区间,不属于跨年度。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交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6-2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参阅《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企业筹建期是否可按照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前计算,另新设企业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筹建期或者不按筹建期进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母子公司间品牌使用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我理解这条税法是母公司与分公司品牌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母子公司品牌使用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征收?如依托公立医院的鉴定中心和公安机关下属鉴定中心?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5】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私车公用怎么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如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你好!我公司系一家有限公司,股东为2位自然人,拟作派生分立。分立出去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即不存在评估增值因素),对应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立企业取得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仍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即:借:货币资金等货币性资产,贷:负债,贷: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就是账面价值,因此,拟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问:1、该分立业务中,自然人股东的原股权计税基础是否发生变化?2、自然人股东有无其他涉税事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公司员工因工死亡,公司支付给其个人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可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折旧年限是否按照最低20年确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fa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那么根据文件指引,作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处理地下车位成本时,将其成本全部计算进公共配套设施里,并以此为基础,将该部分成本分配到住宅和商业等开发产品中进行了结转业务。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地方税务局通知,需要将地下车位成本单独预留,不能和住宅商业等产品一并结转,待后期车位销售时在予以结转,请问是否合理?房企企业是否可以将地下车位成本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长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结转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针对金额较大的修理费,能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2021年7月1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若延期支付土地款产生的违约金,是算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还是算违约金(能税前扣除)啊?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三)税收滞纳金;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公司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400万元,2、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因股价变动,在会计上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影响到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3、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400万+100万=500万4、问题:利润总额500万中有100万是股价浮动所致,股票尚未卖出,收益并未真正实现,那么在季度进行所得税申报时,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是否可以剔除股价变动的100万?5、如果可以剔除,所得税申报表上利润总额为400万,与利润上的500万不一致,是否会导致申报比对不通过?6、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如果不可以剔除股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按照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利润总额进行申报,多预交税款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15.1.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三、办理条件】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五、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税收上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所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预缴时不进行调整。分期预缴时,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汇算清缴后可办理退抵税费业务。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由新疆乌京铁建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请问1、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2、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书面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本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如可行性缺口补助与您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员工死亡,从公司借款无法收回,需要哪些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其中的”辅助账“是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项目多栏账",还是需要手工登记一套“账外账”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设置相关账簿。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是否还是需要手工账,文件暂无相关规定,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征管法51条规定的退税三年期限是否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商业险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请问这个特殊工种如何界定,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我公司在账面进行了研发费用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按照会计准则分”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进行二级核算,三级科目按照费用类别进行核算,然后通过财务软件的辅助核算功能匹配了”项目核算“。但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需要进行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正常会计核算外再登记一套EXCEL形式的明细账。这样的话,我们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政策要求登记三套研发费用明细账,一套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一套满足高新政策要求、一套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四、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除上述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适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设置相关账簿。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01 至 2021-06-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01 至 2021-06-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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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01 至 2021-06-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