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且符合补亏条件,请问:小型微利企业… 2.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净地),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和… 3. 公司2010年采购的设备,原值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但是一直没有计提折旧,20… 4. 厦门市单位二手房(住宅、非住宅)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点,以及办理流程、材料以单位名称购买(住宅、… 5.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何时开始? 6. 我企业为生物质发电企业。省发改委核定上网价格为0.75元/度,但是其中约0.34元的补贴电价… 7. 1,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股权2,会计报表年报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为正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结转… 8. 1、我们是建筑企业,承建的住宅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家中装修损失,请问,由我们施工企业… 9. 投资人有投资了两家公司,在A公司占90%股份,在B公司占51%股份,想把B公司的34%转给到… 10. 您好,请问员工忠诚险(雇员忠诚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11. 企业是否申请三免三减半从哪里可以查看 12. 老师您好!之前我咨询过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答… 13.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2019年10月转让已基本完工的在建工程,计算…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里提到: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 15. 企业无车,临时使用员工的私人汽车出去办事。企业对油费和过路费进行实报实销,那么这个费用企业所… 16.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政… 17.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18. 比如我司2017投资A公司100万,2019年打算退股A公司,经协商A公司只退90万,我司将… 19. 你好,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 20. 企业招录军人和贫困人口享受的增值税扣减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收入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且符合补亏条件,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是补亏前的所得还是补亏后的所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扣除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净地),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支付给他们。请问:1.我公司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能否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若能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是列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还是列在“前期工程费”中扣除?2.若不能列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可否列“资产损失”中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2010年采购的设备,原值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但是一直没有计提折旧,2019年12月出售,交易价佫是6万元,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照原值1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出售时的计税基础金额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厦门市单位二手房(住宅、非住宅)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点,以及办理流程、材料以单位名称购买(住宅、非住宅)需要交哪些税点,以及办理需要的材料跟流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在房产交易中购买方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流程:应先登录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的“厦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按照交易的房产类型选择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为方便纳税人,该表实行“简填单”方式即自动采集权籍登记中心已有数据内容如房产坐落地、房产面积、买卖双方基本信息等等字段,纳税人只需核对补充确认即可提交;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还需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权籍登记中心受理纳税人交易申请后,纳税人应随即移步税务存量房征收点窗口办理存量房计税评估、减免税审批、应纳税款计算、POS机刷卡缴税和契税完税证明开具等税款申报业务;完税后,纳税人根据税务存量房征收点代发的收件收据上注明的取证时间,凭收件收据和契税完税证明到权籍登记中心取证。 转让方及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供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转让存量房提供的材料:(一)增值税申报资料 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土地增值税申报材料 1.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1)共同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差异化资料 1)转让自建房(使用一年及以上被认定为旧房)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评估报告原件 2)转让自建房(使用不满一年)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建造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成本费用资料 3)转让购入房屋及建筑物的: ①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供) ②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③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非正常户房产被拍卖、异地单位转让房产以及正常户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三)企业所得税 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的,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的说明(如《税(费)种认定通知书》(含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何时开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还没有通知,请耐心等待。

我企业为生物质发电企业。省发改委核定上网价格为0.75元/度,但是其中约0.34元的补贴电价由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缺口。导至我企业累计有1亿未收国家补贴款。这一亿元未收补贴企业巳按财政部记帐要求确认销售收入,含补贴收入企业投产两年以来累计实现利润约3000万元。所得税约600万元。实际上企业现金流巳近干枯。无资金缴纳所得税,此类情况可有办法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建议您直接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该项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到位。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股权2,会计报表年报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为正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结转下年为大额亏损请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我们是建筑企业,承建的住宅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家中装修损失,请问,由我们施工企业直接对业主进行的赔偿行为(从合同关系上看,是我司与建设方是分包关系,建设方与业主是买卖关系。),能否在在我司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的话,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2、我公司施工现场道路铺设问题造成第三者摔伤,我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金,能否所得税前列支?需要什么手续才能确认该项支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投资人有投资了两家公司,在A公司占90%股份,在B公司占51%股份,想把B公司的34%转给到A公司名下。问题:1.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2.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1.如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税收优惠。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员工忠诚险(雇员忠诚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是否申请三免三减半从哪里可以查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老师您好!之前我咨询过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答复,请帮忙确认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2019年10月转让已基本完工的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土地成本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加计扣除20%,若您公司属于该种情况,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里提到: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二、主要内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企业无车,临时使用员工的私人汽车出去办事。企业对油费和过路费进行实报实销,那么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第一,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政府给西藏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给予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返还企业所得承担的高校毕业生社保和补贴企业为西藏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财税字〔1997〕144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财税〔2019〕13号: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9〕22号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办费可以选择分期(不低于3年)摊销或者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小企业开办费放管理费用,在利润表就会体现损益,但是所得税申报又规定:筹建期的支出不计入当期亏损,所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做一个整体的纳税调增,最后以零申报上去,到下一年度有生产经营时,再一次性调减开办费,请问,这样的处理正确吗?不然,开办费该如何体现和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开(筹)办费的处理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比如我司2017投资A公司100万,2019年打算退股A公司,经协商A公司只退90万,我司将10万计入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需要哪些附件作为备查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所以B公司11月1日就会体现有房产,但因为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过户手续到12月20日才完成,那么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权属上房产还是属于A公司。针对这种情形我想请问一下,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房产税是由A还是B来缴纳?如果是由A缴纳,但是A账上没有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条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应由A公司缴纳房产税到变更产权的当月月末,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招录军人和贫困人口享受的增值税扣减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收入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3 至 2019-1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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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3 至 2019-1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