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6 至 2019-11-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事件:个人房产于2017年商贷购买,在2019年6月申请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按首套房提供贷款… 2. 收入一个月相对多,一个月相对少,为什么工资少的时候比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还要多? 3. 我司在申报员工1月个人所得税时误将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申报,而二月实际发放年终奖时,将之与工资… 4. 请问我司员工工作日公司提供工作餐,工作餐的费用是否属于计算个税的范围? 5. 请问公摊水费和公摊电费要开在哪个税目下? 6.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 7.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 8. 财税字(1999)278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中的这个经济适用住… 9. 刚注册的一个合作社,10月25号到税局报备,11月18日接到电话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9日到税… 10.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发出扣缴通知书给扣缴义务人要求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11.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1、个人… 12. 个税APP上填报租房附加扣除信息,2019年10月有换租房地址,之前填报的信息是18年10月… 13. 企业关停但未破产,一部分员工分流,企业支付分流补偿金11万元,另部分员工买断工龄,企业支付买… 14. 工会组织发放给职工的节日慰问品,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 15. 您好,我想咨询: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 16. 企业向个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17. 老师你好,请问由于我修改了租房附加的租赁时间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我本月个税专项附加累计值比… 18. 1、请问个独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经营所得呢。2,如果可以核定,是不是只需要按核定的利润交… 19. 1、请问是不是所有的个体户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税?2、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是否… 20. 11月个税未在申报期限内缴款有影响吗,延迟3天缴款可以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事件:个人房产于2017年商贷购买,在2019年6月申请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按首套房提供贷款。公积金于2019年9月审批通过放款。在2019年1月至8月已按商业贷款填报了个税专项扣除中的房贷扣除数,9月以后纯公积金贷款,能不能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如果能享受,房贷的专项扣除该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具体填写方式可以详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路径:登录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通知公告——《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2018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收入一个月相对多,一个月相对少,为什么工资少的时候比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还要多?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建议按照文件规定计算您个税税额是否正确。
我司在申报员工1月个人所得税时误将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申报,而二月实际发放年终奖时,将之与工资一起作为当月综合所得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会否可以更正申报,1月全部申报月度综合所得,二月部分月度综合所得部分年终奖?更正后一月补缴税金是否要缴纳滞纳金,而二月需要退税,是否要进行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往期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3.21.1 误收多缴退抵税”。
请问我司员工工作日公司提供工作餐,工作餐的费用是否属于计算个税的范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请问公摊水费和公摊电费要开在哪个税目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1、如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公摊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公摊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公摊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如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若为非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按转售水电项目开票。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该有限合僗企业中本年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其中经营亏损6万元,债权转让收益是否可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按弥补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弥补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弥补经营亏损6万元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该算是工资形式的补贴吗?如果是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吗?因为我有在一些文章上看到说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类似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确认一下?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9)278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中的这个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是按现在的价款还是按1999年的价款?住房面积标准具体指的什么标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用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因此,请您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住房面积标准”非税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请咨询当地政府或房管等相关部门。
刚注册的一个合作社,10月25号到税局报备,11月18日接到电话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9日到税务专管员处处理,因第一次去报备办税人员没有说告知专管员和所属片区,银行账户未开立,被专管员告知需要缴纳罚金,和专管员说了原因打出的罚单900元下午我办理另外一家合作社,所属片区不同专管员也不同,10月23号报备,其它条件完全一致,专管员给出的罚金50元罚金是按专管员自己的意愿打出来的吗?虽然是2000元以内但我觉得酌情罚款就好,这到好上来就是900?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综上,因各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方式不同,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的金额。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发出扣缴通知书给扣缴义务人要求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已完成了扣缴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有异议。1、纳税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向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税务局只向扣缴义务人发出扣缴通知书,却没有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局能否以纳税人无税务处理决定书拒绝受理复议申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您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受理条件建议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是投资者本人自己缴纳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缴纳?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后,税务局是给投资者开具完税凭证,还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完税凭证呢?3、如果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是不是意味着纳税义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税APP上填报租房附加扣除信息,2019年10月有换租房地址,之前填报的信息是18年10月到19年9月,那么19年10月是不是要新增一个租房附加扣除信息,而不是在原有的填报信息上去进行修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房信息填报不小心把之前的信息起止时间1-9月份修改了,导致10月份个税附加扣除没有累积,只记录了一个月,那么重新填报是否可以重新累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企业关停但未破产,一部分员工分流,企业支付分流补偿金11万元,另部分员工买断工龄,企业支付买断金,买断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个税,那么分流也可以这样申报吗?如果不能,该怎样申报?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发放给职工的节日慰问品,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中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注:工会经费按相关规定计提;慰问品人人有份?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咨询: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若属于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范围,则按照文件执行;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范围,则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企业向法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企业向单位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你好,请问由于我修改了租房附加的租赁时间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我本月个税专项附加累计值比上个月少了9000,导致个税比以往多扣一千元。现在起始日期已修改正确,下个月个税多扣的一千元会补回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个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企业需在扣缴系统下载数据,正常申报可扣除的专项附加费用,若系统问题建议联系技术服务4007112366。
1、请问个独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经营所得呢。2,如果可以核定,是不是只需要按核定的利润交经营所得税,不需要按帐面利润数据申报交纳经营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1、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1、请问是不是所有的个体户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税?2、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是否还是需要做帐。如需做帐,因为个体户的性质,导致会有部份收据,请问可以用收据入帐吗?3、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还需要申报个税个人薪金所得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只要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均应办理明细扣缴申报,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1月个税未在申报期限内缴款有影响吗,延迟3天缴款可以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九条 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6 至 2019-11-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6 至 2019-11-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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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6 至 2019-11-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