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19-12-2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发放给员工取暖补贴和物业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收回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及投资… 3. 你好,我2019年申报了房贷抵个税,本月我将房贷提前还完了,个税APP上怎么操作呢? 4. 你好,A公司19年12月宣告发放股息红利(实际还没发放),那么我想请问下,A公司的股东有甲企… 5. 您好,我单位有外籍人员,其护照到期换新,护照号码有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按旧的… 6. 孩子2020年5月三周岁生日现在可以填报么?如果不能那么什么时候可以? 7. 如果2020年后半调薪后的薪资达到征税点,需在2019年底填写个税信息吗?如果不需要,如果明… 8. 举个例子:某A公司工资押了2个月,9月工资11月发,10月工资12月发,则12月1日申报的个… 9. 请问一下,我在12月取得的证书,系统提示我只能申请2019年度的个税减免,不能申请2020年… 10. 2018年10月考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到2019年5月才拿到证,但证上批准日期为2… 11. 1、现在电脑端无法使用填报个税信息,只能在手机APP端上进行修改;何时能够恢复?2、如何查询… 12. 保险业务员在按照佣金收入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是否能够扣除专项附加然后再计算个税 13. 如果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按税后净额3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季度支付,即由我司承担增值税,… 14. 您好,我公司2016年有一名个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当时按照财税(2016)1… 15.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个人签订零星工程合同,请问对方是按经营所得征收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16. 您好,我司沃霖(厦门)建材有限公司。我们要签订第三方协议(首次),在网上操作的时候,签约不了… 17. 我们公司的个税申报,工作所属期是9月,实际发放期是10月,申报交税是10月,这样对吗?如果不… 18. 感谢您的答复,还有一问题请教。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务合同,从事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 19. 税官您好!咨询: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连续工作4年多,在2019年离职,2019年累计未满18… 20.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发放给员工取暖补贴和物业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和物业补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所列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收回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及投资收益724648.73元,合计5724648.73元。现将5724648.73元进行分红,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股息红利所得,请问应用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第一条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我2019年申报了房贷抵个税,本月我将房贷提前还完了,个税APP上怎么操作呢?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个税APP上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贷款期限”止期。
你好,A公司19年12月宣告发放股息红利(实际还没发放),那么我想请问下,A公司的股东有甲企业,和乙丙个人股东,请问股东甲企业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A公司需要什么时候帮乙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税法有对股息红利实际发放时间有规定(即从A公司宣告发放到实际发放有规定多长时间需要实际发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目前税法上暂无规定。
您好,我单位有外籍人员,其护照到期换新,护照号码有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按旧的护照号码申报个税,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扣缴客户端上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外籍人员护照号码变更,可由扣缴义务携带《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及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说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然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更新。
孩子2020年5月三周岁生日现在可以填报么?如果不能那么什么时候可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2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如果2020年后半调薪后的薪资达到征税点,需在2019年底填写个税信息吗?如果不需要,如果明年调薪后会如何扣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所描述的个税信息指的是什么,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如果是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计算方式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个例子:某A公司工资押了2个月,9月工资11月发,10月工资12月发,则12月1日申报的个税工资依据是:①11月实发的9月份工资;②12月即将发的10月工资;③12月上一个月11月工资。请问:按照法规以上哪个是正确的操作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根据您的叙述,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取得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请问一下,我在12月取得的证书,系统提示我只能申请2019年度的个税减免,不能申请2020年度。可是2019年度的税都已经缴纳完毕了,怎么申请这3600元定额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上注明时间为准。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018年10月考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到2019年5月才拿到证,但证上批准日期为2018年10月,2019年在税务系统中录入时提示为不属本年度减征范围,问题是2019年下半年通过的考试,在2019年无法录入,因为没有证书管理号,要到2020年5月才会拿到证,是不是说明考这个证是没办法减征税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第二点第十八条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如有疑问
1、现在电脑端无法使用填报个税信息,只能在手机APP端上进行修改;何时能够恢复?2、如何查询自己每月预扣的个税金额?目前在支付宝和咱网站上都查不到相关的查询路径,可否告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可依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委托他人持规定要求的身份证件及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您反映的在电脑端无法填报个税信息的问题,已及时向技术人员反馈,现针对填写异常的原因正在排查解决中。若您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等环节若遇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电话“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由于目前我省个税纳税记录在线查询、下载和打印功能尚未正式上线,您可选择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个税纳税申报查询,或按照以上规定准备相关身份证件及资料委托他人前往办理相关个税申报查询业务。
保险业务员在按照佣金收入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是否能够扣除专项附加然后再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果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按税后净额3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季度支付,即由我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个税。那么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呢?个税可以按季度3个月合并缴纳吗?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如果各项税费由你司承担的,则专家实际取得的咨询所得为“咨询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增值税 =咨询收入+各项税费 /(1+3%) ×3% ; 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专家分别在不同月份提供咨询服务,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季度支付,个人所得税应按季度3个月合并计算。
您好,我公司2016年有一名个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当时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办理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但是目前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业务全面停滞,面临破产清算;我的问题是:1、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办理的递延纳税备案应如何处理。2、公司对该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并已办理递延纳税的行为是否有扣缴义务?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个人签订零星工程合同,请问对方是按经营所得征收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请包工头根据自身的实际判断。如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我司沃霖(厦门)建材有限公司。我们要签订第三方协议(首次),在网上操作的时候,签约不了,也就没办法发送验证。原因是与银行的户名不一致。我们去问过了,是因为我们公司名字中有带,这个税务跟银行使用的全角不一致。银行这边也没法改,网上我也没办改。需要税务这边协助,思明区服务电话一直打不通。请问,这个情况我们要怎么办?烦请回复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网上无法办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办理。办理材料:《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我们公司的个税申报,工作所属期是9月,实际发放期是10月,申报交税是10月,这样对吗?如果不对,该如何调整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关于个税预扣缴网上更正操作步骤,请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新闻动态——新媒体——《注意!个税预扣缴网上更正操作步骤来啦~》(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4:40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感谢您的答复,还有一问题请教。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务合同,从事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贵单位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条款规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官您好!咨询: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连续工作4年多,在2019年离职,2019年累计未满183天;比如工作期间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请问此外籍人员在2019年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判定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呢根据哪个税法条文去判定呢以上麻烦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综上,该外籍个人若2019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请问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7 至 2019-12-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19-12-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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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7 至 2019-12-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