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7 至 2020-06-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为员工维稳就业,帮助员工在就业初期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借… 2.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取得优秀进步奖和内部颁发的奖学金需要交个税吗? 3.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 4. 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重点:不是每人或每瓶都能中奖),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 5. 奶奶把房产A赠与给孙女后,房产A登记在孙女名下。现房产A拆迁安置取得安置房B。房产A已经不存… 6. 请问:纳税人取得的福利,扣缴义务人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收入,纳税人在汇算时自行补充申报收入后,… 7.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以上市公司股票授予子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性股…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9. 我既是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同时又是另外两个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取得工资薪… 10. 我在个税app上申请退税不小心点错了,点成了申诉,现在无法撤回,税款拿不到,公司这边不愿意更… 11. 公司工会举办技术比武活动对获奖职工奖励品不超过一定价值的小礼品,是否缴纳个税? 12.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一种是就各自购买的住房扣50%,另一… 13. 个税附加扣除房屋租金扣除,如果是3人合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选择扣除金额? 14. 外籍专家以电话形式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支付咨询费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个… 15. 税务局返还个税2%的手续费需要缴纳代理经济服务增值税吗?1、企业作为收入或者其他收益或者营业… 16. 请问非直系亲属受赠房产再出售,满五唯一,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7.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18. 请问一件商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两个税种的组成计税价格按一个计税价格… 19. 企业2019年2月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是否需要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 20. 我们每个月劳务公司薪资单上有明确的扣税金额,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询,却显示缴税为零,且…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为员工维稳就业,帮助员工在就业初期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借款人自然年度终了并未归还全部本金。但员工借款有固定时限,一般为5-8年,然后每月从税后应发工资中扣除固定金额用于归还借款。问题是:有明确还款计划且有持续还款行为的员工房屋借款,是否需要参考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税?还是仅为与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利息差额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为视同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类似上述公司员工无息借款事项从实质性上讲,与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并不相符,虽然年度终了相关借款并未全部归还完毕,但公司有明确的还款计划,且员工借款期间每月也在一直持续还款,与真正的实物性质分配(分配后不归还)有所区别。所以,想再确认一下,上述情景下是否不应适用该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取得优秀进步奖和内部颁发的奖学金需要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企业。请问,如果该合伙企业,既有个人合伙人,又有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作为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其经营所得?合伙企业计算的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的个人应纳税额与单一基金核算的个人应纳税额有差异,申报表如何填报?而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其应分得的所得(虽不在此时缴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根据您所述情况,个人合伙人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所得不需要再另外计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申报表中直接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由创投企业代扣代缴,无需填写与按经营所得计税的差异;财税〔2019〕8号文件仅适用个人合伙人,对法人合伙人仍适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一般规定。

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重点:不是每人或每瓶都能中奖),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同理要是瓶盖上显示“豪华游、奖励金条、现金等”是否需要交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个人的中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奶奶把房产A赠与给孙女后,房产A登记在孙女名下。现房产A拆迁安置取得安置房B。房产A已经不存在了,安置房B不是受赠取得,而是征收安置取得的,那么孙女将来如果出售安置房B,是否要按照“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当事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纳税人取得的福利,扣缴义务人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收入,纳税人在汇算时自行补充申报收入后,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以上市公司股票授予子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性股票在解禁时对应的成本费用,可否在子公司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财行[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里面去雄了奖励办税人员的规定。问题1: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能否奖励办税人员?问题2:如果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可以奖励办税人员,那奖励给办税人员的部分是否需要合并工资扣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既是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同时又是另外两个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照分类税制“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税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同时取得综合税制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请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事宜。

我在个税app上申请退税不小心点错了,点成了申诉,现在无法撤回,税款拿不到,公司这边不愿意更正申报,税务局这边不理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申诉】后,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进行处理;而【删除】后,相应记录不进入异议申诉环节。您对某条记录进行申诉或删除后,可以“撤销申诉”或“恢复删除”。对于税务机关已经终审的申诉事项不能撤销。但年度汇算时,可以通过增加收入的方式,补充已申诉的内容。此外,对于刚发起申诉的任务(“被收入”,以及“从未任职”的被任职),次周周一前可以撤销申诉。另外,暂不清楚您是否已经缴款成功或发起退税,若您已经缴款成功或发起退税申请,发现错误需要修改,可通过更正申报进行处理。若退税进度显示“税务机关正在审核”,您也可撤销退税申请,作废原申报后重新申报。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如果您已经申请退税并已进入国库办理环节,这时候要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再更正;如果您未申请退税或者已经申请但退税流程还在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等环节,您可以先取消退税申请之后更正申报。如果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公司工会举办技术比武活动对获奖职工奖励品不超过一定价值的小礼品,是否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您所述情况,该小礼品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一种是就各自购买的住房扣50%,另一种是只能由夫妻中的一个扣100%,那第二种是就自己的住房扣100%还是配偶的住房也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附加扣除房屋租金扣除,如果是3人合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选择扣除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如有疑问

外籍专家以电话形式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支付咨询费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境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没有来境内,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返还个税2%的手续费需要缴纳代理经济服务增值税吗?1、企业作为收入或者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如果企业将个税返还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本人咨询12366或者在税务公众号上看见需要缴纳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也咨询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人员,说企业作为收入就需要缴纳,如果直接发放给个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也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官方准确答案,希望可以得到回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请问非直系亲属受赠房产再出售,满五唯一,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界定: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购房时间按发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中所指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其中包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该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文件明确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性质,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请问一件商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两个税种的组成计税价格按一个计税价格来计算应纳税额么?还是应该分别计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企业2019年2月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是否需要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因此需要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

我们每个月劳务公司薪资单上有明确的扣税金额,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询,却显示缴税为零,且《个税》APP上的薪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通过税务机关查询到的收入纳税明细记录信息,来自于支付单位日常扣缴申报的信息。如您的某项收入确实存在但与实际金额不符,首先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或者单位拒绝办理更正申报,或单位以其他理由说无法更正申报,或单位一直未更正申报,个人急于汇算时)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7 至 2020-06-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7 至 2020-06-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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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7 至 2020-06-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