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8 至 2020-05-1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股权转让价款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内蒙古)交,但是身在另外一个城市的受… 2. 教师发的名称为绩效增量的钱,是按年一次发了三万。是否可以称为年终奖?咨询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说… 3. 可以多次修改申报个税专项扣除么? 4. 能否扣押煤矿采矿权证 5. 教师发放的绩效增量部分一次发一年的,算不算年终奖?是否可以作为年终奖申报?有没有相关明确的文… 6. 我是在单位2010年因公负伤,被我市人事局工伤鉴定办评为伤残九级,有伤残证,是劳动部门发的伤… 7. 请问个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企业,企业作为受让人是否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受让人… 8. 公司每个月都缴纳个税,为什么安装了个人所得税App之后,查看提示要补交个税,这不是开玩笑嘛?… 9. 2019年,我有4个月被多扣了个税,原因是这4个月计税时,税务局疏忽导致没有将专项减扣加进去… 10. 根据(财税201974号)文件第三点: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对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礼… 11. 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2019年9月就被法院拍卖了,法院也给对方发了通知,但是对方一直不去过户。… 12. 公司收到海沧区新引进人才补助,再转支付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13. 我单位因机构改制原因,部分员工累积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未能缴纳,现已完成机构改制,现申请补… 14. 我司为一部分员工发放通讯费补贴,标准100元-500元不等是否缴纳个税呢 15. 想问一下现在退税能在网上办理吗?如果可以的话,哪些税种能在网上办,需要些什么资料? 16.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 17.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是肢体四级残疾人,残疾证签发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今年4月份按照… 18. 公司给一部分管理层(外地人员)提供住宿(房子是公司租的),这些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该租房… 19.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更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76元,但是咨询1236… 20. 您好,请问两个子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能不能儿子100%由丈夫扣,女儿的夫妻一人扣一半…
二、官方答复汇编
股权转让价款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内蒙古)交,但是身在另外一个城市的受让方(代扣代缴人)错误地在该城市代扣代缴所得税,请问异地错缴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内蒙古税务局抵顶?如可以,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九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业务中若在非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教师发的名称为绩效增量的钱,是按年一次发了三万。是否可以称为年终奖?咨询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说,这个不叫年终奖,叫绩效增量工资。没有相关文件确认这笔钱可以作为年终奖申报,我们真心不知道该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可以多次修改申报个税专项扣除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请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填写。若单位申报时填写错误,可以进行更正申报。
能否扣押煤矿采矿权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建议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若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您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教师发放的绩效增量部分一次发一年的,算不算年终奖?是否可以作为年终奖申报?有没有相关明确的文件?如果没有文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把这个绩效增量工资不作为年终奖单独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我是在单位2010年因公负伤,被我市人事局工伤鉴定办评为伤残九级,有伤残证,是劳动部门发的伤残证。请问我可以享受个税减免政策吗?怎么界定伤残和残疾区别,税法有规定对伤残人员不享受国家个税政策规定吗?麻烦给我一个正确的说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请问个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企业,企业作为受让人是否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受让人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时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则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受让人代缴后是否有权利向个人追偿已代缴的个税?上述问题中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公司每个月都缴纳个税,为什么安装了个人所得税App之后,查看提示要补交个税,这不是开玩笑嘛?公司已经确认过每月都缴纳的,现在来个补交?有些人还能拿到退款,这是正常人思维的逻辑操作搞的事情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019年,我有4个月被多扣了个税,原因是这4个月计税时,税务局疏忽导致没有将专项减扣加进去(漏了租房专项扣除项)。这多扣的钱,怎么要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201974号)文件第三点: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对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礼品收入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点确认,2011年文件中说的是外购商品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种情况: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专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则个税计算方式为:1.1030.2=20.6;2.1000.2=20;3.103/1.130.2=18.23第二种情况: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普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个税计算方式为:1.1030.2=20.6;2.1000.2=20;3.103/1.130.2=18.23请问上述两种情况,取得专票、普票时,个税是3种计算方式中哪一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
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2019年9月就被法院拍卖了,法院也给对方发了通知,但是对方一直不去过户。现在税务局通知公司还要继续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在于,从法律上讲,房子已经不是公司的了,现在法院说也没有办法强制对方过户,难道公司就要一直缴这个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川税发[93]146号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的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收到海沧区新引进人才补助,再转支付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若是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区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奖励是给予单位,未明确给予个人的,该部分由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因机构改制原因,部分员工累积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未能缴纳,现已完成机构改制,现申请补缴5年的基本养保险,请问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一次性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扣在一个月,如果对应月份未发放工资,则不允许扣除。对于2019纳税年度未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部分,纳税人可以在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补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司为一部分员工发放通讯费补贴,标准100元-500元不等是否缴纳个税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想问一下现在退税能在网上办理吗?如果可以的话,哪些税种能在网上办,需要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退税业务只能于大厅进行办理。 您所需的办理材料包括: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因此,您可携带以上涉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现场办理退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是肢体四级残疾人,残疾证签发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今年4月份按照单位要求在个税APP上办理了2019年度汇算,享受了国家对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现已退税至个人账户。今年办理过程中才知晓国家有这个政策,查询了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个税实施条例》三十一条和《征管法》五十一条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退回三年内多缴纳的个税款?如果可以如何操作?谢谢盼回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鲁财税〔2013〕54号) 第九条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此后每年年初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审批的纳税人进行维护。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对于已审核批准,但后经核实发现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取消其减征优惠资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注明减免期限和数额。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鲁财税〔2013〕54号)该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给一部分管理层(外地人员)提供住宿(房子是公司租的),这些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该租房费用计入个人收入里缴纳个税吗?如果公司将自有的房子提供给员工住宿,员工需要核算该租金并缴纳个税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更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76元,但是咨询12366咨询热线和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反馈:均未收到关于该金额变动的文件通知,计算基数仍为21897元,以此得出的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64元。请问具体计算个税时应以哪个数据为准呢,是2627.76还是2627.64呢?对于最新数据是否有相关文件出台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中公布:“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1897元”。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请问两个子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能不能儿子100%由丈夫扣,女儿的夫妻一人扣一半?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8 至 2020-05-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8 至 2020-05-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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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8 至 2020-05-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