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本月A员工和公司协商,补缴了2012-2018的住房公积金(2012-2018公司并未帮A员… 2. 根据厦门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切实做好“爱心厦门”助力战“疫”的工作清… 3. 请问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怎么区分呢?我看到说博士和硕士的就以全日制和非… 4. 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合伙人),拟将合伙企业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非货币性投资的方式增资B公司… 5. 请问个人获得了三门峡市人才奖励,这部分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6. 眼下企业已经开始复工复产,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防疫工作,比如,保安人员全天… 7. 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 8. 小明是独生子女,母亲再婚后与继父育有一子,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未生育,继母的孩子与父亲不形成法律… 9. 单位以顾问名义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 10. 请问单位在采暖季为员工发放的取暖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11.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的名字,应该缴纳什么税(不动产证不足2年)?为什么烟台市芝罘… 12. 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3.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14.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5. 你好,公司团建费用算不算福利费?要不要交个税?请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16. 2020年1月份的公积金2月份交的,申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也没申报,2月份可以把1月份公积金… 17. 请问:企业给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标准发的补助是否可以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请结合… 18. 您好!请教以下问题:如果一个在中国工作两年的外国人,之前公司每月都按时在中国为其缴纳工资个税… 19. 个人所得税2月的纳税申报期是不是也延长了?延长至2月28日吗? 20. 根据2019年第7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本月A员工和公司协商,补缴了2012-2018的住房公积金(2012-2018公司并未帮A员工缴纳),补缴的缴费比例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对A员工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根据“桂地税发[2006]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按照规定补缴的公积金是可以从当月或以后月份扣除。广东省中山市是否允许按照规定补缴的公积金是可以从当月或以后月份扣除?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补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根据厦门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切实做好“爱心厦门”助力战“疫”的工作清单》(厦爱心办[2020]3号),第二点“迅速启动爱心捐款活动”中员工所进行的捐款,可否享受个税优惠?若能享受具体需要怎么办理和操作?需要哪些材料,在哪儿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请问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怎么区分呢?我看到说博士和硕士的就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来划分,全日制的属于子女教育,非全日制属于继续教育,对吗?那如果是本科及以下的也是这个原则吗,比如全日制专科毕业后就读全日制本科的,属于子女教育,就读非全日制本科的,属于继续教育,是这样吗?这个划分与纳税人就业、取得收入与否有关系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子女教育:《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暂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合伙人),拟将合伙企业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非货币性投资的方式增资B公司,因投入的股权存在溢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能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认。
请问个人获得了三门峡市人才奖励,这部分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个人获得的人才奖励属于三门峡市级奖励的,不在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眼下企业已经开始复工复产,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防疫工作,比如,保安人员全天测量进出人员体温,食堂人员组织送饭等增加了加大工作量,为了激励这些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临时性补助,请问是否享受个税免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小明是独生子女,母亲再婚后与继父育有一子,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未生育,继母的孩子与父亲不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存在名义关系。这种再婚后两个家庭,三个孩子的情况,三个孩子各自应该如何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单位以顾问名义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像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请问单位在采暖季为员工发放的取暖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的名字,应该缴纳什么税(不动产证不足2年)?为什么烟台市芝罘区要缴纳个税,别的县市区不需要缴纳?各地政策不一样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房屋婚内加名需要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同时享受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建议先落实当地的房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加名过户手续。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发生转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你好,公司团建费用算不算福利费?要不要交个税?请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文件规定判定。
2020年1月份的公积金2月份交的,申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也没申报,2月份可以把1月份公积金申报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以上所述,2月份申报时可以把1月份未扣的公积金进行扣除。涉及税款问题,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进行多退少补。
请问:企业给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标准发的补助是否可以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请结合2020年10号公告以及2月17日的税务总局问题回复进行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规定: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您好!请教以下问题:如果一个在中国工作两年的外国人,之前公司每月都按时在中国为其缴纳工资个税,2020年离职时,工作不满183天,是否还是按居民计算个税?我个人觉得他符合有住所即经济利益关系(工作)在中国这个条件,所以应该还是居民,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2020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则为非居民个人,如果有住所则是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2月的纳税申报期是不是也延长了?延长至2月28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根据2019年第7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随机“如何理解?如果是赠送给确定的客户是否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或者客户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2-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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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2-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