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2 至 2019-11-08,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商住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2. 你好,我是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咨询一下房产契税补交事项。2012年底我签订的购房… 3. 我公司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月份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核定税率为10%。今年10月份升为一… 4. 对方单位为进出口设备代理公司,提供的印花税率为0.012%,请问政策依据在哪里可以查到 5. 你好,个人渔船出租给公司,公司要求开票是如何开?税率多少? 6. 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其建造成本是否需缴纳契税? 8. 志愿者补助月累计超过800元是否需要纳税?税率及流程如何?如何区别志愿者补助和劳务费的差别? 9.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文化科技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 10. 某房地产企业2014年-2018年无偿提资金给关联企业和合计20亿元,同时对外借款5亿元并支… 11. 空调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可以分别按货物与安装分别适用13%与6%?(参照电梯… 12.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 13. 您好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资产和人数全部符合小微企业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31… 14. 禹州市胜达矿产品经销部税号92411081MA44J0N78B;2017年12月税局代开3%… 15. 请问个人借款给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对个人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啊? 16. 企业建设的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移交地方供电局、自来水、热力、城控等专业管理公司,是否… 17.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已写明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做项目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员工的绩效工资… 18. 请问:根据财税【2007】83号文件,滴灌带和滴灌管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生产农民浇… 19. 咨询问题:司法拍卖未报牌应税车辆,其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 20. 司法拍卖未报牌应税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2012…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商住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要配套建设5%的廉租房(该5%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就已扣除,即为不可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我的理解是不应交纳增值税,理由: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中有明确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廉租房是一种公益事业,与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托儿所等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物一样。2、如果将该5%的廉租房视为部份土地出让金的对价,相当于企业还应增加给该5%廉租房对应价值的出让金给政府,然后政府用该部份款购买该5%的廉租房,表面上企业销售该5%廉租房给政府应该计算增值税,但政府也要给企业开具同样金额的土地出让金票据,该金额可从销售额中扣减,实际企业没有增加增值税。不知是否正确?谢谢!!!补充:1、5%是建筑面积的5%作为廉租房,是建筑面积。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将不动产证办给政府部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以上仅供参考
你好,我是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咨询一下房产契税补交事项。2012年底我签订的购房合同,面积89.98平米。2013初缴纳房产契税,时税率四个点。现在办理不动产证,面积为90.42,办证大厅称需要补交契税,请问需要补交吗?需要补交是按原税率还是现在新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面积补差行为是2013年原纳税行为的延续、补充,应按照第一次申报时的政策适用税率,不适用2016年2月22日后的政策。您可根据您房产实际总面积计算契税,如确实存在少缴情形,需到办税大厅进行补缴,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月份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核定税率为10%。今年10月份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今年公司收入1000万,应该缴纳多少的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多少,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自行计算。
对方单位为进出口设备代理公司,提供的印花税率为0.012%,请问政策依据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具体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你好,个人渔船出租给公司,公司要求开票是如何开?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 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中这个代缴纳是什么含义?是否指无偿使用人承担最终纳税义务?产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最终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代缴纳是指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其建造成本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第(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上仅供参考
志愿者补助月累计超过800元是否需要纳税?税率及流程如何?如何区别志愿者补助和劳务费的差别?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那么需要按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以上文件是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以及税率,请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文化科技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文化科技公司适用25%法定税率。
某房地产企业2014年-2018年无偿提资金给关联企业和合计20亿元,同时对外借款5亿元并支付利息,问:1、增值税是否视同提供金融服务:2、无偿提供资金是否按照同期利率调增应税所得额,还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空调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可以分别按货物与安装分别适用13%与6%?(参照电梯是可以的)空调要区分中央空调与个人的空调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请指点:按以上重组方式的企业在重组中涉及的机械设备是否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转让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资产和人数全部符合小微企业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请问310万不享受任何优惠,全额按照适用税率25%纳税?还是其中300万享受税收优惠,超出的10万按照适用税率25%纳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享受上述优惠,需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禹州市胜达矿产品经销部税号92411081MA44J0N78B;2017年12月税局代开3%铝矿石发票金额775922.33元税额23277.67元当时扣除,当月申请变更一般纳税人税局核定当月生效,2018年一月补缴17%税率剩余税款,2018年3月发生退货,只能代开3%税率负数发票进行红冲,现此销售业务因发生退货不再存在,税局无法退回当初已补缴17%税率剩余税款,请问如何进行退税操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多缴税款如果符合征管法五十一条规定可予以退税,因表述简单具体细节无法进一步核实,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办理事宜。
请问个人借款给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对个人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啊?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企业建设的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移交地方供电局、自来水、热力、城控等专业管理公司,是否满足营改增实施办法中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条件?若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从咨询人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建议咨询人具体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进行判断。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已写明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做项目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员工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这部分收入是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率20%)?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您公司发放给该员工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根据财税【2007】83号文件,滴灌带和滴灌管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生产农民浇地用的水龙带,免征增值税吗?如不免,可享受9%的低税率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若您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财税(2007)83号文件的要求,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征收率为3%,具体建议携带产品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咨询问题:司法拍卖未报牌应税车辆,其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2012年12月于4S店购买,未来得及报牌,被公安机关刑事罚没,闲置至今已7年,于2019年10月被法院拍卖,本人拍得自用,今咨询购置锐缴交依据。原发票价182.5万元;法院拍得价40.3万元?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司法拍卖未报牌应税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2012年12月于4S店购买,未来得及报牌,被公安机关刑事罚没,闲置至今已7年,于2019年10月被法院拍卖,本人拍得自用,今咨询购置锐缴交依据。原发票价182.5万元;法院拍得价40.3万元?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2 至 2019-11-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2 至 2019-11-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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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2 至 2019-11-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