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2-20 至 2021-03-0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3. 您好,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使用自制的清单,不通过防伪税务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 4.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合同规定,我司需建造办公用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后续会用… 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给制造业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请问税率是多少,开票项目可以开劳务外包吗? 6. 我公司是一家电梯销售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是按甲供工程选择的3%的简易计税。现在有个合… 7. 纸黄金点差是由银行按照中间价在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得出·举例:如银行中间价是200元,银… 8. 甲公司2013年9月购买的办公楼价款是420万元;2021年2月出售该办公楼,收取全部售楼款… 9. 企业与企业之间购销电,有电费发票,“供电”13税率的发票,印花税要交吗 10.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应按什么税目,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4… 11. 我单位于2012向境外个人租赁境内房屋,租期为10年,现将该房屋转租给境内某企业,该房屋为营…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13. 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 14. 唐山给外地农民工发放的500元过年红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税率多少? 15. 乙烯焦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按照何种品目征收消费税? 16. 公司要买已经扩建好的厂房,买卖双方需要交哪些税及税率 17. 个税汇算清缴公式为: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 18. 我是六安市金安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在霍邱县城受让一块土地由本公司(总机构)进行房… 19.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开发住宅并对外销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将支付土地出让… 20.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适用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税法;2、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这里的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指的是企业计提的税金及附加还是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使用自制的清单,不通过防伪税务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针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中暂未明确何种方式开具清单。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合同规定,我司需建造办公用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后续会用于安置拆迁供水局,依照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定义,供水集团属于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关系民生,且自来水价格一直受调控,非市场需求决定,所以供水集团可以界定为税法理解的公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增值税和土增不做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给制造业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请问税率是多少,开票项目可以开劳务外包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电梯销售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是按甲供工程选择的3%的简易计税。现在有个合同,业主方要求电梯安装按照9%开票,请问,如果我公司选择了9%的一般计税方法后,公司的其他电梯安装项目还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3%的简易计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纸黄金点差是由银行按照中间价在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得出·举例:如银行中间价是200元,银行买入价是199.7元,则表示该行的纸黄金点差是0.3元单边点差,投资者进行一买一卖操作,则要付出0.6元/克的点差。请问:银行取得纸黄金点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鉴于您所涉及的业务较为专业,如界定不清,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甲公司2013年9月购买的办公楼价款是420万元;2021年2月出售该办公楼,收取全部售楼款1,05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增值税选择按简易计税。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甲公司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50÷(1+5%)=1000(万元),还是1050-(1050-420)÷(1+5%)×5%=1020万元?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企业与企业之间购销电,有电费发票,“供电”13税率的发票,印花税要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doc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规定: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应按什么税目,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4)71号规定,对季营业额6-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减免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收到返还的手续费作为企业收入,需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故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后,需要进行申报,若是满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于2012向境外个人租赁境内房屋,租期为10年,现将该房屋转租给境内某企业,该房屋为营改增之前的房产,原租期为2012-2022,请问我单位将该房屋转租出去,应该适用什么税率?是按简易征收5%还是按一般计税9%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您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问题:1、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唐山给外地农民工发放的500元过年红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乙烯焦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按照何种品目征收消费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要买已经扩建好的厂房,买卖双方需要交哪些税及税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前提条件不清晰,以公司自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厂房为例,涉及的税费如下: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5%。 2.三项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根据转让资产收入减去净值的余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6.水利基金: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税率0.6‰。 二、购买方: 1.契税:适用税率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个税汇算清缴公式为: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如果某员工是2019年10月退休,年收入超过12万元,10月个税时减除费用是50000元(5000*10),如果汇算清缴,减除费用是60000元,个税APP会显示有退税金额。这种情况下,该退休员工11、12月未上班,但是按照汇算清缴政策公式自动计算会形成退税,可以退吗?退了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六安市金安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在霍邱县城受让一块土地由本公司(总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未成立项目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在金安区还是在霍邱县?如果是应该在霍邱县缴纳增值税,那我公司需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备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该项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皖国税发〔2017〕108号规定:“一、明确适用范围 自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关要求,试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纳税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开发住宅并对外销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将支付土地出让金。据此,营改增后根据2016年18号公告的内容,我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将按照含税价格并以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抵减。对于本笔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否要增加进入房地产销售收入,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我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由于本笔抵减的销项税,将调增营业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220号文件,对于土增税收入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或开具发票,因此本笔抵减销项税的收入,不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这种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适用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税法;2、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选择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税法依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您详细说明第一个问题中咨询的具体政策文件及涉税问题,以便我们进一步为您解答。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2-20 至 2021-03-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2-20 至 2021-03-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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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2-20 至 2021-03-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