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6 至 2019-09-1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主营增值支付商家服务平台,收取商家服务费的同时给在商家消费的客户赠送平台商城积分,积分… 2. 个人为我单位提供劳务,网上代开电子普票,从发票和扣款信息(附件)看,对方个人已缴纳个税,我单… 3.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只能为3%和5%对吗?什么时候开3%什么时候开5%… 4. 按重庆地税局2016年第2号文件附件1《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的说明,个人“… 5.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承租方提前退租,我司没收的租赁押金,以及收… 6. 退税率为0的产品,如何区分是属于免税还是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呢? 7.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监理单位违约更换监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缴纳违约金10000… 8. 关于我公司生产的有机肥加工设备如何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农机适用税率的情况说明1、郑州市XX重… 9.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企业,2018年有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当时按照价税合计的金… 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 1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既承担政府储备粮,救灾救济粮、又自营对外销售粮食。请问自营对外销售粮食的部分… 12. 一般纳税人开销项发票:塑料制品-美植袋税率是多少? 13. 我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8【120】号文件,我司符合文件要求免征增值税同… 14. 我单位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15. 9月1日双方确认当月销售煤炭的产品价格,煤炭到达包钢指定卸货地点,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 16. 苗木种植户销售自种苗木并负责移栽种植,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17.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18.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销售折扣开票以及消费税方面的问题,我们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19.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于我9月12日咨询问题的答复。我还是需要再明确两… 20. 生猪养殖企业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生猪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价格指数时,保…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主营增值支付商家服务平台,收取商家服务费的同时给在商家消费的客户赠送平台商城积分,积分只能在我公司平台商城兑换各种商品。请问,客户用积分兑换商品是否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视同收入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个人为我单位提供劳务,网上代开电子普票,从发票和扣款信息(附件)看,对方个人已缴纳个税,我单位还需要代扣个税吗?发票上的个税税额与按规定预扣缴税率计算的不同,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若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确认已缴的是否为“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只能为3%和5%对吗?什么时候开3%什么时候开5%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按照具体业务判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其余业务适用3%的征收率。
按重庆地税局2016年第2号文件附件1《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的说明,个人“营业性用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税率中包含0.7%的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请问开发票时缴纳综合税之后,是否还要另外交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属于文件中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若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则需要补缴税款,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承租方提前退租,我司没收的租赁押金,以及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什么税目和税率?相应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出租方向租入方收入的违约金和不退还的押金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的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不动产出租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和开票发票。
退税率为0的产品,如何区分是属于免税还是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 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9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零退税率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违反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出口货物;(七)办理退(免)税认定前出口且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八)其他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描述,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监理单位违约更换监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缴纳违约金10000元,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缴增值税,不能开具发票。
关于我公司生产的有机肥加工设备如何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农机适用税率的情况说明1、郑州市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免烘干有机复合肥生产线设备、无干燥挤压一次成型设备,动物粪便等高湿物料烘干、发酵设备、发酵翻抛设备槽式高效链板行翻堆机等。拥有郑州市有机肥环保机械工程研究中心。2、但是上述产品的名称在税控开票系统中,无法找到税目,也就是未在农机正列举中,但是在河南省农机补贴系统中列举有。文件为: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最后4项中列示的有。只不过没有中央补贴。具体名称是: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在2019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查询系统中均可查到各省的情况。此类产品也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列示的农机项目排除的范围。3、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二)土壤耕整机械。……(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四)种植机械。……(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七)场上作业机械。……(八)排灌机械。……(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十)农业运输机械。……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附件1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二、……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农机。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6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一、事项类别】……(四)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四、附报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界定您公司生产的设备是否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机范围,如属于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开具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如您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企业,2018年有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当时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签订的合同,11%的税率,但是没有说明税率变动结款方式。直至现在才结款(2019年4月份以后),问题1:现在开具什么税率的发票结款;2:发票金额应该怎么开具,按照加税合计不变的金额开票,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不变开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则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另外,纳税人发生经营行为的,成交价格原则上应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请问:1、本条中将建筑与安装并列提出,是什么意思?2、是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都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还是只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要分别核算货物与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包括纳税人销售所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既承担政府储备粮,救灾救济粮、又自营对外销售粮食。请问自营对外销售粮食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增增值税。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文件明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一般纳税人开销项发票:塑料制品-美植袋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8【120】号文件,我司符合文件要求免征增值税同时已做了免税备案。我司有经营租赁业务,并开具租金发票,请问发票上的税率是体现“免税”还是体现“0%”?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您的叙述,为在孵对象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发票票面税率栏体现“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我单位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准备注销。咨询一下我单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9月1日双方确认当月销售煤炭的产品价格,煤炭到达包钢指定卸货地点,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元/吨结算,煤炭到达卸地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我司负担;煤炭需要经过包钢化验,并且双方确认,如果煤炭质量达不到包钢验收指标,对方有权拒收或者扣款,具体的约定指标为:水封、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渣特性、煤炭粒度等标准。假设我司2009年9月10日将10000吨煤炭发往包钢,我司根据经验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计入,借:应收账款64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我司一直到2019年10月5日,收到包钢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附件质保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10月20日收到结算单,但是包钢实际需要在11月20日左右才会回款。请问我司2019年9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应该在2019年9月确认销项税金,还是在2019年10月销项税金?销项税金是以结算单还是质保书作为确认依据?因为回款时间的迟延,是否会将该合同认定为赊销合同而不是直接收款合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目前税法对收款方式没有明确界定,请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判定,并根据你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苗木种植户销售自种苗木并负责移栽种植,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销售折扣开票以及消费税方面的问题,我们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为促进销售我们和经销商签订了销售返利合同,在某段时间内达成合同要求提货量,每件产品给予一定金额的返利,如产品提货单价1万,要求1季度提货1件,可获得每件100元的返利,实际1季度完成提货2件,我们将返给经销商200元的返利(1季度已按单价1万开票并收款)。2季度初客户提货1件,实际打款9800元。1.请问老师我们在开票的时候可以直接把商品单价开成9800吗?还是要先开一条原价1万然后再开一条折扣200的?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1万还是9800?请问相关的法规文件有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于我9月12日咨询问题的答复。我还是需要再明确两个问题:1、《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2、印花税的缴纳地有什么规定?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等待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自己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生猪养殖企业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生猪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价格指数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的价格补偿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6 至 2019-09-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6 至 2019-09-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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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6 至 2019-09-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