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4 至 2019-12-27,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厂房等设施需要美化粉刷,经公司多家比价,员工焦某承包的工程服务低于其他几家报价公… 2. 1、自然人提供货物运输是否可以代开“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2、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3、… 3. 你好我是卖电动车的想自己单独给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专用发票怎么申请流程 4. 1、员工集体聚餐和旅游团建发生的费用,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计入福利费后还需要征收员工个人… 5. 你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挖机、装载机租赁;货物运输服务,发生一笔销售建材砂石的业务,请… 6. 我司是集团公司里的企业管理公司,负责集团其他企业的财务服务,因业务需要,由我司牵头与银联合作… 7. 7月已经开了普通发票,12月发生销售部分退回,那12月要如何开票? 8. 我单位一家非浙江省供应商2016年12月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单位,但是我单位至今都没有… 9. 您好!我现在有笔这样的业务,咨询一下应如何处理:企业A租赁了企业B的商业房屋,租赁时为清水状… 10. 发票网址打不开什么情况 11. 公司取得的航空公司开具的员工个人抬头电子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吗? 12. 您好!我们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可以给客户发票记账联… 13. 您好咨询一下17年买房之前开发商是按照11%的增值税收房款但现在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给我… 14. 我司为电商平台,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 15. 你好,我想知道如何查询我的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意思是我这个季度用了多少 16. 我司在A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会和A电商平台一起发券做促销。例如:一张满100减15的券,我司… 17. 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委托丙方收款,发票由谁出具? 18. 你好,我公司将原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代为履行,现在请款是否可以让丙公司向… 19.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保洁公司,主要做城市道路保洁,开票全部开保洁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5%?如果… 20. 请问一下,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甲公司欠丙公司材料款50万(丙公司为甲公司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厂房等设施需要美化粉刷,经公司多家比价,员工焦某承包的工程服务低于其他几家报价公司,公司决定让其承包该工程项目,材料费公司自行采购,焦某提供厂房粉刷等服务,其已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酬项目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您的业务描述,建议您根据您公司员工焦某的这笔收入与他任职或者受雇有没有关系来确定按照哪个项目征收。
1、自然人提供货物运输是否可以代开“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2、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3、需要什么资料?4、在哪里税务局代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自然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可以在陕西税务,或前往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 如办税服务厅办理: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你好我是卖电动车的想自己单独给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专用发票怎么申请流程?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员工集体聚餐和旅游团建发生的费用,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计入福利费后还需要征收员工个人所得税吗?2、签订了一公里0.75元油补的协议,按实际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对公业务里程明细核算,提供加油票报销的费用。还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挖机、装载机租赁;货物运输服务,发生一笔销售建材砂石的业务,请问是否可以开具销售建材砂石的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公司?真实发生的经营活动是否受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照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不在经营范围内,业务是否真实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判断后再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是集团公司里的企业管理公司,负责集团其他企业的财务服务,因业务需要,由我司牵头与银联合作,银联开发一套软件平台给各厂业务部门在销售活动中使用,我司负责收集各厂的需要提给银联做系统开发和优化。银联收费包括系统使用费、网络专线费和短信功能费。请问,银联可否按各厂的使用情况将费用合计开发票给我司,我司再分别按各厂的实际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给各厂?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实际取得所得一方应根据上述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7月已经开了普通发票,12月发生销售部分退回,那12月要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我单位一家非浙江省供应商2016年12月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单位,但是我单位至今都没有收到发票,我公司是要拿到对方的已抄报税证明才能入账吗,还是依据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就可以入账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具体操作事宜建议和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我现在有笔这样的业务,咨询一下应如何处理:企业A租赁了企业B的商业房屋,租赁时为清水状态,企业A租赁后进行了装修,现在企业B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客户企业C。根据三方达成的协议,企业A出售装修给企业C,企业B出售房屋给企业C。企业A/B/C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分别出售?如果可以,企业A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哪个税目?企业A是否需要变更营业范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发票网址打不开什么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公司取得的航空公司开具的员工个人抬头电子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您好!我们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可以给客户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此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咨询一下17年买房之前开发商是按照11%的增值税收房款但现在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给我开具了9%的增值税发票合同中将房款和增值税分开说明具体金额了消费者承担的税费应该以税票金额为准现在开发商是否应该退部分税钱给我们?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增值税最新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电商平台,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例如,顾客买一个货物100块钱,电商平台会对顾客补贴10元,顾客支付90元,我司会把10元支付给商家。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专票还是普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想知道如何查询我的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意思是我这个季度用了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纳税人如需查询发票领购情况,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发票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纳税人如需查询定额发票开具情况,可通过定额发票存根联进行查询。
我司在A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会和A电商平台一起发券做促销。例如:一张满100减15的券,我司会承担10块,电商平台会承担5块补贴给顾客。最终我司收取顾客90元,其中,顾客支付85元,电商平台承担5元。请问在这个案例中,我司应该如何纳税增值税?是按照90元的商品销售缴纳嘛?还是按照按照85元商品销售5元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另外,我司是否应该针对电商平台补贴给顾客的5元对电商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二,关于“我司是否应该针对电商平台补贴给顾客的5元对电商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委托丙方收款,发票由谁出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你好,我公司将原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代为履行,现在请款是否可以让丙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请款?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保洁公司,主要做城市道路保洁,开票全部开保洁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5%?如果只做小区物业,开票全部开物业费,是不是只能加计扣除10%?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标准,如无法判断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判断。
请问一下,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甲公司欠丙公司材料款50万(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供货商),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材料款50万。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万。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未涉及到第三方丙公司,请问乙公司应向哪一方索取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请甲、乙、丙公司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及发票开具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4 至 2019-12-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4 至 2019-12-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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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4 至 2019-12-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