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1 至 2020-05-1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货物销售,因为销售方收到的款项是通过电商平台代收的,但是销售方应当向实际购买… 2.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某一楼盘,为了加快商业尾盘的销售,与某销售公司B公司签订了房屋… 3. 我公司A处于破产重组阶段,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目前,经法院同意恢复生产,由另一家企业B代收代付… 4. 目前个体户非湖北地区增值税1%征收率延期到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 5. 公司收到个人劳务代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不含税49504.95,税额495.05,合计50000… 6. 物业公司,预收2年物业费,没开发票,是按收款时间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摊… 7. 请问现在通用手工发票还有效吗?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8. 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 9. 让店家开具,发票,店家说,他们是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低于100,不给开,想… 10.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承包某个工程来做,可以开具工程款类发票吗? 11. 员工自驾出差,所在单位的财务要求提供征税的加油发票作为自驾油费,不认可油卡充值发票。想了解下… 12. 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没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13. 您好老师:如果A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实际发生销售行为是A公司),那么A公… 14. 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除了记账联复印并且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凭此做费用账,… 15. 为什么我投诉超市拒开发票,并且经营七年至今未税务登记的工单。给我的回复只是发给我几个法律条款… 16. 您好,我是汽车4S店,在代收代付客户保费的业务中,保险公司会给予4S店一定比例的服务费,4S… 17. 房东收取的代垫的物业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发票开价外费用是否合规? 18. 您好,咨询一下,发票开具下面的“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是否为必填项目?不填写,发票是否属… 19. 我们公司是金融保险企业,没有销售商品的资格和业务,最近处置了一批低耗资产,供应商要求开发票,… 20. A工业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工业出让土地投资到全资子公司B工业企业,并按评佑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货物销售,因为销售方收到的款项是通过电商平台代收的,但是销售方应当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发票,基层税务因此提出“三流不一致可能存在虚开”因此要求我们不得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某一楼盘,为了加快商业尾盘的销售,与某销售公司B公司签订了房屋包销合同。合同约定:1、B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商铺,购房者与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将购房款打入我公司,我公司向购房者开具房屋销售发票。2、我公司确保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7000元。如果B公司对外销售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差额由B公司向我公司补齐差价;若销售单价高于7000元/平方米,则超过的部分作为我公司对B公司的销售佣金,由我公司支付给B销售公司,B销售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在2019年,我公司与B销售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B公司以超过底价7000元/平方米的单价(实际销售单价约14000元/平方米)完成了销售收入3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向B销售公司支付了销售佣金1600万元,B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财务均已进行帐务处理。我公司与销售B公司双方现在存在的争议:为了销售该商铺,B销售公司对商铺进行了重新设计、改造,发生设计改造费用1400万元,B公司收取的1600万元不能全部作为为佣金处理,其中设计改造费为1400万元,佣金为200万元。因此在2019年开具给我公司的1600万元的佣金发票需要在2020年进行红字冲销重新开具,重新给我公司开具1400万元的设计施工发票和200万元的佣金发票。问题:1、B公司在2019年已经开具给A公司的1600万元的佣金发票能否在2020年冲红,重新给A公司重新开具1400万元的施工改造发票和200万元的佣金发票?2、如果能够冲红重新开具,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双方需要完善那些手续?双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3、如何核实B公司1400万元设计施工业务的真实性?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1. 协议约定乙方代理销售,在实际过程中乙方也提供了建筑服务-装饰服务,因此该业务中乙方同时提供了建筑服务和代理销售,故涉及不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是否签订合同税务机关不做强制要求,建议双方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自行协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我公司A处于破产重组阶段,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目前,经法院同意恢复生产,由另一家企业B代收代付收入支出等。我公司每月根据收入的4%支付管理费给B公司,B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已进行纳税处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该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如果贵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管理费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那不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目前个体户非湖北地区增值税1%征收率延期到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问:这个政策是否会继续延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除上述文件外,暂无其他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优惠政策延期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收到个人劳务代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不含税49504.95,税额495.05,合计50000元,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个人,需要代缴多少?可以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缴纳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物业公司,预收2年物业费,没开发票,是按收款时间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摊24个月缴纳?政策已知晓,但理解上有偏差,需要一个明确的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答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问现在通用手工发票还有效吗?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税务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广东省税务局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税务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内容该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让店家开具,发票,店家说,他们是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低于100,不给开,想确认是否有这种政策要求?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如不符合,则应自行领用发票如实开具。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承包某个工程来做,可以开具工程款类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另外,您司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建议您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员工自驾出差,所在单位的财务要求提供征税的加油发票作为自驾油费,不认可油卡充值发票。想了解下中石化开具的加油充值卡发票,可以作为员工差旅(自驾)报销的发票吗?这种情况在税务政策层面是这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没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好老师:如果A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实际发生销售行为是A公司),那么A公司能给B公司开具发票吗?这样是虚开发票吗?如果不能,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节 ……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携带上述资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且不得有上述文件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暂不清楚您公司情况,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除了记账联复印并且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凭此做费用账,还有其他流程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为什么我投诉超市拒开发票,并且经营七年至今未税务登记的工单。给我的回复只是发给我几个法律条款,不但没有给我发票,也没有对超市进行彻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进行彻查需要依据您实事求是提交证据材料,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是汽车4S店,在代收代付客户保费的业务中,保险公司会给予4S店一定比例的服务费,4S店为了多获得保险公司的服务费收入,会从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返给客户,但返给客户的这部分款项因为是支付给个人的,无法取得发票,请问该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有该业务的活动方案、有支出客户的资料可以跟收入的明细是能对应的)例如:本月取得保险公司服务费收入1000元,有明细资料显示,是张三、李四客户通过4S店购买保险产生的服务费收入1000元,公司也有本月的保险活动方案,本月通过本店购买保险的客户可以获得5%的现金形式保费返还,公司银行账户打款给张三、李四款项的时候也能提供网银打款记录,请问这样的业务没有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东收取的代垫的物业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发票开价外费用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您好,咨询一下,发票开具下面的“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是否为必填项目?不填写,发票是否属于不合规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

我们公司是金融保险企业,没有销售商品的资格和业务,最近处置了一批低耗资产,供应商要求开发票,请问是否可以给他们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另外,您司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建议您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A工业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工业出让土地投资到全资子公司B工业企业,并按评佑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过程中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规划调整,B企业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将A企业投入的土地由工业用地变为了房地产开发用地,B企业也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B企业将该地块开发完成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外,对原A企业投资时的评估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还是按A企业取得该土地时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B企业应以A企业取得该工业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规划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之和,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可扣除项目。且该地块目前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1 至 2020-05-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1 至 2020-05-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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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1 至 2020-05-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