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3-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经法院拍卖拍得某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B)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根据法院规定需要由我方(… 2. A个体工商户先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清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增值税享受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再… 3.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4. 我们是常年做出口的外贸公司,有的业务要从商贸流通企业采购的货物出口,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 5. 个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作废后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能退回已支付的税款吗 6. 专票,税号与抬头不符,现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可以作废吗? 7. 您好!我公司纳税评级为A级,集团总部在上海,下属10家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纳税评级为D级,… 8. 我想问一下浙江地区餐饮的通用手工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9. 你好,境内的企业(个人)向我公司订货,然后直接由我公司代为报关出口到境外企业。报关单上的“生… 10. 外籍人士A在国内有房产,现委托房产代管人B与承租人C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把其国内的房产… 11. 您好,想咨询一下。家里全款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已交付但未开全款发票。请问如何解决 12. 2020年发生的经济业务,职员报销时取得了2019年版本或者2018年版本的定额发票,这些发… 13. 我们公司主要做游戏软件开发的,我们的游戏开发完成后要在第三方的平台上推广,并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14. 开发票时发票章没有盖清晰,可以在旁边再加盖一个吗? 15.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16. 电子发票加盖了公章,该发票还能用吗,需要作废不 17.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已经向客户开具了企业自制收据的同时,一定… 18. 我公司生产、销售农机配件,最近销售给客户了一些刃具的半成品,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9. 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国税2018年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 20. 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用车辆发票抵税合法吗,实际车辆所有人是挂靠车主,为了降低价格,部分运输公司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经法院拍卖拍得某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B)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根据法院规定需要由我方(买受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我方同意缴纳,但是税务部门告知:我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所开具的发票抬头只能是原土地所有人(B公司),如果这样开具发票会导致我公司无法下账!请问应该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A个体工商户先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清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增值税享受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再注销;受让企业(新设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作为受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工商注册时,工商部门开具个转企证明,税务机关按个转企登记(系统推送),这样A个体工商户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开具不了销售发票,受让企业没取得销售发票,但出让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已按公允销售计算缴纳,受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按受让的公允价值入账,并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另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草案)》第二款(七)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确认后的价值可否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可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第一条(九)规定:“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我们是常年做出口的外贸公司,有的业务要从商贸流通企业采购的货物出口,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能正常取得出口退税吗?当地办税人员只同意从工业企业采购发票的退税,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发票不表态,我们不知道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个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作废后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能退回已支付的税款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该业务办理资料有:《退(抵)税申请表》4份;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专票,税号与抬头不符,现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可以作废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四、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您好!我公司纳税评级为A级,集团总部在上海,下属10家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纳税评级为D级,其他公司均为A级,目前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临时办理发票增额业务,请问是否会受到那家D级公司的影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具体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想问一下浙江地区餐饮的通用手工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 )。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浙江省目前还有百元版和千元版的通用手工发票。
你好,境内的企业(个人)向我公司订货,然后直接由我公司代为报关出口到境外企业。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都是我公司名称,“境外收货人”是境外企业名称,货款也是境内企业付给我公司。实际上境内的企业才是我司客户,但是我司开具的发票抬头又只能是“境外收货人”。请问:1、以上销售模式导致”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是否可行?2、如果不可行,有什么方案或报关方面需要怎么改正,才不影响我司收款和开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请遵照执行。
外籍人士A在国内有房产,现委托房产代管人B与承租人C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把其国内的房产出租给C公司,税费由承租人承担。请问:在出租人A无法回国向税务机关办理开票、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纳税申报事宜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您好,想咨询一下。家里全款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已交付但未开全款发票。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四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您的问题描述,由于暂不清楚您购买房屋性质及其他交易具体情形,您可以完善问题细节后再次提交咨询,如有发生涉及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建议您及时在线留言或致电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2020年发生的经济业务,职员报销时取得了2019年版本或者2018年版本的定额发票,这些发票可用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我局新发票监制章样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规定:“ 一、新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挂牌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厦门市税务局”字样。” 第二条规定: “适用发票范围 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2018-11-29)一、换版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我局新发票监制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 因此,请根据上述判断是否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我们公司主要做游戏软件开发的,我们的游戏开发完成后要在第三方的平台上推广,并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按照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按照比例计算费用,我们取得的发票内容写的是推广费,那我们这部分的费用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的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若你司支付的费用属于为了达到促销而支付的,则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开发票时发票章没有盖清晰,可以在旁边再加盖一个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对于融资租赁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来说,该政策规定的购买价款是指实际已经支出的,还是合同价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电子发票加盖了公章,该发票还能用吗,需要作废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已经向客户开具了企业自制收据的同时,一定要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吗?如果开具,但客户不接收,怎么办?在销售行为正式发生,产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要收回原来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拒收,这个请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不是开具错误、销售折让、中止等情形的,是不需要收回原来的发票,可以根据文件政策正常开具。
我公司生产、销售农机配件,最近销售给客户了一些刃具的半成品,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为刃具半成品,不知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发票的开具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后如实进行。
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国税2018年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这条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适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不适用。
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用车辆发票抵税合法吗,实际车辆所有人是挂靠车主,为了降低价格,部分运输公司用车辆的发票抵税,虚开运输票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一、挂靠人(车主)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销售方应向挂靠人(车主)开具发票,运输公司不得将发票抬头为车主的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未按实际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您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在线举报,也可拨打12366或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4 至 2020-03-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3-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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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4 至 2020-03-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