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2 至 2019-12-1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购买食品级亚硝酸盐,下单是可以申请发票。今天商家打电话说,说金额太少,拒绝… 2.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 比如说有个嘉兴购买方为个人,隔月结款不确定付款户名,对方不需要发票或者要不要无所谓,为了核算… 4. 增值税发票去哪里申领? 5. 失业人员,取得的讲课费收入(每月多次授课,按月结算)需要开具发票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有优… 6. 好!我在宣城郎溪县有个项目,是2016.5.1之前老项目,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 7. 注册资金600万,员工4人是小型商贸企业吗 8. 12月5日在武汉T3机场肯德基消费,在开发票时,扫描二维码自动生成了电子发票(我没有填任何信… 9.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 10. 一张红字信息表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吗 **11. 您好!因购置人防车位(其实是租赁转让协议)。1.开发商按规定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违法违… 12. 您好,项目评审发给每位专家的专家评审费、发布会的记者车马费,专家演讲费等这些都要他们个人去税… 13. A工厂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时,2017年期初原材料2000万(其中未取得发票的… 14. 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15. 我在临汾办理的移动手机号,在网上缴费后通过移动APP开具发票,开出来的发票中,购买方电话写的… 16. 天猫国际上买东西,交易发生在国内,却不提供发票,是否合法? 17. 请问建筑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需要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 18. 你好,电商给开的普票上没有发票章符合规定么,商家回复说是新版UK版没有就是没有发票章,请问是… 19.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客户栏地址信息填写错误,是否必须重新开具发票? 20. 济南西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份给我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现名字和合同网签不符,现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购买食品级亚硝酸盐,下单是可以申请发票。今天商家打电话说,说金额太少,拒绝开发票,还让我去告他。对方是武汉一家公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企业当地武汉区号加12366反映核实。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对购销合同按账簿上的购销总金额(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金)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如企业的印花税未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则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请问印花税缴交事项:1.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无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若需要,是否按不含税缴纳?2.我司与客户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只有授权经销商合同,合同上并无真正的销售金额,只有用于考核经销商资格的承销金额(人民币不含税)。客户直接在我司网站下电子订单(含税),出货后系统自动抛账,价税分离。请问,我司销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我司是否适用不含税的金额计税?恳请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企业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发票也属于收付款凭证。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比如说有个嘉兴购买方为个人,隔月结款不确定付款户名,对方不需要发票或者要不要无所谓,为了核算方便本月开票确定收入,发票抬头能否直接开具为“个人”或者“嘉兴客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去哪里申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及调整 资料: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上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 非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资料: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全部联次、红字发票及对应的蓝字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上门办理:税务机关 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5.企业在开办环节直接领用发票的无需报送资料。(将发票申领融入市场监管登记流程,线上依托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线下通过全线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实现数据一次性采集和办证领票一体化)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选择相应模块进行办理。
失业人员,取得的讲课费收入(每月多次授课,按月结算)需要开具发票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有优惠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好!我在宣城郎溪县有个项目,是2016.5.1之前老项目,因为工期长,现在取得的分包发票都是9%的增值税发票(即我总包是老项目,而分包是新项目),但当地税不允许把这部分的分包款做分包扣除,说只能扣除3%发票的分包业务,这合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册资金600万,员工4人是小型商贸企业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因此,您注册资金600万元,不符合上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条件。
12月5日在武汉T3机场肯德基消费,在开发票时,扫描二维码自动生成了电子发票(我没有填任何信息),生成的电子发票,购买方和销售方是同一个名字“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而且发票查验也是真发票,职场小白不懂,企业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吗?求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员工4人的是小型商贸企业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因此,您注册资金600万元,不符合上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条件。
一张红字信息表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且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因此,一张《信息表》无法对应多张发票,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因购置人防车位(其实是租赁转让协议)。1.开发商按规定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违法违规?2.人防车位属于购买的不动产车位吗?3.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权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发票不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权证。
您好,项目评审发给每位专家的专家评审费、发布会的记者车马费,专家演讲费等这些都要他们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票么才能支付他们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非税务部门的涉税业务,请您另行咨询相关部门或自行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A工厂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时,2017年期初原材料2000万(其中未取得发票的暂估金额500万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全部取得发票),2017年购进原材料8000万(含暂估原材料部分650万,在2018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生产领用原材料7000万,2017年期末原材料余额为3000万,期末在产品金额为1000万,产成品金额为500万,2017年销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汇算清缴时对2017年主营业成本按以下调整:1)第一步:计算原材料未取得发票650万中,有多少原材料是被领用了生产产品(因为如果原材料就算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也没有被领用,那么不会影响后续营业成本):未取得发票金额=6507000/(2000+8000)=455万;2)第二步:只有销售了的才会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2018年应调增所得额=4556000/(1000+500+6000)=364万。请问:上述计算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无法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当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一、需要做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您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在无纸化办税系统的界面选择序号3:首次申请普通发票)或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等待票种审批。 二、票种审批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我在临汾办理的移动手机号,在网上缴费后通过移动APP开具发票,开出来的发票中,购买方电话写的不是公司登记的座机(如附件所示),而是我的手机号,请问这张发票有效吗?能否用于报销?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天猫国际上买东西,交易发生在国内,却不提供发票,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从境内企业购买商品,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联系销售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若商家注册地在境外,只能提供境外收据或者形式发票。
请问建筑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需要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购买建筑材料不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并未要求发票备注栏内容。
你好,电商给开的普票上没有发票章符合规定么,商家回复说是新版UK版没有就是没有发票章,请问是这样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有发票监制章;票面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客户栏地址信息填写错误,是否必须重新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济南西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份给我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现名字和合同网签不符,现在能不能重新开具发票?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因涉及机构改革,具体资料与流程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2 至 2019-12-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2 至 2019-12-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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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2 至 2019-12-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