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1 至 2019-11-05,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酒类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大类为酒,下级是必须要明确什么酒,还是可以模糊填写,写。。。木箱或… 2. 你好,我司电梯需要维保,钢丝绳坏了,合同签订的是钢丝绳2100元,请问这种开发票是开电梯维保… 3. 质保金扣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4. 我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7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已向相关税务局提交了公安报案回执等各… 5.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2018年达到完工条件,转收入和成本,2018年底根据合同,将实际已发生… 6. 建筑业发票备注栏目需要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文字较多,发票专用章盖在发票中央空白处可以吗? 7. 在天猫买了一张流量卡,过了一个多月可以找他要发票吗?需要自己付寄过来快递费?问他没回我或者没… 8. 嵌入式软件产品发票开具有无要求 9. 您好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公路监理业务,因业务需要在现场就近租赁办公房屋与职工宿舍,但因合适的房… 10. 这张发票查询时一直显示系统故障 11. 我公司在省外接一公路监理工程,需就近租赁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可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产证无法… 12. 司法拍卖所得的未报牌的进口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为… 13. 本人在联通手机APP上申请6-10月话费电子发票,发现发票没有收款人和复核,开票人也是机器编… 14. 司法拍卖未报牌交税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为2012… 15. 从30号升级完了企业登陆不上发票勾选平台,请税务机关抓紧解决问题,如果延误能否延期申报? 16. 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物资、维修工程款、宣传费这几类发票,在企业报账时候,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需… 17. 请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后,发现开票有误,可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本人孩子在邢台市下属县城一所幼儿园上学,因为本人在省外一家国企上班,单位工会有个福利,每个月… 19. 1、目前是否有关于通讯费补贴的扣除限额,限额标准是多少;2、如有限额标准,发票应如何取得,在… 20. 现在都已经三证合一了,但是有种现象,尤其是定额发票,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

二、官方答复汇编

酒类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大类为酒,下级是必须要明确什么酒,还是可以模糊填写,写。。。木箱或者其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开具应当按照《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实开具,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我司电梯需要维保,钢丝绳坏了,合同签订的是钢丝绳2100元,请问这种开发票是开电梯维保6%的发票,还是物资采购13%的发票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三点:(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如有疑问

质保金扣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7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已向相关税务局提交了公安报案回执等各种证明材料,申请解除关联关系,现在己经一个多月也没有办理,严重影响我申领发票等工作。税务局给我的答复是办理没有期限,我想请问国家政策对办理这类问题到底有没有期限?难道要让纳税人无休止等下去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2019年11月1日前,该事项办结时间未做规定。 2019年11月1日后: 【事项名称】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时间】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即时办结。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30 个工作日。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2018年达到完工条件,转收入和成本,2018年底根据合同,将实际已发生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计提,发票于2019年6月后取得,我公司这种情况属于应到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情况吗?能否适用公告2018年2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建筑业发票备注栏目需要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文字较多,发票专用章盖在发票中央空白处可以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在天猫买了一张流量卡,过了一个多月可以找他要发票吗?需要自己付寄过来快递费?问他没回我或者没有该怎么办啊?天猫平台根本不管啊?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如您发生上述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您可以联系12366或者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嵌入式软件产品发票开具有无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公路监理业务,因业务需要在现场就近租赁办公房屋与职工宿舍,但因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证,无法提供房屋的租赁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企业以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依据。

这张发票查询时一直显示系统故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5.2 发票真伪鉴定 二、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需鉴别本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是其他纳税人的提供(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5.待鉴定发票的电子数据(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6.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7.经办人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因此,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您也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真伪鉴别。

我公司在省外接一公路监理工程,需就近租赁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可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产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发票,请问这种业务我们依据什么有效的凭证或单据进行相关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企业以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依据。

司法拍卖所得的未报牌的进口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为2012年购买,未报牌,被公安机关刑事罚没,闲置至今,于上个月被法院拍卖,本人拍下自用,今咨询购置锐缴交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人在联通手机APP上申请6-10月话费电子发票,发现发票没有收款人和复核,开票人也是机器编码Z00010。而同事深圳联通的有完整的收款人、复核及开票人姓名。请问长沙联通的该发票可用吗?为什么发票信息不全,该行为属于违规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司法拍卖未报牌交税车辆,其购置税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车辆状态为2012年购买,未报牌,被公安机关刑事罚没,闲置至今,于上个月被法院拍卖,本人拍下自用,今咨询购置锐缴交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从30号升级完了企业登陆不上发票勾选平台,请税务机关抓紧解决问题,如果延误能否延期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登陆不上发票勾选平台属于系统操作问题,若使用IE浏览器不能正常登录时,建议使用火狐浏览器或者谷歌浏览器,同时,需要下载安装登陆界面驱动和控件;您也可以拨打400-011-0088(税控盘)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或95113(金税盘)热线向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详细咨询。我们也会将您宝贵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反馈给系统维护部门。

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物资、维修工程款、宣传费这几类发票,在企业报账时候,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需要代扣的话,按什么标准代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请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后,发现开票有误,可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按规定进行冲红操作。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本人孩子在邢台市下属县城一所幼儿园上学,因为本人在省外一家国企上班,单位工会有个福利,每个月可以报销托儿费260元,前提必须要有发票。在与幼儿园沟通时,幼儿园在购买方信息只开具孩子的名字,造成我不能报销~其他同事均可以开具。请问,购买方填写公司的信息,在备注填写孩子的名字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目前是否有关于通讯费补贴的扣除限额,限额标准是多少;2、如有限额标准,发票应如何取得,在限额标准内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必须是公司抬头的,还是开具个人抬头即可;3、超过限额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缴交个税;4、如不认同发放补贴的形式,要求实报实销发票应如何取得;5、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三节 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超过扣除限额部分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限额标准文件未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应取得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需要满足要是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现在都已经三证合一了,但是有种现象,尤其是定额发票,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开头的,能用吗,还有的机打发票,上面写的销方税号为18位,而盖章为15位,能接收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规定,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1 至 2019-1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1 至 2019-1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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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1 至 2019-1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