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3 至 2019-11-15,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以个人名义采购的培训服务,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提供的公司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法规依据是… 2. 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建筑安装方面的发票,开票金额是否有限制 3. 我单位收到2019年8月31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9月份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 4.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客户专用发票2张,今年因我们自身原… 5. 我单位收到一张2019年11月开的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请问还可以使用吗? 6. 我公司为广州的进出口公司,有晋江的客户到他们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但发票上…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8. 麻烦问一下,增值税发票上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可以不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 9. 请问一下,建筑服务类的发票应该怎么开?票面上的数量、单价、单位这三项要怎么填写?我公司是门窗… 10. 建筑工程招了一些临时工,支付了临时工的工资,但是由于临时工短期社招的,所以对方不愿去税务局代… 11. 我们是一家生产砂石商砼的公司,去年因为生产商砼需要大量的水泥原材料,今年与昌都的一家水泥厂签… 12. 企业转让工厂宿舍,税务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增值税开票应按什么价格开具,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确… 13. 发票章盖章位置相关规定 14. 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普票和专票),打印时有错位,密码区里数字压线了或者出格了,发票还能用吗? 15. 一个月10万,季度30万以内,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可以减免,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金额是否含… 16.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一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A,取得土地时甲公司向拆迁户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 17. 你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 18. 开具增值税发票,打印时有错位,密码区里数字压线了或者出格了,发票还能用吗? 19. 我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备注栏盖的印章不清楚,能不能在旁边补盖一个印章? 20.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我店铺10月份关店了,当时有部分发票没有开具,联系客服说10月份的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以个人名义采购的培训服务,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提供的公司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建筑安装方面的发票,开票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申请代开的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4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提供);……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我单位收到2019年8月31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9月份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还可以查到,但是在11月份再次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就显示“查无此票”,开票方也未将此票作废和红冲。请问这个是怎么回事?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系统的问题吗?请问这个需要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二、业务概述】……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税务登记证》副本;3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因此,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公众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目前,各发票查询途径可正常使用,建议您稍后进行再一次查询。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客户专用发票2张,今年因我们自身原因,原来子公司的业务需全部转移到总公司,因此我们要求客户把2017年11月的专用发票冲红重开为总公司,对方以发票已经跨年度拒绝了,请问对这种跨年度的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处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单位收到一张2019年11月开的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请问还可以使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三、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我公司为广州的进出口公司,有晋江的客户到他们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但发票上没有税务局的专用章,只有他们企业的发票专用章。请问一下这个发票在我们这边有效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指出“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然而,我单位财务处在《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财务【2017】6号)中规定“报销人及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电子发票打印件背面签字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即认为“电子发票的效力+背面签字=纸质发票的效力”,请问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税务的规定?可否要求我单位财务处更改?若财务处拒不更改,税务部门可否进行监督检查?(我单位财务处规定链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若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请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麻烦问一下,增值税发票上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可以不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按规定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
请问一下,建筑服务类的发票应该怎么开?票面上的数量、单价、单位这三项要怎么填写?我公司是门窗企业,给甲方施工的时候,施工的面积不一定与门窗的面积一致,发票上的数量无法保证与销售的数量一致;我们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分不同的工程项目单价也不一样,累积的面积会大大超出我们给甲方开出发票上的施工面积。这种情况会不会认为我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内容不符,列为不合规发票?税务检查时,对施工类的发票的单价和数量怎么认定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具体建议携带合同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建筑工程招了一些临时工,支付了临时工的工资,但是由于临时工短期社招的,所以对方不愿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我们要怎么处理才能把人工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该工人如不属于公司的员工,贵公司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有效凭证,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们是一家生产砂石商砼的公司,去年因为生产商砼需要大量的水泥原材料,今年与昌都的一家水泥厂签订了水泥代理,以此来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但是今年生意不好,大量的水泥原材料就搁置了,企业想转卖水泥来减少损失,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商砼混凝土生产,水泥制品销售。请问卖出的水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企业转让工厂宿舍,税务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增值税开票应按什么价格开具,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如属于上述情形,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发票章盖章位置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因此,由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普票和专票),打印时有错位,密码区里数字压线了或者出格了,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仅供参考
一个月10万,季度30万以内,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可以减免,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金额是否含在30万内的,开具专业发票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每个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没有每个月限额或每季度限额条件的,总年度开票金额不超过400万是吗另外税点3%,最终要缴纳的税是不是增值税加上附加税再加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开票税前金额25%10%这样计算的?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为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和。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在限额内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不在免税优惠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额征收率为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全额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是全年平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一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A,取得土地时甲公司向拆迁户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6年棚改办与乙公司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约定“为补偿甲方搬迁及资产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征迁补偿款”。2016年6月该宗土地被国土资源局收回,后挂牌出让给乙房产开发公司,摘牌条件中也包含乙公司应支付前期甲公司垫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乙公司按照与棚改办签订的协议要求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但是只取得了甲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未取得发票,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支付的补偿款应该由甲公司开具发票还是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开具财政票据?请给予指导为盼!?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处理。 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如果符合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件,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你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的,这样可以吗?或是有什么建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建议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
开具增值税发票,打印时有错位,密码区里数字压线了或者出格了,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仅供参考
我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备注栏盖的印章不清楚,能不能在旁边补盖一个印章?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我店铺10月份关店了,当时有部分发票没有开具,联系客服说10月份的发票要11月才能开具,可是之后店铺关闭之后,我联系了好几次,每次都是不回复,将近一万元的发票就这样没有任何回复,不拒绝也不给答复,一直拖了一个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3 至 2019-11-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3 至 2019-11-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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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3 至 2019-11-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