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24 至 2020-08-28,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是生产钢材企业,因经营需要修建铁一段铁路用于运输原材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考虑完工后… 2. 请问开出去的普通发票需要冲红需要全部联次收回吗?如果收不回来需要冲红怎么处理? 3. 请问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永久增量 4. 您好,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票据是如何要求的?据2020年2… 5. 买的新房,开发商交房时,没有立马开全款发票,要等全部业主收房完后,才分批开票,是否合理合法? 6. 个人帮助河南省一个大学开发了一个软件,开发时间4个多月,前后三次收款,一共获得1万多元的劳动… 7. 你好,我于2020年6月在成都某楼盘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并已缴纳首付款。但对方公司仅提供了首付… 8.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设备合同260万,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三年平均付款,没有融资性质,设备… 9.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购房,以双方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了发票。现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 10. 您好:我司是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有如下两种情况,请问下应该如何对应处理?谢谢。一、A公司… 11. 我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环节均签订销售合同,但采购环节未签订任何合同,仅凭厂家开具的发票进… 12. 员工出差搭乘顺丰车没有发票,可以凭付款(转账)凭据报销吗 13. 我公司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房通过购买其他房地产公司建… 14.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 15. 公司召开了一场会议,对方单位给我们开具了会议费的发票,除了发票之外,会议费入账还需要提供哪些… 16. 已按照合同总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最后结算价小于合同金额时(已跨月),多开部分发票… 17. 一户个体户,当月有普通发票红冲处理,预计今后基本不会有销售收入了,请问红冲的普通发票缴纳的税… 18.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件事,8月20日,我公司所在行业召开理事会议,要求酒店住宿餐饮费… 19. 您好!我司出租房产给XX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19年12月开具租金发票… 20. 请问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收入额用的收入是取哪个数字?是发票上的含增值税的金…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是生产钢材企业,因经营需要修建铁一段铁路用于运输原材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考虑完工后运营时候对B公司(旅游公司)整体规化、经营、人文景观、生态环境、长远规划、污染等各方面产生无形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B公司要一笔金额较大的补偿金。问题:1、此业务B公司能否给A公司开具发票?2、此业务如果不能开具发票,能否凭合同协议、收据、有关付款凭证税前列支(金额较大)?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开出去的普通发票需要冲红需要全部联次收回吗?如果收不回来需要冲红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如有疑问

请问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永久增量?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发票领用簿》、《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建议与电子税务局平台技术服务公司联系咨询,电话:96005656。

您好,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票据是如何要求的?据2020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对受托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税前扣除?如何取得合规票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建议提供相关资料,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买的新房,开发商交房时,没有立马开全款发票,要等全部业主收房完后,才分批开票,是否合理合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帮助河南省一个大学开发了一个软件,开发时间4个多月,前后三次收款,一共获得1万多元的劳动报酬,然后需要向大学提供发票,请问税点多少?是否需要劳动合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明确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口径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41号)规定:一、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消费税纳税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表》: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你好,我于2020年6月在成都某楼盘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并已缴纳首付款。但对方公司仅提供了首付款收据,未提供发票。现因我需要提取外省公积金,需要首付款发票,但对方公司表示首付款不能开发票,请问其回复是否属实,对方公司是否应该向我开具首付款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设备合同260万,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三年平均付款,没有融资性质,设备交给客户即全额开票,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规定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约定的收款日期,我公司可以把收入平均到每月确认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方面,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购房,以双方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了发票。现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提供原合同及发票输契税申报,其家庭住房查询,是按原家庭进行住房查询,还是按现双方重新组建(即新的两个家庭)新家庭进行查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您好:我司是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有如下两种情况,请问下应该如何对应处理?谢谢。一、A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部公务车给B个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给给B个人,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现B个人拿着普通发票到我司,需求帮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过户,请问下我司应怎么开具发票,是否如何申报税?二、A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部公务车给B个人,合同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A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给B个人,现A公司需求我司协助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过户,请问我司该如何开票?如何申报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厦国税函〔2005〕8号规定,对按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业务,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凭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的公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再代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不予代征的资料备查。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给个人,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由A公司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企业销售二手车给个人,其应缴的增值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

我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环节均签订销售合同,但采购环节未签订任何合同,仅凭厂家开具的发票进行款项支付和账务处理,请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是否不用缴纳采购环节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员工出差搭乘顺丰车没有发票,可以凭付款(转账)凭据报销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您的描述,员工出差搭乘顺风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否则,是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财务报销的问题,请以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我公司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房通过购买其他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再无偿移交给政府。我公司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商品房购买发票、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三方保障房配建合同以及保障房移交协议。此业务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若无法扣除预计增加企业土地增值税385万元,企业负担较重,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参照《穗地税函[2014]17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琼地税函[2015]91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于“红线外”支出能否扣除的规定: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符合土地增值税相关性原则,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商丘母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购买的房产位于商丘市睢县,目前只有交款收据,没有发票,房地产公司目前状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调取存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如销售方企业税务登记为注销状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则该销售方企业不可继续为您正常开具发票。如您需索取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就您所反映的情况,建议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您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公司召开了一场会议,对方单位给我们开具了会议费的发票,除了发票之外,会议费入账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作为附件凭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已按照合同总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最后结算价小于合同金额时(已跨月),多开部分发票应如何处理:将原按合同金额金额开具的发票联次收齐后红冲,再按照结算价开具蓝字发票?;还是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结算金额)的差额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全部冲红后重新开具正确金额,也可选择就差额部分部分冲红。

一户个体户,当月有普通发票红冲处理,预计今后基本不会有销售收入了,请问红冲的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件事,8月20日,我公司所在行业召开理事会议,要求酒店住宿餐饮费用为500元,报道当天我缴纳了现金500元,且有我身份证入住酒店记录,酒店方给我一张白条,上写凭此条开具发票,退房的时候前台开票人多,没有及时开具发票,几天后,白条丢失,打电话给酒店,说没有白条坚决不给开发票,请问一下领导,酒店的这种做法对么,我能要求酒店为我开具发票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66或者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进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您好!我司出租房产给XX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19年12月开具租金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XX分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XX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力承担租金,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租金拟由XX总公司承担。现我司要收回租金,XX总公司要求我司必须将已开具的租金发票冲红,再重新开具给XX总公司,才能支付租金。请问XX总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我司按XX总公司的要求办理,是否可行,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收入额用的收入是取哪个数字?是发票上的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第二条规定“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24 至 2020-08-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24 至 2020-08-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24 至 2020-08-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