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0-21 至 2022-11-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刚刚处理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我们拟采取差额纳税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 3. 张某2018年6月在成都市锦江区购买一套住房购买价款280万元,购买后发生装修费支出30万元… 4. 我有两套房子,租赁给公司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请问个人所得税月不足4000每月可以减800是… 5. 你好,以个人名义到税务局代开运输费发票,个税怎么计算呢?请详细告知 6. 2021年8月4号他们通过电话销售,微信给我销售了2980元的课程,至今没有开具发票!协议签… 7. 我们公司是某美妆品牌国内代理商。供应商是国内总代,客户是京东(京东自营),由京东卖给消费者。… 8. 因某公司拖欠原告李某债款又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遂同意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 9. 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首付款付费后开发商是否应开具发票?购房地:成都 10.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 11.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之后,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12. 中山市大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韩国三星科技有限公司净水器,诱导老年人购买且不开发票 13. 你好!我购买了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年,且期满后由我继续无… 14. 个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若10月1日收到整个一年的租赁发票并… 15. 你好!我购买了一个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20年,且期满自动无偿使… 16.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司去年发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应商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并且… 17. 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合同规定可以支付进度款开具发票和收据,最终结算时开具发票),我们在支付工… 18. 发表一篇文章获奖,单位奖励,需要代开发票,这个按什么收税?是稿酬? 19.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20.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咨询,具体如下:1、个人到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费发票,需要缴纳那些税费?2、…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刚刚处理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我们拟采取差额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请问:我们如何向建筑公司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问:销售非住宅,非自建,没有购房发票,财产原值可以按评估报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6】12366吉林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张某2018年6月在成都市锦江区购买一套住房购买价款280万元,购买后发生装修费支出30万元,但是未取得装修费发票,于2018年6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22年11月对外出售,销售价款370万元,出售时,张某的妻子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住房,请问:张某应当如何在成都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有两套房子,租赁给公司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请问个人所得税月不足4000每月可以减800是两套房子都可以减还是只能针对其中一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如果为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好,以个人名义到税务局代开运输费发票,个税怎么计算呢?请详细告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4号他们通过电话销售,微信给我销售了2980元的课程,至今没有开具发票!协议签订有效期内,不肯退款,目前没有发票,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了解一下他们的情况!一起买课的几个学员也没有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7】诉求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为能有效对接处理您反映的举报诉求,请您上传提供能够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如购物小票、送货单、收款收据、有显示收款方名称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账单页面、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您的具体诉求,我们将尽快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跟进。 同时,如果您需要实名举报或了解举报查处等情况信息,请您一并上传提供举报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我们公司是某美妆品牌国内代理商。供应商是国内总代,客户是京东(京东自营),由京东卖给消费者。我们公司作为代理商,由于供应商的销售政策,我们购进的货物价格很高。销售给京东的价格明显低于采购价格。但是供应商会给我们促销费。其实我们公司赚的是促销费。我想咨询下:1、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应该是我们给供应商开发票。2、这种结算模式,导致公司货物长期亏损。在税务上是否允许。为了避免这个货物贸易账面亏损,我们要求供应商给我们开具折让发票。供应商坚决不同意。如果货物贸易长期亏损税务上存在问题,我们该如何去处理这个事情。PS:整个交易链路,并没有任何税筹。我们销售给京东平台,是根据京东的结算规则进行的。采购这一端,确实是受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影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某公司拖欠原告李某债款又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遂同意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性质为办公。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对某公司房产进行了评估,作出了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房屋价格2283.81万元。该评估价格当时未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因执行拍卖过程中两次流拍,李某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77.5万元接收了房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载明该公司房产支付给某抵偿欠款2077.5万元;李某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当年,李某根据执行裁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档案中,没有购房的发票,也没有某公司缴纳税款的证据。2021年底,李某欲出售房屋,约定卖出价格3000万元。问:在无发票的情况下,根据生效执行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人再次出售房屋,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司法鉴定报告(未经税务机关确认)或生效执行裁定否作为扣税依据?这种情况是全额核定征收,还是应扣除取得房屋时的评估价格或扣除法院执行裁定载明的取得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核实。
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首付款付费后开发商是否应开具发票?购房地:成都?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0】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之后,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山市大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韩国三星科技有限公司净水器,诱导老年人购买且不开发票?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8】根据您留言的内容,如您需反映企业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如您需反映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行为,您可携带资料到我市稽查局直接面述。另外,您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涉税举报模块提交信息,路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点击“我要举报”并指引操作; 2.拨打12366-2-4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你好!我购买了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年,且期满后由我继续无偿使用);我按租赁协议付完全款,要求开发商开具租赁费发票,请求我市税务局协调,我市税务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我觉得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国家,开发商不能出售没有所有权的人防车位,且签订的是租赁协议,理应开具租赁发票,而不是不动产销售发票,合同法是法律,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还请给予明确到底开具各种发票或法规适用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个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若10月1日收到整个一年的租赁发票并一次性付款,发票和收入都是在第10月收到的,是否按10月份所取得所有收入汇总一次进行计算(因都是“一个月内取得的”)?。举例,合同期限一年,总额46800元,10月1日一次性开票付款。10月1日计算个税是用46800×80%×20%计算方法?还是用46800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租金3900元,用(3900-800)×20%×12个月,的方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你好!我购买了一个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20年,且期满自动无偿使用,我要求根据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经我市税务局协调,我市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只能给我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但我认为改租赁协议转让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且明确约定了期限,应判定为租赁合同,且合同法属于法律,法律效益高于我市税务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以我认为发票应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望贵部给予解惑!不甚感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2】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司去年发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应商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并且原材料损坏,现双方针对原材料损坏一事进行沟通。双方争议如下:1、我方要求对方直接支付赔偿款,我方开具收据。2、对方声称,由于支付赔款后,该批原材料归属权转移给对方,应认作销售给对方,认定该行为为销售行为,我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方做销售折让,下次加工费发票中少开该部分金额(是否涉及到不合规事项)我司认为第三点肯定是不正确,但现在就1、2点产生争议,无法判定是否为销售行为,按照正常来说只需开具发票,想问下领导是否认定为销售行为并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认定遵循的规定是参考哪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需根据业务实质判断,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合同规定可以支付进度款开具发票和收据,最终结算时开具发票),我们在支付工程的进度款时,收到承包商的收据、工程进度确认表和付款通知书,支付了进度款,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发票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发表一篇文章获奖,单位奖励,需要代开发票,这个按什么收税?是稿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地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您的描述不够详尽,请根据上述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以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咨询,具体如下:1、个人到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费发票,需要缴纳那些税费?2、代开发票的收入所得,是否会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0-21 至 2022-11-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0-21 至 2022-11-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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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0-21 至 2022-11-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