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1-29 至 2022-03-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何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 2. 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 3. 我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公司,与集团内部100%控制的销售公司(原为我公司的销售部,后独立)的货… 4. A(建筑安装业企业)与发包方B(子公司)签订合同,C为B公司的总公司,实际业务与B发生,A可… 5.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 6. 个人在天津提供咨询服务,去哪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7. 苏宁易购实体店里面买的,发票的销售方是江苏快乐拼。这发票到底是真的假的?? 8. 我企业(在江西)每月领用和开具的发票量大,希望能够申请电子专票,提高开票效率,也可以给国家节… 9. 我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代销协议约定A公司按固定价格向客户销售代销商品,我公司按代销商品款… 10. 网购的实际收款方,与发票上开具的的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导致不能报销,请问可以投诉吗? 11. 去年11月份,和对方发生贸易后,在邮寄的途中,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对方给我一张带有其单位的发票… 12. 您好,我是一家农批市场管理公司,租业主房子出租给商户,我关注到对于农批市场有关房土税减免的政… 13. 请问电子发票上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缺失,这发票有效吗? 14.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工业企业,向设备商购买的机器设备2000万元,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交… 15. 我司为人寿保险公司,我司代理人有销售关联公司,即养老公司、财险公司产品,养老、财险与我司次月… 16. 财产租赁一次性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中注明了三年的租金,但租金是一年一付,财产租赁印花税是按每… 17. 请问普通发票开具,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否为必填项?收到外省市未填写销售开户行及账号的普通发票… 18. 我司公司注册地址在成都市成华区,但是在武侯区有2处办公点,该2处办公点有食堂需要用天然气,我… 19. 我司为医疗机构,与杭州普康宝签订合同,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到我司享受医疗服务,我司向普康宝收… 20. 我企业是天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1月申报期要申报12月属期的增值税。企业在增值税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何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选好后,继续点击“下一步”按钮。填写好理由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好信息后,继续点击“下一步”。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点击“下一步”。选择申请事项,继续点击“下一步”。上传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事项提交】:预览无误,点击“下一步”。点击“确定”,提交成功。
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为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记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你司2020年购买,2021年投入使用的设备,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我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公司,与集团内部100%控制的销售公司(原为我公司的销售部,后独立)的货物订购均通过ERP系统进行,每月通过系统归集购销数据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无合同或购销单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A(建筑安装业企业)与发包方B(子公司)签订合同,C为B公司的总公司,实际业务与B发生,A可以开票给C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计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个人在天津提供咨询服务,去哪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携带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苏宁易购实体店里面买的,发票的销售方是江苏快乐拼。这发票到底是真的假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如取得的其他类型发票,可联系开具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拨打江苏税务12366。
我企业(在江西)每月领用和开具的发票量大,希望能够申请电子专票,提高开票效率,也可以给国家节约纸质资源。税总2020年20号文,江西增值税电子专票试行对象为2021年1月21日后新办的企业。2021年1月21日之前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我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代销协议约定A公司按固定价格向客户销售代销商品,我公司按代销商品款的5%向A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并由我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与A公司结算时如何开票?能否由A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代销服务费发票结算代销手续费,我公司不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只向客户开具发票。A公司仅就代销手续费申报缴纳增值税,我公司就商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网购的实际收款方,与发票上开具的的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导致不能报销,请问可以投诉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据实开具,若开票方拒绝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方当地税务机关反映。
去年11月份,和对方发生贸易后,在邮寄的途中,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对方给我一张带有其单位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目前这个发票已跨年,此发票还能抵税么?可以走发票丢失流程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您好,我是一家农批市场管理公司,租业主房子出租给商户,我关注到对于农批市场有关房土税减免的政策,我想了解下,对于我司去税局替业主代开给我司的商铺租赁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房土税政策,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请问电子发票上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缺失,这发票有效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工业企业,向设备商购买的机器设备2000万元,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最终双方协商结果:设备销售方需要支付给我司双倍定金违约金100万元,损失赔偿款400万元,延迟支付利息20万元。请问我司收取上述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需要开具发票,适用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上述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也通过电话形式同步予以答复
我司为人寿保险公司,我司代理人有销售关联公司,即养老公司、财险公司产品,养老、财险与我司次月进行结算,该项为我司代理业务收入。我司业务发生当月末均需根据总公司下发预估数据,进行收入、成本的预提,但该部分数据既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款项,仅是作为权责发生制的一种会计记账进行的预估账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法中销售服务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司认为该预估仅为会计要求,税法上可以暂时不交增值税,待实际结算或开具发票时再行缴纳增值税,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业务实质,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产租赁一次性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中注明了三年的租金,但租金是一年一付,财产租赁印花税是按每次付款后出租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来缴纳,还是按签订合同的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请问普通发票开具,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否为必填项?收到外省市未填写销售开户行及账号的普通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拒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公司注册地址在成都市成华区,但是在武侯区有2处办公点,该2处办公点有食堂需要用天然气,我司在向燃气公司正常缴费后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司已向燃气公司出具营业执照及开票信息等关键性资料),但是燃气公司在开发票时,在发票地址栏写的是武侯区,请问这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要求?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为医疗机构,与杭州普康宝签订合同,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到我司享受医疗服务,我司向普康宝收取服务费用。现在杭州普康宝要求我司开发票给普康宝公司的保险客户,然后由普康宝转账到我司,请问这样我司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企业是天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1月申报期要申报12月属期的增值税。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勾选,请问勾选期限有延长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为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天津市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各项社保费除外)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因此,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1月份勾选时间截止到1月25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1-29 至 2022-03-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1-29 至 2022-03-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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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1-29 至 2022-03-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