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7-19 至 2022-08-27,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这边有一栋大商业楼(江西省),一共四层,共36个店铺,三对夫妇共六个人,于2018年10月… 2. 开票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不配合提供带有其元数据的OFD版式电子文件怎么办?税务举报可以吗?… 3. 我司是生产机器人整机的企业,机器人整机中含有各种控制的嵌入式软件,因我司嵌入式软件的开票比例… 4. 公司因内部培训活动需要,聘请在职员工作为活动讲师,由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列支培训费,… 5. 广东中山古镇怡庭新天地二楼,超会买,偷税漏税,又拖工资不给。税务局,工商局,上班时要抽时间查… 6. 1、专票开户行及地址错误还能用吗2、跨月发现专票的开户行及地址错误,和销售方协商重开发票要求… 7. 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 8. 今年8月我从福建漳浦县打车去东山岛,司机给我的发票是定额的,如附件所示,请问该发票能用于报销… 9. 业务场景:员工租房,租费通过公司福利费列支,若是员工与房东签订合同,只能获得个人抬头的发票,… 10. 1.该房产为单位内部招待所,可对外开票提供培训配套住宿服务。2.合同约定租用该招待所部分房间… 11. 相亲婚恋机构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是否漏税 12. 您好,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已经开发票交付给客户了。目前有部分商品需要更换,请问换货部分是否需… 13. 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 14. 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销售方开户行信息未填写,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能否进行报销 15. 劳务服务费规格型号是否可以不填?留空白?还是填“无”?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条呢? 16. 我们单位在淘宝网购绝缘鞋,对方开具的纸质普通增值税发票上面没有销售方开户行信息,经询问,对方… 17. 我司由于业务特殊,存在大量零星采购业务,会收到部分没有加盖发票章的电子发票,每一个都去要求对… 18. 我公司拟刻制发票专用章,因业务需要,同一税号需刻制多枚印章,请问应如何编号刻制? 19. 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写明价格不含税点要求开发票房屋公司说合同价格不含税点这个合理吗 20. 公司将商品放在平台上出售,为扩大平台市场占有率,平台针对出售商品订单给予一部分的补贴至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这边有一栋大商业楼(江西省),一共四层,共36个店铺,三对夫妇共六个人,于2018年10月取得房产证并获得发票,三对夫妇对每一个店铺都按份所有,A夫妇33%,B夫妇33%,C夫妇34%。现因共同所有人太多,店铺使用起来特别麻烦,三对夫妇想把这36个店铺的份额互相等价置换,每对夫妇分别持有12个店铺。恳请早日答复问1:契税是否可以享受房屋互换的减免政策。问2:是否要征收增值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怎么算?问3: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怎么算?问4: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怎么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7】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开票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不配合提供带有其元数据的OFD版式电子文件怎么办?税务举报可以吗?举报后多长时间可以生效?另外PDF版本的电子文件发票里含有其元数据吗?如果含有如何读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6】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如果您想涉税举报,建议您拨打12366,根据主菜单语音提示选择4号键,是投诉举报专席。

我司是生产机器人整机的企业,机器人整机中含有各种控制的嵌入式软件,因我司嵌入式软件的开票比例超过了50%,税务局认定我司为服务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100%的政策。请问,对于这种嵌入式软件企业,怎么认定企业的行业呢?嵌入式软件是不能独立销售的,必须跟机器人整机一起销售,那我司的主营业务就是机器人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应该是归属制造业,怎么能把嵌入软件单独拆开来算行业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公司因内部培训活动需要,聘请在职员工作为活动讲师,由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列支培训费,将款项支付给员工。因此在同个月份公司即支付员工工资薪金,又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请问该如何申报该员工个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操上一个人只可以维护一种身份,是否无法即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员工因工作需要为任职单位提供培训,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中山古镇怡庭新天地二楼,超会买,偷税漏税,又拖工资不给。税务局,工商局,上班时要抽时间查他们的不合法行为?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9】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根据您留言的内容,如您需反映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行为,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涉税举报模块提交信息,路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点击“我要举报”并指引操作;2.拨打12366-2-4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3.携带资料到我市稽查局直接面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1、专票开户行及地址错误还能用吗2、跨月发现专票的开户行及地址错误,和销售方协商重开发票要求我出350元的税,这个合法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8月我从福建漳浦县打车去东山岛,司机给我的发票是定额的,如附件所示,请问该发票能用于报销打车的车票吗(出租车包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您的具体问题。如果您想咨询财务报销相关问题,可以参看上述文件。非税控发票流向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非税控发票查询进行查询。如果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能否报销可以参考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

业务场景:员工租房,租费通过公司福利费列支,若是员工与房东签订合同,只能获得个人抬头的发票,这类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该房产为单位内部招待所,可对外开票提供培训配套住宿服务。2.合同约定租用该招待所部分房间作为甲方学员住宿使用,并提供相关住宿服务。3.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使用的房间数、天数及执行单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每天每间为准。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内容是否适用5%经营租赁服务?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相亲婚恋机构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是否漏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偷税漏税涉嫌违法行为,您可提供有效线索或相关证据联系当地税务稽查部门

您好,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已经开发票交付给客户了。目前有部分商品需要更换,请问换货部分是否需要红冲,再重新开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如您咨询的不是上述情形,建议您详细描述下您的问题,以便我们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指引。

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元,分10年开完,我公司能否按1亿/20年=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

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销售方开户行信息未填写,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能否进行报销?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劳务服务费规格型号是否可以不填?留空白?还是填“无”?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条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们单位在淘宝网购绝缘鞋,对方开具的纸质普通增值税发票上面没有销售方开户行信息,经询问,对方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开户行。后来又称如果开专用增值税发票就有开户行。但是普通增票没有开户行信息。不知道这种没有销售方开户行信息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司由于业务特殊,存在大量零星采购业务,会收到部分没有加盖发票章的电子发票,每一个都去要求对方开具OFD格式发票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同时也会有商家不理解,不给提供的情况,请问是否可以采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公司拟刻制发票专用章,因业务需要,同一税号需刻制多枚印章,请问应如何编号刻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写明价格不含税点要求开发票房屋公司说合同价格不含税点这个合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公司将商品放在平台上出售,为扩大平台市场占有率,平台针对出售商品订单给予一部分的补贴至公司,即订单金额由客户实付金额和商家补贴金额构成,平台方要求公司对这部分补贴开票,公司应该如何开票给平台方?应按什么税收大类开具?开具内容是属于业务推广服务还是按商品销售类开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9】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7-19 至 2022-08-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7-19 至 2022-08-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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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7-19 至 2022-08-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