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4-24 至 2022-06-0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本人对于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减部分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 2. 我们公司做活动给客户发的现金红包金额很小大概在1元左右但人数较多一般在5000人左右,没有发… 3. 看到网上一些说法,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购货方自己开给自已。这个说法我比较认同。我以为农产品收购… 4.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 5. 我公司每月都会组织员工聚餐,餐费进入营业费用-福利费,除了取得餐费发票,还需要哪些附件,有没… 6. 购物卡充值,想让商场按“预付充值卡”开具发票,但是对方说不能开,直接给我开具“日用品”、食品… 7. 1、在服装场所购物,付款之后要求对方开发票,对方直接告知不需要开发票(把所有人当无知)2、要… 8. 2022年5月8日晚,在佛山汾江南路石湾万通国际旁与黎明路交叉口北120米左右,一家店名为“… 9.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购买预付卡开具的不征税安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10. 公司已取得网络货运牌照,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现在想替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公… 11. 问题一:该公告中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 12. 受赠予住房建设时间为1980年代,现无法找到原房产的购房发票和购房价格等证明材料,现再次出售… 13.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花园千秋物业收取业主的停车费,每晚6元,无法开具发票给业主,是否合… 14. 我司委托甲公司加工货物,后因质量问题我司拒收货物,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加工合同解… 15. 收购农户原料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 我司常年用顺丰发货,用企业银行账户公对公支付快递服务费,顺丰给我司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这个月… 17.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我们公司和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服务,提供服务的一方把… 18. 通过淘宝在浙江a公司购买的商品,发票是北京b公司开具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9. 消费者向商家要求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给商家补交税点,就是是否需要消费者花钱 20. 我司收到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在江西国税官网发票查验渠道未查出。票面发票专用章也不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本人对于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减部分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这份公告提出以下几点疑问和建议:1、对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这条,此次政策的目的在于激活疫情下汽车市场经济,拉动消费,从本次惠及的车型排量及车架可以看出兼顾公平,使得中低消费人员都能享受政策,缓解疫情下经济压力。但是公告于5月31日发出,6月1日实行,没有给予消费者反应时间,5月31日购车与6月1日购车的群众所交购置税数额相差巨大,这与普惠群众,兼顾公平相背离。政策的发出与实施应给予反应时间,许多群众5月末订购车辆,公告时间恰值月末,汽车公司于月底集中开票,车未到手却要比6月1日订购的群众多承担一倍的购置税,建议对5月份购车的群众按时间比例减收购置税,或者按缴纳购置税日期为准减收购置税。真正普惠群众,兼顾公平。2、【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请问对于此条等有效凭证包括购置税发票吗?6月1日前购置车辆,但未缴纳购置税,说明车辆并未交付于消费者手中,此次交易并未完成,6月1日及之后缴纳购置税的购置税发票算有效凭证,能够享受减税政策吗?望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我们公司做活动给客户发的现金红包金额很小大概在1元左右但人数较多一般在5000人左右,没有发票这个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看到网上一些说法,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购货方自己开给自已。这个说法我比较认同。我以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购货方自己开给自己,是为了解决企业向个人农户购买零星农产品没有而不能取得发票的问题。但是也咨询了12366,客服答复是购货方开给销售方。那看起来就不好办了,可能卖菜的农户每天都不一样,金额也是一次10多块钱,难道每向一个农户购买10多块钱菜就开一张发票?显然是不好操作的在这里再一次咨询: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谁开具给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1、这个“购置日期”是以合同日期、付款日期、还是发票日期、购置税缴纳日期、还是提车日期为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我公司每月都会组织员工聚餐,餐费进入营业费用-福利费,除了取得餐费发票,还需要哪些附件,有没有相关文件参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购物卡充值,想让商场按“预付充值卡”开具发票,但是对方说不能开,直接给我开具“日用品”、食品的发票。请问,商场为何不给开“预付充值卡”的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在服装场所购物,付款之后要求对方开发票,对方直接告知不需要开发票(把所有人当无知)2、要求对方给开发票时,对方单位要求提供诸多材料才给开具,这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法规条款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2022年5月8日晚,在佛山汾江南路石湾万通国际旁与黎明路交叉口北120米左右,一家店名为“牧羊人,炭烤羊腿”,在里面消费248元,当时要求提供发票,店里说没有发票开不了,后来给我说留下微信,改天给我开,然后过几天就催要发票,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开,开始还说当月发票开完了,后来根本不理我了?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购买预付卡开具的不征税安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已取得网络货运牌照,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现在想替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公司,要怎么申请代开的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厦税函〔2020〕29号)规定:“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问题一:该公告中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委托报关协议是可以在单一窗口中导出打印的,但是还要求盖上报关行的报关章吗?对应每一个报关单号的报关委托协议都要这么做的话是不是太麻烦了?问题二:有些报关行并没有逐票做报关委托,在单一窗口中也查询不到报关委托协议打印,因为5月1日出口的备案资料要这样做的话,系统里没找到报关委托协议怎么办?问题三:有些国际快递,还是需要纸质的报关委托书提供给快递员的,如果要报关委托协议放在备案资料里,是还需要后期让国际快递将报关委托书盖章扫描回传给我们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受赠予住房建设时间为1980年代,现无法找到原房产的购房发票和购房价格等证明材料,现再次出售,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能否按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花园千秋物业收取业主的停车费,每晚6元,无法开具发票给业主,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我司委托甲公司加工货物,后因质量问题我司拒收货物,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加工合同解除,我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请问对于该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需要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收购农户原料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常年用顺丰发货,用企业银行账户公对公支付快递服务费,顺丰给我司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这个月顺丰突然以协议签署人是个人为由,给我司开具的发票名头变为个人,想咨询的是账款结算是通过公对公支付,业务实际也是企业之间,顺丰可以以协议为理由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我们公司和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服务,提供服务的一方把发票全额开给了关联公司,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费用分割单以及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通过淘宝在浙江a公司购买的商品,发票是北京b公司开具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消费者向商家要求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给商家补交税点,就是是否需要消费者花钱?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司收到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在江西国税官网发票查验渠道未查出。票面发票专用章也不是公司名字。请问此发票需要查验吗?查验方法是啥?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fpcx/?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4】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公众服务--发票信息查询”模块进行客运定额发票的在线查询(该模块的发票查询信息不作为鉴别假票、虚开、代开发票的唯一依据)。 如相关界面无法查出,可能原因如下: (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 (2)查询的发票开票开具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5年; (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 (4)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查验平台目前支持火狐(50.1)、谷歌(55.0)、IE9以上版本浏览器。非上述浏览器可能会导致显示异常。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4-24 至 2022-06-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4-24 至 2022-06-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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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4-24 至 2022-06-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