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0 至 2019-12-1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鼓励客户多购买产品,对客户采购金额达到约定金额时,一次… 2. 您好:请教一下: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A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3. 我单位为北京销售方,购货方是青海西宁企业,现青海西宁企业要求我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 4. 我公司一月份买了一个办公楼,发票已开具。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那我的房产税是怎么交,是等房… 5. 我司为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我司给予入住我司平台的零售商家给予补贴,对在… 6. 营口税务局你好:我是辽河油井铁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 7. 请问我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厂家开具的货物名称是全称,我公司业务部填制的入库单上面的货物名称… 8. 营业税项目补开发票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9. 杭州四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是网上认证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减?财税[… 10. 1.因工程项目建设,个人为项目业主提供土地征迁方面的调查和咨询,提交相应报告。此种活动属于个… 11. 营口税务局你好:我是辽河油井钻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 12. 税官: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合同约定需代建邮政办公楼,并按土地合同约定购买价… 13. 你好,我在凤阳县税务局代开材料发票上没有商品编码,请问个人代开添加商品编码的流程如何?因为没… 14. 本人通过个人账户向浙江东阳某企业支付家具购置费用,在索要发票是,对方表示个人账户只给开具个人… 15. 村委会对本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承包给农业种植公司进行农产品种植,取得承包收入,1、对于取得… 16. 电子发票怎么申请,有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个体户可以申请吗? 17. 新入职员工的医院体检发票,发票名头开具给员工个人,而不是开具给单位的名头,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 18. 我们申请了开具电子发票的功能,但是一些政府部门明确说不要电子发票。望推广 19. 我公司从网上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送过来,结果EMS没有送过来,电话去问说搞丢了。要… 20. 零售行业面对的是消费者,通常其不需要发票的。在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的时候,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是无…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鼓励客户多购买产品,对客户采购金额达到约定金额时,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在折扣发票的开具上,是否可以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根据客户提供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单独一次性开具红字发票给客户?2.上述开具的红字发票上的金额,可不可以在开具当月冲减当月销售收入?这笔折扣支出可不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3.如果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提供哪些完整的资料?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可以。2.可以。3.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双方的合同、协议等资料、达到折扣的依据。

您好:请教一下: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A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现状: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物价款。A公司交付货物后,开具全额发票,并向B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1.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这10万元属于价外费用吗?2.B公司收到10万元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3.B公司收到10万元违约金如何向A公司开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二,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就存在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三,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单位为北京销售方,购货方是青海西宁企业,现青海西宁企业要求我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咨询北京税务答复普票无法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请问青海省普票可以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我单位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未查询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的相关政策。

我公司一月份买了一个办公楼,发票已开具。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那我的房产税是怎么交,是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为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我司给予入住我司平台的零售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店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该种形式下可否主张商家针对我司给予的补贴进行开票,如何开票?开票内容是推广服务类还是商品销售类?可否开具专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此外,有关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定应税行为,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营口税务局你好:我是辽河油井铁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几年前为沈阳采油厂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价值3000万元左右,沈阳采油一直未付款,现在斯伦贝谢准备把这个应收款项做“债权转让”,转给我们,由我们追索沈阳采油厂。请问,沈阳采油厂付款时,已经过债权转让了,那么我们和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谁给沈阳采油厂开发票,谁做为收款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转让债权给您企业,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您,您收取沈阳采油厂的款项,应当开具发票给沈阳采油厂。

请问我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厂家开具的货物名称是全称,我公司业务部填制的入库单上面的货物名称是简称,开出的销售发票也是按照简称开具,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如下图收到的销售清单中的名称跟规格与入库的不一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营业税项目补开发票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杭州四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是网上认证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减?财税[2012]15号文中只提到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网上认证服务费不能全额抵减,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

1.因工程项目建设,个人为项目业主提供土地征迁方面的调查和咨询,提交相应报告。此种活动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咨询费,还是个人经营所得的咨询费,费率分别为多少?2.若此类咨询活动属于个人与境内咨询公司签约,但是咨询费由香港公司以美元支付,没开具发票,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如何办理汇缴清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二) 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营口税务局你好:我是辽河油井钻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几年前为沈阳采油厂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价值3000万左右,沈阳采油一直未付款,现在斯伦贝谢准备把这个应收款项做“债权转让”,转让给我们,由我们向沈阳采油厂追索,请问,已经过了债权转让,沈阳采油厂付款时,我们和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谁给沈阳采油厂开发票,谁做为收款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转让债权给您企业,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您,您收取沈阳采油厂的款项,应当开具发票给沈阳采油厂。

税官: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合同约定需代建邮政办公楼,并按土地合同约定购买价移交给相关部门,现办公楼建设完成移交给邮政局,邮政局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缴纳了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此部份收入是否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相应的代建成本是否作为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20%?请给予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你好,我在凤阳县税务局代开材料发票上没有商品编码,请问个人代开添加商品编码的流程如何?因为没有商品编码发票被公司拒收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文件没有要求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需要有税收分类编码,所以代开的发票没有税收分类编码是可以使用的。

本人通过个人账户向浙江东阳某企业支付家具购置费用,在索要发票是,对方表示个人账户只给开具个人姓名抬头的税票,不予开具单位抬头发票,请问商家此举是否违规,我将如何争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若业务确实是企业和企业发生的,那发票可开具给企业,若对方不给开具,可联系销售方当地12366反映核实。

村委会对本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承包给农业种植公司进行农产品种植,取得承包收入,1、对于取得的承包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2、如需开具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开具什么项目?缴纳哪些税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电子发票怎么申请,有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料?个体户可以申请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普通发票核定”模块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业务;您也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

新入职员工的医院体检发票,发票名头开具给员工个人,而不是开具给单位的名头,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要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申请了开具电子发票的功能,但是一些政府部门明确说不要电子发票。望推广?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 因此,建议与对方沟通协商处理。

我公司从网上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送过来,结果EMS没有送过来,电话去问说搞丢了。要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零售行业面对的是消费者,通常其不需要发票的。在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的时候,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是无法在发票上体现的,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实际收到的销售款计算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0 至 2019-12-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0 至 2019-12-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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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0 至 2019-12-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