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09 至 2021-08-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第一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是以谁的名义去缴纳契税第二个… 2. 请问在报销个人通勤费时,发票抬头应当写个人还是公司? 3. 假设甲公司持有复垦券30亩,A母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复垦券购买协议,购买复垦券并支付款项,购买时…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完土增清算后,尾盘销售了2套房子,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附加税是否可… 5. 您好!我公司系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及矿产品、零配件等的销售。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几… 6. 我单位属于建安企业,在施工场地与甲方共用水电费,甲方在扣除我单位水电费时,只提供水电费分割单… 7. 因为公司要举办生日会,然后我代表公司去购买物品,在购买物品的第一件事,我就是问商家能不能开发… 8. 我公司设立后将要开展第一笔业务,为了能顺利开展,我公司打算在纳税义务发生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购买家具后要求商家开发票,商家说只有定额发票,开发票要我承担税点,怎么办,只有订货单,有转账… 10.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 11.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 12. 您好!我想请问开具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买方地址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地址… 13.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时候,是否可以由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收购发票,… 14. 请问真空包装的蔬菜开发票的时候是属于蔬菜还是蔬菜罐头? 15. 建筑服务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写成管理员了,票面信息完整、正确,发票能用吗 16. 您好,我公司为商贸企业销售护肤品,与商场合作开设租赁柜,已签订租赁合同,因合作的商场较多我司… 17. 想问一下河南通用定额发票如何查验真伪,有没有网址,报销时公司要求上传查验记录 18. 本人交易一套商铺,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确认原值,因发票价格与现在的评估价差距过大,导致税款过高… 19. 你好,我司向房东(法人)租赁场地,房东代物业向我们收取水电费,然后可以给我司开水电费发票吗?… 20. 您好!我想要咨询一下有关期房契税缴纳时间的问题。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名下首套房,实际交房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第一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是以谁的名义去缴纳契税第二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回迁置换商品房屋子女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契税可以享受《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回迁安置的优惠政策吗第三个问题,回迁置换商品房屋的记税依据是按照开发商出具发票作为最终的记税依据吗,如果是按照这个作为依据,为什么不按照动迁办给我的合理增平价格优惠作为依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一、对于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计算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请问在报销个人通勤费时,发票抬头应当写个人还是公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假设甲公司持有复垦券30亩,A母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复垦券购买协议,购买复垦券并支付款项,购买时未开具发票;拍地后A母公司设立子公司B,最终土地由B公司开发,可否甲、A、B三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甲公司直接开增值税专票给B公司,B公司获取的发票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A母公司购买甲公司复垦券并支付款项,甲公司对A母公司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完土增清算后,尾盘销售了2套房子,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如有疑问
您好!我公司系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及矿产品、零配件等的销售。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几年并未开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但我公司于2002年对外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我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均取得了较高的分红收益,积累了较多的货币资金和留存收益。为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增加企业的利润,我公司近几年均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特定的数个企业并收取利息。我公司的资金拆借以银行基准利率为依据并参考市场波动确定,为合法合规的借贷行为。上述交易我公司均能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应借款方要求,我公司须向其开具利息收入发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非常普遍的商业行为,我公司近几年的拆借行为也是真实合法的,但因我公司非专业从事贷款服务,未面向非特定对象放贷,无法办理增加金融服务类的经营范围。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申领发票并开具利息收入税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单位属于建安企业,在施工场地与甲方共用水电费,甲方在扣除我单位水电费时,只提供水电费分割单不提供发票,我单位能否以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公司要举办生日会,然后我代表公司去购买物品,在购买物品的第一件事,我就是问商家能不能开发票?他告诉我可以开发票ok,那我就下了这个单,然后到货之后我点收货了,然后他告诉我开不了发票,然后我就跟商家说,那我说我退款退货,然后他告诉我没有运费险,意思就是我要是退货,这个运费由我自己承担,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怎么报销呢?感觉好无奈?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很抱歉,报销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咨询范围。 如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遇到拒开发票,请提供拒开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具体地址、业务发生日期、金额以及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处理。
我公司设立后将要开展第一笔业务,为了能顺利开展,我公司打算在纳税义务发生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便于开票,考虑到后期业务量较大,需要的专票较多,每个月想申请百万元版专票200份。在电子税局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申请,后被大厅审核人员从网上退回,理由是需要携带资料到大厅办理。后经向工作人员询问,初次核定专用发票,只能给批复5份10万元版的。若需要增加数量和提高开票限额,大厅无审批权限,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局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请问像我们这种还未开展业务(尚未签订业务合同,未取得购进发票)但即将开展,想提前申请足200份百万元的专票,是否可以获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第三条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1.6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如您单位发票数量及限额不够用,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业务。上述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另外,您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中查看上述业务详细办理流程。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购买家具后要求商家开发票,商家说只有定额发票,开发票要我承担税点,怎么办,只有订货单,有转账和消费记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商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建议您提供商户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后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自行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请问具体如何操作?退货发票怎么拿到?需要我做什么事情才能顺利退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如发生以上政策规定的情形,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车船税完税凭证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具体退税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您好!我想请问开具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买方地址写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地址可以吗?还是保定市的前面不能加河北省三个字?购买方营业执照上面是没有河北省三个字的?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时候,是否可以由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作为企业所得税购进货物的成本列支。此外使用收购发票是否有只能在福建省内收购废旧物资使用的规定。在使用时具体有哪一些要求?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可以开具收购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请问真空包装的蔬菜开发票的时候是属于蔬菜还是蔬菜罐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别,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建筑服务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写成管理员了,票面信息完整、正确,发票能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我公司为商贸企业销售护肤品,与商场合作开设租赁柜,已签订租赁合同,因合作的商场较多我司注册地在总部办公,现其中一个商场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为由不给我司开具物业费及租赁费发票,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建议您提供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想问一下河南通用定额发票如何查验真伪,有没有网址,报销时公司要求上传查验记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 五、办理材料 1、待鉴别发票, 1份, 必报……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1份,条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3、单位介绍信,1份,条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若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后,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再次尝试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我要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微查询”-“发票查询”中进行发票查询。目前,各发票查询途径可正常使用。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也可按照《办税指南》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大厅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
本人交易一套商铺,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确认原值,因发票价格与现在的评估价差距过大,导致税款过高本人无法接受,遂停止办理业务。后本人携带第三方公司的房产评估报告再次去办理,评估报告的价格比发票上的价格要高,税务局说本人之前提供过发票,要求以发票确定原值,遂发生争议。请问在同时拥有发票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时候,房产原值是以发票为准还是以评估报告为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你好,我司向房东(法人)租赁场地,房东代物业向我们收取水电费,然后可以给我司开水电费发票吗?(水电费超出他的经营范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想要咨询一下有关期房契税缴纳时间的问题。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名下首套房,实际交房时间和开发商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时间均在婚后,配偶在婚前名下有一套房,那么现在契税征收是按首套房征收还是按照二套房征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09 至 2021-08-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09 至 2021-08-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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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09 至 2021-08-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