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2 至 2019-08-26,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发生退货,客户已将货退回,但不配合出具红字通知单,我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应收款,导… 2. 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我们公司把一个项目转包给自然人甲了,工程款我们公司把钱打给… 3. 我公司发生境外维修收入,这个收入需要怎么处理,要纳税吗?还是只开形式发票就可以? 4. 采购材料开具专票金额6000多,财务说税局有文件专票超过5000元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是否有… 5. 公司和自然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污泥清运用工),劳务完成,该自然人已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已代征… 6. 购买了法院拍卖的房屋无法提供原始发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1.拍卖成交确认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7. 购买法拍房能提供下列资料:1.原购房合同2.原契税完税证3.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4.拍卖成… 8. 货物运输的发票是否从2019年8月1日起必须在备注栏里填写启运地到达目的地等信息?写在A4打… 9. 我们是注册地江苏南京的设计企业,承接河南新县的项目设计,对方要求到当地开局设计费发票,保护税… 10. 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哪些?最高开票限额又是什么意思呢?是指开具… **11. 您好,想确认鞍山市住宿费发票内容开的住宿服务住宿业是否有问题,别的省份的发票一般都是住宿… 12. 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统借统还借款的利息,开发票向子公司收取,子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据… 13.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14. 您好,请问湖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写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可以吗 15. 14年身份证丢失过一次,重新补办了一个身份证再用,19年8月23日在税务领取发票的时候我的身… 16. 汽车维修费发票没有附清单,能报销入账吗 17. 2018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时,误将作废发票一并纳入申报,并从三方协议… 18. 之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结算时候发现多开了一部分,购买方没有认证,销售方是否可以在之前开… 19. 您好,2018年12月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9年8月单位还能报销入账吗 20. 婚宴发票能开公司抬头吗?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公司出钱给个人办婚礼,能不能把发票开给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发生退货,客户已将货退回,但不配合出具红字通知单,我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应收款,导致应收款长期挂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冲销此应收款?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若购买方无法退回发票,应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若购买方拒绝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建议拨测12366或特服号反映。
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我们公司把一个项目转包给自然人甲了,工程款我们公司把钱打给公司老板个人,个人再全额转账给的自然人甲。现在发现甲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2019年现在让甲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给我们,请问2017年成本,现在2019年重新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公司发生境外维修收入,这个收入需要怎么处理,要纳税吗?还是只开形式发票就可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您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若您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办理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采购材料开具专票金额6000多,财务说税局有文件专票超过5000元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交易的支付方式税收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和自然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污泥清运用工),劳务完成,该自然人已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已代征增值税,城建税和个税),按发票来看,已预征1.4%的个税,请问我司在支付劳务费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吗?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文件规定,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购买了法院拍卖的房屋无法提供原始发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1.拍卖成交确认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执行裁定书4.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规定,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由于篇幅有限,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购买法拍房能提供下列资料:1.原购房合同2.原契税完税证3.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4.拍卖成交确认书5.执行裁定书6.协助执行通知书7.无原始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规定,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由于篇幅有限,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货物运输的发票是否从2019年8月1日起必须在备注栏里填写启运地到达目的地等信息?写在A4打印的纸上可以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5】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我们是注册地江苏南京的设计企业,承接河南新县的项目设计,对方要求到当地开局设计费发票,保护税源。我们反复解释也没有,说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求,他们的律师也证明必须这样做。我们怎么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您的情况建议联系河南新县税务机关沟通。
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哪些?最高开票限额又是什么意思呢?是指开具不含税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吗?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规定一样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通过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限额,是指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另外,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置如下: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亿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想确认鞍山市住宿费发票内容开的住宿服务住宿业是否有问题,别的省份的发票一般都是住宿费?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统借统还借款的利息,开发票向子公司收取,子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据实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转发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意见的通知》:“自然人代开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范围的服务业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预扣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期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请问湖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写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14年身份证丢失过一次,重新补办了一个身份证再用,19年8月23日在税务领取发票的时候我的身份信息显示在另外一家企业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并且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这种情况我应该找哪里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十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须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税务机关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汽车维修费发票没有附清单,能报销入账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取得据实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若取得汇总开具的发票,需取得清单作为税收凭证。
2018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时,误将作废发票一并纳入申报,并从三方协议公户扣款成功。2019年4月申请当地税务局退抵税,经税务局更正申报,情况属实,但税务平台只能退回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帐户,人民银行以扣税和退款帐户路径不一,不予退款?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的规定,误收多缴退抵税需要报送的材料是:1.《退(抵) 税申请表》4份;2.完税(缴款) 凭证复印件1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1份。因此,若是涉及到实际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若是银行无法实现,您需要与银行具体咨询。
之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结算时候发现多开了一部分,购买方没有认证,销售方是否可以在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但是金额是之前开具发票的一部分,可以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您好,2018年12月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9年8月单位还能报销入账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跨年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正常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婚宴发票能开公司抬头吗?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公司出钱给个人办婚礼,能不能把发票开给公司?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2 至 2019-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2 至 2019-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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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2 至 2019-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