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4 至 2019-09-0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7月份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网上税务局税种认定里面还是季报,我们这个应该按月还是按季度报 **2. 我们是软件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平时销售合同开票时,服务名称一般大类是*信息技术… 3. 出租个人住房房屋不含税价2700元/元,请问:1、如果开专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专… 4.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施工用电户名为建设方,供电局按户名开发票至建设方,施工单位按扣除施工实交的… 5.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 6. 定额发票如何查真伪? 7.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如… 8. 普通发票丢失了要如何处理?做什么操作? 9.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发票,土增清算前,款项尚未实际支付,在土增清算时,该发票是否可扣除 10. 我公司与酒店签定长期租赁合同,专门提供给外籍高管居住,该费用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酒店,酒店向公司… 11. 企业在西安市有一套房产,拟转让,但购入时发票已无法找到。经查询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应当… 12. 在江苏ETC充值中心充了钱,车辆在全国跑,开出的ETC都是全国各地的ETC通行发票,这种情况… 13. 最近河南经开区普查406月增值税开票问题,很多企业在3月发生的销售在4月开票缴税(5月缴增值… 14. 土地出让金抵减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出现比对不通过的强制错误。附列表一12列填写土地出… 15. 本人在有一栋闲置民房现出租给某单位作为办公地点,现需要开票,对方单位才可转款,想请问我该怎么… 16. 我公司是业委会,聘任一个兼职清洁工,每月发放工资是造工资表发放,并且以工资表入账,还是需要清… 17. 你好,请问个体工商户首次领购发票要怎么操作,需要什么材料,是要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18. 员工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19. 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个人每月租金5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9月… 20. 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制造型企业(简称A公司)一起联合上诉B公司,A公司向法院支付费用5万元,实际…**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7月份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网上税务局税种认定里面还是季报,我们这个应该按月还是按季度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4.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发、供电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电信企业等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增值税汇总纳税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三、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份;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份;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2份(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填报时);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2份(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若您7月份已登记一般纳税人,您本月按月申报即可,若您税费种认定为按季度申报,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需要办理申报业务,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我们是软件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平时销售合同开票时,服务名称一般大类是信息技术服务,小类是技术服务费。目前跟一所高校有合作协议,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在学校进行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合作完成后,发票信息的服务名称仍是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但在备注中可否添加“实训服务费”或“合作服务费”字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七)现代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1)……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应如实开具,且不得有上述虚开发票行为。若该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业务属于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如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您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出租个人住房房屋不含税价2700元/元,请问:1、如果开专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专用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2、如果开普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普通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自然人出租住房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因此,如您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5%缴纳增值税;如您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个人所得税: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和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房产税: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如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施工用电户名为建设方,供电局按户名开发票至建设方,施工单位按扣除施工实交的水电费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请问该笔施工用电能进入建设方开发成本吗,该笔施工用电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能按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第四条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若您公司未取得水电费发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需要退回重开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定额发票如何查真伪?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海南省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网上办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 如您需办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请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1)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待鉴别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3)单位介绍信。4.用票单位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5.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如退回销售方后该蓝字发票所属期间就没有入账依据了?应该按什么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普通发票丢失了要如何处理?做什么操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发票,土增清算前,款项尚未实际支付,在土增清算时,该发票是否可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综合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为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部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第29条第二款的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支出,可以按规定计算扣除。
我公司与酒店签定长期租赁合同,专门提供给外籍高管居住,该费用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酒店,酒店向公司提供住宿发票,该费用应作为福利费列支?还是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示:会计上如何核算请按会计准则要求处理。税收上倾向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认定为此项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列支。具体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高管聘用合同等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企业在西安市有一套房产,拟转让,但购入时发票已无法找到。经查询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应当使用评估的重置成新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过税务局确认。评估机构税务局是否有指定机构或机构选定范围?如有可否提供范围内机构名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在江苏ETC充值中心充了钱,车辆在全国跑,开出的ETC都是全国各地的ETC通行发票,这种情况存在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TC预付费客户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的征税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最近河南经开区普查406月增值税开票问题,很多企业在3月发生的销售在4月开票缴税(5月缴增值税)。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4月已经开票。但现在专管员要求我们修改3月报表重新申报,并在8月申报时扣除。现在问题是,3月修改报表申报后就会产生滞纳金,而且是算到“补缴”当日。但是我们跟其他企业一样在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已经缴纳,就算是滞纳金也应该是1个月而不是5、6个月。专管员没能解释为什么要交5、6个月的滞纳金。请问是以什么依据交这么多滞纳金?若普查在明年展开,是否就要交1年多的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滞纳金的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土地出让金抵减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出现比对不通过的强制错误。附列表一12列填写土地出让金抵减销售额部分。错误提示为"差额征收的普通发票金额与申报销售额不符”,对比结果的差额为不征税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预收款”发票金额。因此不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对比不通过的结果,是否在申报过程中填写错误?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增值税差额扣除需要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填写后进入附表三填写“本期发生额”,若当期销售额可以全额扣减则同时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保存附表三进入附表一填写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请您核对 是否是上述三个表格都正确填写、主表导入的销售额是否为差额后的销售额。若您公司是南京的企业,填写正确仍无法申报,建议申请加12366。申请时请备注城市南京和公司名称简称。
本人在有一栋闲置民房现出租给某单位作为办公地点,现需要开票,对方单位才可转款,想请问我该怎么开票?有哪些手续?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我公司是业委会,聘任一个兼职清洁工,每月发放工资是造工资表发放,并且以工资表入账,还是需要清洁工去代开劳务发票才能入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请确定兼职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以工资清单形式入账。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你好,请问个体工商户首次领购发票要怎么操作,需要什么材料,是要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1.“一照一码”信息采集【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发票票种核定: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 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 (1)代理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 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报税盘的纳税人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税控专用设备损毁,重新发行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发票领用簿》。 发票领用: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用簿》。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办人变更还应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还应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具体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员工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具体规定您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个人每月租金5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9月份去税务代开1-9月的租赁费发票给公司,那1-8月的的租金收入会产生税收滞纳金吗?9月份代开1-9月份的租赁发票,是不是每月低于800的不用交个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不会。个人车辆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制造型企业(简称A公司)一起联合上诉B公司,A公司向法院支付费用5万元,实际费用是由我公司和A公司共同承担的,我公司需支付A公司2.5万元,A公司需开具发票给我公司,A公司是否能开具“法律咨询费”等名目的发票给我公司,(在经营范围里是没有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A公司给您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发票。若是A公司和您公司共同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您公司是共同接受方,可凭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4 至 2019-09-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4 至 2019-09-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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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4 至 2019-09-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