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8-28,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金额480万,现在对方需要发票,个人能不能到税局代开?要是能,需要带… 2. 公司原来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现在重新取得了发票,相应成本能不能扣除?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3. 您好,我在一个服装店购买了衣服,但是店里只有定额发票,能不能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呢?如果… 4.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梯销售,我想请教,我公司能否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5.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 6. 您好,我司和一个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按合同规定我司要将对应的费用转至该分公司银… 7. 您好,请问健房俱乐部的会员卡销售,是否可以按预付款开不征税的发票?分期提供服务时再按未开票收… 8. 人力派遣代发工资代缴工会经费,开发票的时候怎么显示工资和工会经费,工会经费要体现出来吗 9. 我公司与分销商签署了长期聚烯烃产品分销协议,在2019年5月收到分销商邮件反映下游客户在使用… 10. 个人为农业种子公司种植新品种筛选实验,公司付款需要提供发票,个人开具发票需要纳那些税。个人所… 11. 请问,健身房销售会员卡,可以按预付款开不征税发票吗?提供服务期间,再按未开票收入分期确认收入… 12.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 13. 您好:我公司为13%一般纳税人,上月开票113000元(含税),上月已做纳税申报,但上月会计… 14. 我的厂家准备开票名称开成产品系列(同一发票的不同型号),单价是我之后销售的话,得开成具体产品… 15. 您好,我司机械到维修厂维修时有更换配件,同时有使用机油,黄油,刹车油,齿轮油等油品,油品占配… 16. 16年印有国家税务局的定额发票现在可以用吗? 17. 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票面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为15位… 18. 收购农民制作的毛茶可以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19. 我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场所地址为“潜江市XX路XX号”,但财务部门在税务局申请登记的地址为… 20. 定额发票怎么查真伪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金额480万,现在对方需要发票,个人能不能到税局代开?要是能,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公司原来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现在重新取得了发票,相应成本能不能扣除?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的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总局该文件的解读: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您好,我在一个服装店购买了衣服,但是店里只有定额发票,能不能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呢?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 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代开的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纳税人(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申请代开的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明(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提供);5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出具);6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出租住房申请代开的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通用定额发票属于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之一,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同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并自行判定是符合代开情形。如符合代开情形的,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代开业务。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梯销售,我想请教,我公司能否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比如:A公司2019年8月打算向B某购买农产品水果C,在了解过程中A公司可能了解到如下情况,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1、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2、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3、B某有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目前未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4、B某目前是D公司(正常营业)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5、B某目前是D公司(正常营业)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6、B某曾是D公司(已注销)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7、B某目前是D公司(已注销)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8、B某在目前在E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或监事。针对A公司可能了解到的以上几种情况,各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针对之前的答复只是文件的复述。想清楚了解的是,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自然人?希望能有正面的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是对收购对象的界定,即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销售方是曾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目前已注销的以及现任其他企业股东或法人的自然人,自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向其开具收购发票。如销售方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可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与其营业范围无直接联系。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
您好,我司和一个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按合同规定我司要将对应的费用转至该分公司银行账户,该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厦门,该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但该物业分公司称,他们只能提供总公司的发票给我司,请问这发票是属于合法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上述情况,你司向分公司租赁车位并支付款项,应由分公司开票。
您好,请问健房俱乐部的会员卡销售,是否可以按预付款开不征税的发票?分期提供服务时再按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不征税”开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服务时,销售方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人力派遣代发工资代缴工会经费,开发票的时候怎么显示工资和工会经费,工会经费要体现出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具体事宜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与分销商签署了长期聚烯烃产品分销协议,在2019年5月收到分销商邮件反映下游客户在使用产品时,发现质量问题,分销商与客户经过协商,达成降价处理。现咨询我公司能否将该笔赔偿一并体现在8月销售收入核算,从给分销商本月开具的发票中抵减收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情形按照以下文件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个人为农业种子公司种植新品种筛选实验,公司付款需要提供发票,个人开具发票需要纳那些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全年9600元的标准还是按照一个月800的标准征收?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为按次500元、按月2万元。如果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起征点的,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其他优惠: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同样适用。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目前仍然有效,由于农业税等已取消,因此只要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是“四业”所得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看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请问,健身房销售会员卡,可以按预付款开不征税发票吗?提供服务期间,再按未开票收入分期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不征税”开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服务时,销售方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折扣额是否可以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您好:我公司为13%一般纳税人,上月开票113000元(含税),上月已做纳税申报,但上月会计账面未确认收入;本月对此笔业务会计账面确认了收入,但因为上月已经开过发票并报过税了,如何在本月进行纳税申报呢?纳税申报表对此笔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并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针对“113000元(含税)”的业务已经开票申报了,后期无需再重复申报。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我的厂家准备开票名称开成产品系列(同一发票的不同型号),单价是我之后销售的话,得开成具体产品名称和型号。这样会不会监控出来?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您好,我司机械到维修厂维修时有更换配件,同时有使用机油,黄油,刹车油,齿轮油等油品,油品占配件的比较较小。请问维修厂是否需要对此类油品做为成品油单独开具?亦或者可以作为维修配件一同开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6年印有国家税务局的定额发票现在可以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一、自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如下: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票面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为15位,两者相比,后者少前两位与最后一位,其余部分税号一致,该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于票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收购农民制作的毛茶可以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场所地址为“潜江市XX路XX号”,但财务部门在税务局申请登记的地址为“湖北省潜江市XX路XX号”。鉴于上述情况,我单位在收到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时,“地址、电话”一栏,是只能填写“湖北省潜江市XX路XX号”,还是填写“潜江市XX路XX号”均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定额发票怎么查真伪?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若属于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6 至 2019-08-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8-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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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6 至 2019-08-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