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03 至 2021-03-1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因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滑,A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合同,我司根据合同… 2. 我是2002年购买的房子,开发商没有购买发票,至今缴纳不了契税,请问怎么才能缴纳契税 3. 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向客户开具了不征税发票。问题1:这笔开票金额需要在月度增… 4. 您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 5. 我司收到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餐票(电子发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为空,没有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可以… 6. 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学生缴费时,我公司作预收账款,待实际上课时确认收入,请问增值税纳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已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等交付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时,对开出的预收款发票如何… 8. 我方与县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县电信分公司提供了市电信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这个发票可以… 9. 物业公司现在所在的写字楼是租赁的,但是他们是整栋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楼层他们有收物业费,自… 10. 出口企业有真实货物出口,供货企业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什么原因,供货企业所开发票被认… 1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 12. 我们公司在京东平台买了第三方的东西,付款是在京东平台付给京东的。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给我们了。… 13. 我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对方医疗机构开具了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费用可否… 14.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 15. 我以前注册过一个公司,但是一直没有经营,后面有一段时间没有报税成了非正常户,我现在又注册了一… 16. 我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平台开店铺,京东的仓储物流是统一要跟我公司结算(强制的),但是这笔钱,… 17.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 18. 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19. 子公司的业务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转让给有资质的母公司,母公司支付一定业务经费费给子公司,需要开票… 20.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施工总承包方的工程进度…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因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滑,A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合同,我司根据合同转售条款将货物全部转售给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赔偿给我司转售差价损失和违约金,请问我司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还是仅出具收据即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收到A公司违约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是2002年购买的房子,开发商没有购买发票,至今缴纳不了契税,请问怎么才能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1.2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办理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契税时,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建议与开发商沟通开具发票,若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拨打12366-4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向客户开具了不征税发票。问题1:这笔开票金额需要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中?问题2:如果不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一窗口式比对通不过怎么处理?问题3:在交房后开具了正式发票给客户,原来的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向客户收回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 (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1.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但是,针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填写在申报表中。2.申报时如出现一窗口式比对通不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无法清算是指什么情况,现能够提供购买时的合同、发票、契税凭据,是否不属于无法清算的情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五条规定,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第一规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转让商业房产,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才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关于无法清算具体定义,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收到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餐票(电子发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为空,没有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并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购买方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学生缴费时,我公司作预收账款,待实际上课时确认收入,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报名缴费时是否可开具预付卡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已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等交付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时,对开出的预收款发票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 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目前,对于后期房地产项目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时,原“不征税”发票是否收回,政策中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方与县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县电信分公司提供了市电信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这个发票可以作为报账依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县电信分公司自行领取发票的,应由县电信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

物业公司现在所在的写字楼是租赁的,但是他们是整栋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楼层他们有收物业费,自己所在的那层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吗?能自己给自己开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如是物业公司员工为自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确认收入,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口企业有真实货物出口,供货企业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什么原因,供货企业所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出口企业已主动放弃退税,现咨询贵局,放弃退税后,对该部分出口销售是否需要按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应择一适用,不能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二者择一采用;观点二,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需同时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后仍需按视同内销申报增值税。请问贵局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五、其他补充规定 ……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个对方有效证明是指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我们公司在京东平台买了第三方的东西,付款是在京东平台付给京东的。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给我们了。想请问下这种付款给京东,但是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是不是可行?因为很多电商京东,淘宝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操作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对方医疗机构开具了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费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为出差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取得的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全额扣除。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此规定现行有效吗?2、我公司是一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数量在5个单位以下的烟、酒、食品等,支付方式是微信或支付宝等,不是企业对公银行转账,顾客要求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若是零售烟、酒、食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我以前注册过一个公司,但是一直没有经营,后面有一段时间没有报税成了非正常户,我现在又注册了一家公司,给客户开票,另一家公司显示异常,无法给客户开票。现在资料各方便都提交过了,多久非正常户可以恢复正常,现在着急给客户开票,一直无法开出发票,非常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18.5非正常户解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否……办理时限:即办。……【二、业务概述】非正常户解除是指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四、附报资料】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会被列入非正常户。列入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该业务为即办事项,提供资料齐全可即时办结。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平台开店铺,京东的仓储物流是统一要跟我公司结算(强制的),但是这笔钱,我司要从经销商收回了。京东会开具仓储物流发票给我公司,我司再跟经销商结算。这种情况开票应该是哪个税务编码?仓储服务还是其他辅助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物流辅助服务。……(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储藏室和车位,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开具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子公司的业务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转让给有资质的母公司,母公司支付一定业务经费费给子公司,需要开票么?这种做法合规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子公司具体业务情况及收取的经费性质,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如实开具。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至于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施工总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施工总承包方据此向开发企业提出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索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利息,视同工程款支出,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利息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中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03 至 2021-03-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03 至 2021-03-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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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03 至 2021-03-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