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11 至 2021-07-1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定额通用票不带密码图层的是真的发票吗,附件中上传的这种 2. 我们企业是生活服务业企业,我们的客户是个人,开票也是直接开给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是培训… 3. 企业2014年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客户需要我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才能开票,之前没… 4. 公司邀请外单位的老师给员工授课,老师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5. 目前,税务Ukey开具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税务Uke… 6. 您好,我们单位开具了40多万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我们单位也核定了文化建设事业费,那我申报文化… 7. 我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政府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部分农民工工资… 8. 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包括… 9. 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及浙江通用(电子)… 10. 你好,我这边是经验饮品店的个体户,偶尔会开票,请问如何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呢? 11. 税务局网站查不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请发一份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12. 您好,我们公司收到了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销售方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空白的。… 13. 就江苏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能在郑州上牌问题,车管所回复需回江苏更换发票,但此法并不可行,税务机… 14. 现在律师事务所都是按执行回来资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比如:执行回来资产100万,按20%支付… 15. 请问,个体工商户租赁服务业增值税几个点,开票限额是多少,有开票最高到多少就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16. 1、个人提供运输服务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涉及到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缴纳标准 17. 税控盘技术服务年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全额扣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能全额扣减 18. 个人给公司保管商品,收取保管费,怎么开保管费用发票 19. 今天去餐馆吃饭,餐馆给我手写了一张发票,他们说没有机打的增值税发票,也不给开这样的发票。我说… 20. 南乐县寺庄乡宏达加油站,加油不开具发票,涉嫌逃税漏税,请税务机关清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定额通用票不带密码图层的是真的发票吗,附件中上传的这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三、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河南通用定额发票》二、发票票样:(成品尺寸:175mm×77mm)……《河南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一、发票票样:(成品尺寸:175mm×70mm)。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 五、办理材料 1、待鉴别发票, 1份, 必报……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1份,条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3、单位介绍信,1份,条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附件查看定额发票票样。您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我要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由于无法查看您的附件,您也可按照《办税指南》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
我们企业是生活服务业企业,我们的客户是个人,开票也是直接开给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是培训费,在收费时我们全额开出发票,过一段时间这个培训没结束,要求退费,这样的话我们按退费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吗,还是要开具当初缴费时全额的负数发票,再开一张正数发票?开红字发票时要不要把之前开的发票收回,个人一般都不注重保管发票,退费时多数都提供不了,这个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开具部分红字发票冲减原蓝字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购买方所提供的有效书面证明,指记载与发票和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费的原因并加盖购买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填表制等额的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2014年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客户需要我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才能开票,之前没留存,现在要怎么取得这个表格,或者有没有其他类似证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您可携带《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邀请外单位的老师给员工授课,老师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增值税30,含税金额为1030元。请问公司是否还需代扣代缴老师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个税计算是按(1000-800)20%还是(1030-800)20%?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目前,税务Ukey开具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取得电子发票,怎样辨别是税务Ukey开具的还是普通的PDF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三、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因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您好,我们单位开具了40多万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我们单位也核定了文化建设事业费,那我申报文化建设事业费的时候需要把这些经纪代理服务的收入填上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我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政府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部分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方代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请问:1、该部分农民工工资是直接算入总包方的成本,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公司开具发票?2、该部分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建筑劳动关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为劳务公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遵照执行。 2.判断扣缴义务责任需要劳动协议,以及工资发放材料用于判断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方,请您携带劳动协协议、工资支付凭证、支付协议等资料至劳务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每一个要素必须填列齐全,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填列不齐全此发票是否有效,因发票管理等办法我们也知道,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有些单位的销售方信息不全,为规避相关税务风险,请作明确答复(销售方信息不全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及浙江通用(电子)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每一个要素必须填列齐全,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填列不齐全此发票是否有效,因发票管理等办法我们也知道,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有些单位的销售方信息不全,为规避相关税务风险,请作明确答复(销售方信息不全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你好,我这边是经验饮品店的个体户,偶尔会开票,请问如何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闽税函〔2019〕62号)规定:“五、拓宽代开增值税发票渠道 ……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对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代开发票。”
税务局网站查不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请发一份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我们公司收到了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销售方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空白的。这张销售方信息未填写完整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就江苏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能在郑州上牌问题,车管所回复需回江苏更换发票,但此法并不可行,税务机关应督促车管部门完成信息更新,解决大众上牌问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政策解读,十、《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三、做细准备工作……(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五、加强内外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是全国性文件。建议您参看上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若您取得江苏开具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缴纳车购税后无法上牌,建议您联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具体的处理办法。
现在律师事务所都是按执行回来资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比如:执行回来资产100万,按20%支付律师费20万。我的问题是:这个比例受财税〔2009〕29号文件中5%比例限制吗?比如我取的20万发票,汇算时需要调增15万吗?也问过税务中介,也是一家一个说法。。。我们纳税人需要的不是你们单单罗列税法条文。。而是一个明确的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 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个体工商户租赁服务业增值税几个点,开票限额是多少,有开票最高到多少就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吗?另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怎么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有形动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一)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增值税税率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二)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3%。 问题2: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问题3: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问题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个人提供运输服务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涉及到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缴纳标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1.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特殊情况。根据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对依法减免增值税的,其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税控盘技术服务年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全额扣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能全额扣减?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个人给公司保管商品,收取保管费,怎么开保管费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办理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今天去餐馆吃饭,餐馆给我手写了一张发票,他们说没有机打的增值税发票,也不给开这样的发票。我说手写的不能报销,但是他们还是说只能给开手写发票,发票类型: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发票代码:113001842010发票号码:06619391河北省内,在今天为止,开手写发票,符合规定吗?这发票是真的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南乐县寺庄乡宏达加油站,加油不开具发票,涉嫌逃税漏税,请税务机关清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第六条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未按规定为付款方开具发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有权利进行举报,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就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11 至 2021-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11 至 2021-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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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11 至 2021-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