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0 至 2021-05-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目前有多台设备质保期到期,需要由原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护保养,设备供应商在维护保养完成后应… 2. 个人没有房本,没有购房合同,可以开租凭发票吗? 3. 请问企业临时用工工资怎么入账?时间只有十几天,额度只有一两千。做工资表还是代开发票? 4. 您好,按税务局要求企业以电子发票入账需保留电子发票原始文件。目前我们公司收到一张电子发票,通… 5.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资产转让,约定土地价款分… 6. 一般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自有车辆不足,与拥有运输车辆所有权的个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以个人车… 7. 请问,经营范围里包含房屋租赁可以开具场地租赁的发票吗? 8.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发票若开具专票,是否可以同其他货物分栏次开一张发票上?普票呢? 9. 我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当时装修合同上也写了报价不包含税金,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装修… 10. 税务总局:您好,我公司为注册在石家庄长安区的企业,公司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中标桥西区某设备采购… 11. 我是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发票,被告知要交6.5%的税金。请问装修公司要求… 12. 我刚去他们公司,他们先收了我400的看房信息费,之后,带我看的房子并不满意。一天后我问他们要… 13. 预付款发票在取得时,能按业务招待费的60%去扣除吗? 14. 我公司系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针对筹建期,目前为止有几种认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试生产试营业之… 15. 我司为提高报销效率,计划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即不在报销员工的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 16. 我司拟通过红十字会向本地疾控中心捐赠汽车一辆,该汽车最终也是疾控中心使用。因为机动车不同于其… 17. 网上可以查询购房发票的信息吗?有时候需要购房发票信息,购房发票又不在身边,想问下,可以通过身… 18. 您好,我买了车,4S车店给我开的是个人发票,账置税也是交的个人的,现在我要上广东惠州车牌,居… 19. 我5/17晚上下班,用滴滴平台打一辆出租车。司机给我开的发票上没有车牌号,没有日期,没有代码… 20. 你好,我是ppp项目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给医院建楼,来获取医院未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权,医院自…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目前有多台设备质保期到期,需要由原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护保养,设备供应商在维护保养完成后应该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这两种发票都可以?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个人没有房本,没有购房合同,可以开租凭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请问企业临时用工工资怎么入账?时间只有十几天,额度只有一两千。做工资表还是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按税务局要求企业以电子发票入账需保留电子发票原始文件。目前我们公司收到一张电子发票,通过链接无法下载相应的原始文件,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包括更换浏览器、联系供应商等都无法下载有电子签章的原始文件,提请帮助~相应的电子发票链接如下:https://12366.chinatax.gov.cn/usercenter/retrieve/main?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资产转让,约定土地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对价,一部分是浮动对价,浮动对价为该土地房地产开发收益的15%。目前土地价款的固定对价与浮动对价都已经支付,且都收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请问在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土地成本应该如何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一般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自有车辆不足,与拥有运输车辆所有权的个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以个人车辆产权不转移给一般纳税人所有的方式挂靠经营,一般纳税人所有及个人所有车辆都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请问个人所有车辆以一般纳税人名义对外开展的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能否就此部分运输服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请问,经营范围里包含房屋租赁可以开具场地租赁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发票若开具专票,是否可以同其他货物分栏次开一张发票上?普票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应按规定标注详尽的不动产信息,在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证时需要出示发票原件,不建议与其它货物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我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当时装修合同上也写了报价不包含税金,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装修公司告知我要缴纳6.5%的税金才可以开发票。请问装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是不是存在转嫁税金,有偷税的嫌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务总局:您好,我公司为注册在石家庄长安区的企业,公司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中标桥西区某设备采购与集成安装合同。根据桥西区采购要求:税收应当留存在属地,签订合同时,由总公司签约并作为合同的执行主体,但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收款应当由在该区新设立的分公司执行收款和发票开具。目前我公司该区的分公司已成立。请问: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是否可以按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代为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发票,被告知要交6.5%的税金。请问装修公司要求合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刚去他们公司,他们先收了我400的看房信息费,之后,带我看的房子并不满意。一天后我问他们要发票,他们先说开发票要另外收钱,我拿出法律来,他们才说要给我开普票。之后,我说好,他们就没有回音了,我又说我要他们的经营许可证,都没有回音。而且他们签合同时盖的章是郑州宇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但他们的真实地理位置并不是这里。他们现在公司是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与玉凤路交叉口从南浦国际世纪星酒店上去13楼1323?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郑州宇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给您提供服务,收款方应当向您开具发票。如果该商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预付款发票在取得时,能按业务招待费的60%去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您企业发生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扣除凭证,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公司系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针对筹建期,目前为止有几种认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筹建期截止日期?还有一个说法是招拍挂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当天,究竟该如何选择房地产的筹建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以上关于“筹建期”的相关政策规定供您参考,现行税收政策上对其截止时间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若有其他疑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确认。

我司为提高报销效率,计划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即不在报销员工的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直接按照出差天数计算差旅津贴发放,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只需要出差审批等作为扣除凭证不在需要员工提供对应的发票?员工收到该津贴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征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司拟通过红十字会向本地疾控中心捐赠汽车一辆,该汽车最终也是疾控中心使用。因为机动车不同于其他资产,请问前后该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建议明确问题,如企业性质,车辆是否为企业自有的使用过的车辆等。

网上可以查询购房发票的信息吗?有时候需要购房发票信息,购房发票又不在身边,想问下,可以通过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查询下购房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若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后,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 “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在“微查询”-“公众查询”-“发票查询”中进行发票查询。3.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其进行查验,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仅输入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无法进行发票查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买了车,4S车店给我开的是个人发票,账置税也是交的个人的,现在我要上广东惠州车牌,居住证办不下来,我现在要4S车店把发票改成公司的,上公司车牌,那购置税要去退了重新用公司交税吗?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办理材料如下: 1. A07035《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 纳税人身份证明①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②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1份 2.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

我5/17晚上下班,用滴滴平台打一辆出租车。司机给我开的发票上没有车牌号,没有日期,没有代码,只有上下车时间和金额。这样的发票可以判断是正规发票吗?如果是正规发票,有哪几种情况可以造成上述情况的发生。如果不是正规操作,开据这种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是ppp项目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给医院建楼,来获取医院未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权,医院自行建设病房。施工方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并把发票开具给医院,医院开收据给我司,我司把工程款支付给医院。我司在这个环节只取得院方的收据(院方财务科开具的收据,不是行政事业型收据)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涉大,院方联系过当地税务局,税务局回复医院不能开具发票,会影响医院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院方是否真不能开具发票?麻烦给个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根据您的叙述,转让经营权是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公立医院应开具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0 至 2021-05-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0 至 2021-05-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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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0 至 2021-05-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