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26 至 2021-12-17,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现在需要给客户开浙江通用电子发票,请问应该怎么操作呢?还没有开通电子税… 2. 关于目前电子发票(包括普票和专票),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如果进行记账?避免电子发票进行… 3. 你好,请问,个人把小车租赁给单位1年(12个月)租赁费10000元,到税务代开发票,按《中华…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或电话有误能使用吗 5. 请问企业名称变更后一段时间内(未跨年),取得的发票仍是旧的名称,该发票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扣除… 6.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厂房开具来的发票,能否抵税? 7. 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股… 8. 我今年69岁,2016年10月签订购买第3套住房合同(86平),2017年6月卖出一套(7楼… 9. 我公司是一家境内生产型企业,为拓展业务,需将自产的货物按预估价批量报关出口至海外,暂存在仓库… 10.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 11. 一超市在我公司厂内开设,我公司提供场地让其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合同约定我公司按照每个月营业额的… 12. 通过京东购买了京东上的商品,其中一部分钱是通过京东E卡支付的,但是他们说开发票不能包含这部分… 13. 您好,万元版的发票最高金额是10000,如果有个东西要开11000的金额,我可以分两张发票分… 14. 1、我司将一房产租赁给超市用于生活百货销售,按照每个月营业额的百分点收取租金,但合约中约定以… 15. 您好,我因去年在保利购买房屋,现在接到保利通知,公积金贷款晚支付3天,要收罚款,目前房屋未交… 16. 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对方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17. 当前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向个人租赁了住宅房屋,房租不包含水电费,房东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水… 18. 我是一家公司的费用会计,负责报销,经常遇到一些员工的油票油票上没有规格型号,没有油号,其他内… 19. 我司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向投标单位收取了保证金,投标结束后,按招投标法需向… 20. 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内开户银行及账号和地址电话需录入信息吗?现在很多单位在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现在需要给客户开浙江通用电子发票,请问应该怎么操作呢?还没有开通电子税务局账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17】一、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找到“手机开票”申请入口 1、进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进行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将通过短信发送至金三系统登记的法人手机号码,若忘记密码,可通过忘记密码模块重置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置。】 2、首页点击“我要办税”-浙江通用机打(电子)发票—“手机开票”入口 二、商家法人用支付宝扫开通二维码,授权开通“手机开票”服务 1、找到“手机开票”入口后,点击“手机开票”,会出现申请开通的二维码(类似下图)。使用企业法人已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扫一扫”申请开通二维码,进入“授权绑定”页面。(不是扫下面这个二维码,是扫你在网页上点击“手机开票”后出现的二维码)。 2、企业法人用自己的支付宝扫码后,会进入“授权绑定”页面(如下图)。页面上的企业税号、企业名称、法人手机号码,默认是税局注册时所留的信息,不可修改(修改只能先通过税局进行办理)。 点击“获取验证码”,验证码会以短信形式发到法人手机号码,收到后输入框内。然后再输入红色文字图片显示的 验证码。填写完后点击“确认授权”。如果信息都准确,就能成功完成授权绑定,完成服务开通。 三、服务开通后,怎样在手机上给顾客开发票 1. 商家出示“开票二维码” 当有顾客需要开具发票时,商家用自己的支付宝搜索打开“商家发票宝”,点击左上角“开票二维码”,打开“开票二维码”,出示给顾客。 2. 顾客申请开发票 让顾客用自己的手机支付宝扫一扫“开票二维码”,进入申请开票页面。顾客按照页面提示填写需要开具发票的企业抬头、税号、用于接收通用电子发票的邮箱。然后点击“提交”。 3. 商家开具发票 商户在商家发票宝“待处理”处可以看到所有待开的发票。点击每一条记录,可以进入确认开票页面。商户填写开票项目、开票金额后,点击“确认开票”即可完成发票开具。 开出的通用电子发票自动发送到顾客申请开票时留的邮箱内,顾客在自己的支付宝卡包内,也能看到开出的发票。
关于目前电子发票(包括普票和专票),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如果进行记账?避免电子发票进行篡改、重复报销等情况?国家有正式的相关文件和管理软件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你好,请问,个人把小车租赁给单位1年(12个月)租赁费10000元,到税务代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什么税务机关扣个人所得税时现在只按1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往年按12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或电话有误能使用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问企业名称变更后一段时间内(未跨年),取得的发票仍是旧的名称,该发票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厂房开具来的发票,能否抵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时的计税收入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今年69岁,2016年10月签订购买第3套住房合同(86平),2017年6月卖出一套(7楼无电梯),2021年12月开发商才交增值税开购房发票申请办理2016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位房的房产证,下目前我夫妻名下只两套房(含现在办证的86平)。请问可以享受改善住房条件第2套(90平以下)的1%契税优惠政策吗?(绵阳市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是一家境内生产型企业,为拓展业务,需将自产的货物按预估价批量报关出口至海外,暂存在仓库,然后再在海外当地销售给不同的终端客户,由终端客户直接汇款给境内我公司,我公司直接开具发票、合同给终端客户。以上这种模式,我公司可以采用“一般贸易”的报关方式吗?报关资料有对应的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但一张报关单会对应多张不同客户的出口发票、合同。在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是否有特殊要求?(经咨询,海关那边同意走一般贸易方式,外管局只关注一年内外汇收汇金额与报关出口金额差异是否控制在+-20%以内)?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发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6】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超市在我公司厂内开设,我公司提供场地让其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合同约定我公司按照每个月营业额的4%收取费用,且合同上写的是“管理费用”,如果我公司参与部分管理的话,请问增值税应该按照哪种类别缴纳,该怎么开具发票(是属于经营租赁呢,还是属于管理服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通过京东购买了京东上的商品,其中一部分钱是通过京东E卡支付的,但是他们说开发票不能包含这部分资金,请了解是否确实属实,还是他们在欺骗消费者?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您好,万元版的发票最高金额是10000,如果有个东西要开11000的金额,我可以分两张发票分开开具吗,这么开具会违反国家什么规定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1、我司将一房产租赁给超市用于生活百货销售,按照每个月营业额的百分点收取租金,但合约中约定以每个月营业收入的百分点作为管理费,水电费另外收取,我公司并未参与该超市的经营管理,我司开票以经营租赁开具。2、现在对方以合约中约定的“营业收入百分点作为管理费”为由,要求我公司开具管理服务费发票,不收取我公司开具的经营租赁发票。超市表示其经营的其他站点收取的都是管理服务6%的发票。3、请问这种到底是开具经营租赁发票还是开具管理服务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因去年在保利购买房屋,现在接到保利通知,公积金贷款晚支付3天,要收罚款,目前房屋未交付使用,合同规定明年交付,想咨询一下,这种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回款违约金是否应该开发票给付款方?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如符合上述规定,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对方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30】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当前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向个人租赁了住宅房屋,房租不包含水电费,房东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水电费增值税发票给公司?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是一家公司的费用会计,负责报销,经常遇到一些员工的油票油票上没有规格型号,没有油号,其他内容都有。这种票可以接收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则开具。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您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向投标单位收取了保证金,投标结束后,按招投标法需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同期银行利息。请问这部分保证金利息支出,是否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若对方不提供发票有何影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7】第一,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还是存款利息收入。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内开户银行及账号和地址电话需录入信息吗?现在很多单位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地址都没填写,这样的票据合规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26 至 2021-12-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26 至 2021-12-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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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26 至 2021-12-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