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19-12-24,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卖给对方一批我们生产线的垃圾,但是这垃圾实在是不太好对应大项,可… 2. 收到的营业厅使用的展示货物用货架发票,有的开的是搬运设备,有的开的是家具。到底哪个合规,如何… 3. 红字发票已经开出,并且跨月怎么处理?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但我方不知,给其做销售折扣,自己申请… 4.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 5.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栏里面的内容是根据什么填写的?什么时候由开票方自行缴纳,什么… 6. 我公司现需出售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放弃减税自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请问,企业提供生产线承包劳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是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 8. 一个制造业工厂,从开始一直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倒买倒卖,可以领发票吗 9. 我想问一下,个体户月开票超过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 10. 请问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怎么申请的 11. 税务总局代开的发票盖的发票专用章没有税号,上环是税务局名称,中间是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字样,下方… 12. 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验到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无此票,请尽快联系我解… 13. 总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员餐费用分摊比例协议。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餐的采购由分公司和… 14. 现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是按照正常操作开具嘛?那超过3%的部分,要如何操作才能即征即退? 15. 10月份系统升级后,系统上没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模块。那么发票丢失的情况下,是… 16. 全国很多地方公交车票没税务监制章、没发票专用章,没有同一格式,文字说明也百花齐放(公交票、公… 17. 本公司经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性回租业务。现有两笔业务不知如何开票。第1笔… 18. 我想问一下,税控盘是不是国家税务局为了方便我们纳税人开票用的,为什么这个盘要我们来买,还有服… 19. 交小区物业管理费他们只给开了收据,没有开发票,前面两年都是,请问一下物管费能开发票吗? 20. 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是按月统计,还是按季度统计?2019年我都是按季度报税,因市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卖给对方一批我们生产线的垃圾,但是这垃圾实在是不太好对应大项,可不可以把这批垃圾放到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里去开发票,感谢解答?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发票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参考《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开具,如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修改经营范围。

收到的营业厅使用的展示货物用货架发票,有的开的是搬运设备,有的开的是家具。到底哪个合规,如何界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发票开具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参考《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即可,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红字发票已经开出,并且跨月怎么处理?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但我方不知,给其做销售折扣,自己申请了这份红字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现在对方无法进行税务处理,已将红字发票退回,现在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这张发票?是可以让对方可以进行申报纳税,还是可以将这张红字发票作废(冲销)然后撤销这张红字信息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销售方申请了《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有误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如何处理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销售方申请的《信息表》办理撤销。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才开到成本发票,请问可以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栏里面的内容是根据什么填写的?什么时候由开票方自行缴纳,什么时候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还有的时候关于个税这块备注栏里面的内容什么都没写。如果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话,支付方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申报类目怎么办?如果由于代开机构开具错误造成应该由开票方自行缴纳,但是备注却写成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情况下,支付方应该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有关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咨询。若是代开机构开具发票出错,发票开具出错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可以红冲处理。

我公司现需出售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放弃减税自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企业提供生产线承包劳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是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力外包开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个制造业工厂,从开始一直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倒买倒卖,可以领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我想问一下,个体户月开票超过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怎么申请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现答复如下。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用簿》。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办人变更还应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还应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税务总局代开的发票盖的发票专用章没有税号,上环是税务局名称,中间是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字样,下方只有一个(序号),这样可以收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 文件依据: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验到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无此票,请尽快联系我解决此问题,非常非常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的规定,3.5.3—327 发票真伪鉴定【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因此,如您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www. ha-n-tax.gov.cn),在“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通过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行发票查询。3.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

总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员餐费用分摊比例协议。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餐的采购由分公司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分公司收货。供应商开具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分公司付款,总公司的员餐费用可否使用供应商开具的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做账?付款给分公司。另外,如果供应商按照数量比例开总公司和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开付款,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发票。

现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是按照正常操作开具嘛?那超过3%的部分,要如何操作才能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有关办理备案及退税的流程及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的“优惠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及“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10月份系统升级后,系统上没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模块。那么发票丢失的情况下,是否按照2014年1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继续执行?如果是放管服的新文件规定取消了该模块,那么是否有文件全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没有文件规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全国很多地方公交车票没税务监制章、没发票专用章,没有同一格式,文字说明也百花齐放(公交票、公交公司客票、公交客票收据、乘客报销凭证、车资凭证、公交汽电车乘车凭证等等)、为什么没监制章?这类票是否合法?能报销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制度,建议您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本公司经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性回租业务。现有两笔业务不知如何开票。第1笔业务,A公司需要一批冷链集卡车,本公司按照A公司要求向B公司采购并租赁给A公司,含税价2000万元。本公司支付了这笔货款,并与A公司约定,A公司分两期,每期1070万元,偿还本公司。请问,B公司专票开给谁?本公司向A公司如何开票?第2笔业务,C公司向本公司出售一套设备,含税价500万元,本公司立即付款并立即返售给C公司,含税价540万元,约定:C公司12个月后付款。两次买卖,设备并没有实际交付,仍然放在C公司的车间。请问,本公司和C公司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B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为2000万的专用发票给您公司,您公司按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税率为13%的专用发票给A公司,可以开具2份或者多份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为(1070+1070)(总的)万的专用发票。2.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C公司出售的一套设备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公司开具租赁发票时,本金部分500万不征税,40万元开具税率为6%的“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

我想问一下,税控盘是不是国家税务局为了方便我们纳税人开票用的,为什么这个盘要我们来买,还有服务费每年要我们来效,全国这么多企业,这个服务费,是服务了什么,我们交税,你弄个盘,是为了国家方便,为什么要百姓买单,服务了我们什么,我们没有盘不一样开票,不一样交税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由于税控盘目前是服务商开发的,所以纳税人需要先购买再用应纳增值税来抵。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在开发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税务部门不收费。

交小区物业管理费他们只给开了收据,没有开发票,前面两年都是,请问一下物管费能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可以开具发票。

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是按月统计,还是按季度统计?2019年我都是按季度报税,因市场拆迁,跨区所以需要注销,注销手续走到专管员这里,专管员按月统计增值税,如(1.2.3一个季度,1月没开发票,2月开了25万元发票,3月没开发票,按季度报不到30万不交国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专管员是按我的定税每个月3.6万元,1月没开按3.6万元计税,2月开了25万,3月没开按3.6万元计税,超过了季度30万元,需要补缴增值税。到底是怎么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如您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为定期定额则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缴纳;如您超过核定的数额,则按您实际发生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按季核定销售额为3.6×3万元,现超过核定数额为25万元,则按25万元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0 至 2019-12-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19-12-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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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0 至 2019-12-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