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16 至 2021-09-25,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佛山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有时候备注栏有内容,发票章盖到备注栏容易压字,就盖到了发票中间的空白处,这种发票合规吗? 2. 您好,我收到一张贵州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的网站上查询,无法显示验… **3. 建筑业开的劳务劳务费发票按什么交印花税,物业公司开的劳务人工发票按什么交印花税,开的生活… 4. 在商家点里消费结账完毕后请求商家开票,迟迟不开,不理不睬的服务 5. 在商家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智城负一楼阿玛仕洗发店结账完毕后请求商家开票,十几天了,迟迟不开 6. 如果个体工商户某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张三用他的网银给我公司汇入货款,我公司能开抬头是某某食品… 7. 购房时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遗失,应该要怎么挂失? 8. 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是否需要对方重开,回复时请明确回答能还是不… 9. 我单位在河北外事服务中心办理领事认证,收到河北省行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内容:代收认证费;… 10. 我单位租用政府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做营业用房,但房主(事业单位)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原因是当地税… 1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左下方的收款人一项为空白,请问这张发票还能用吗 12. 发票上盖了两个发票章还有效吗? 13. 发票章和监制章重叠了发票还有效吗? 14. 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否合规 15. 因为时间紧急,没有来得及开票,吃完饭喝完酒回来开票商家说你那个费用是不含票的,如果需要开票,… 16. 移动营业厅代收话费,取得移动公司支付的代办费,就收到的代办费给移动公司开具发票,这在增值税中… 17.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20年度竣备交付年度结转收入成本,同时预提成本2亿元,次年7月份取得成… 18. 我公司为生产制造企业,开具13%的专票。我公司把闲置的厂房出租,承租方问我们要发票,税务局不… 19. 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公司内部道路铺设工程建设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按审计金额对方给我们开… 20. 你好,我司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收票认证后,不与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我司可以给对方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有时候备注栏有内容,发票章盖到备注栏容易压字,就盖到了发票中间的空白处,这种发票合规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5】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和发票票面信息显示,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到右下角销售方(章)位置或备注栏位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收到一张贵州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的网站上查询,无法显示验证码,其余发票查询,都可以正常显示验证码。根据网站提示,可能是“开票方省份税务机关网络环境不稳定或服务异常引起的”,已影响到我单位报销,请立即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数据中心搬迁应用系统暂停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1年9月18日18:00至2021年10月7日24:00,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各级税务机关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所等的办税窗口,各县(区)邮政代征网点等办税服务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信息系统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2021年9月17日18:00至2021年10月7日24:00,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APP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离线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端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离线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全省不动产交易通过线下应急办理方式受理。 (四)全省各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开放,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五)贵州税务税企互动平台视频直播、回放,智能咨询可正常使用。 ”您留言的时间贵州省的纳税人是离线开具发票,因此无法查询。建议您重新查询。如查询还是存在问题
建筑业开的劳务劳务费发票按什么交印花税,物业公司开的劳务人工发票按什么交印花税,开的生活服务类的按什么交印花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在商家点里消费结账完毕后请求商家开票,迟迟不开,不理不睬的服务?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商家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智城负一楼阿玛仕洗发店结账完毕后请求商家开票,十几天了,迟迟不开?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个体工商户某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张三用他的网银给我公司汇入货款,我公司能开抬头是某某食品经营部的普通发票吗?还是只能开抬头是张三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购房时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遗失,应该要怎么挂失?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是否需要对方重开,回复时请明确回答能还是不能,不要只搬出规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您取得的发票中销售方信息有误的,该发票不能使用,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我单位在河北外事服务中心办理领事认证,收到河北省行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内容:代收认证费;服务费开的正规税务发票。请问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吗?不行的话,对方也是代收,我们应该取得什么票据作为合法票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单位租用政府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做营业用房,但房主(事业单位)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说事业单位不能代开发票,事业单位是否能申请代开发票?具体流程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如下:(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个人出租、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申请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左下方的收款人一项为空白,请问这张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上盖了两个发票章还有效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发票章和监制章重叠了发票还有效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和发票票面信息显示,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到右下角销售方(章)位置或备注栏位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应本着如实开具原则,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项目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实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为时间紧急,没有来得及开票,吃完饭喝完酒回来开票商家说你那个费用是不含票的,如果需要开票,你要给我补齐差价,并且给我税额,而且要一个星期以后才可以给你发票。遇到这种情况,请问我该怎么办,商家是佛山市名轩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南北大道53号以南6铺(住所申报)?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移动营业厅代收话费,取得移动公司支付的代办费,就收到的代办费给移动公司开具发票,这在增值税中具体属于什么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服务?可以说的具体一点吗?比如属于现代服务的哪一种服务?感谢😊?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建议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20年度竣备交付年度结转收入成本,同时预提成本2亿元,次年7月份取得成本发票2.5亿元,是否可以追溯调整到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企业以前年度应未取得发票的,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为生产制造企业,开具13%的专票。我公司把闲置的厂房出租,承租方问我们要发票,税务局不能给我们代开房租发票,让我们自己开,但是我公司是制造企业,是不是不能自己开房租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公司内部道路铺设工程建设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按审计金额对方给我们开来发票,如附加图中所示。请问下,这个发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认为是工程款,是经营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不应该由我公司扣缴个税,不知道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司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收票认证后,不与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我司可以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符合: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16 至 2021-09-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16 至 2021-09-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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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16 至 2021-09-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