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27 至 2021-07-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上个月在江苏宿迁购买了一台大众轿车,开具发票,回郑州本地上牌时被车管所告知发票背面没有防伪涂… 2. 个体户季度开票收入400W多,定期定额申报自动调出减半征收,政策中只有明确100W以内的税收… 3. 很久没查账单,但是今天一查账,才发现有问题。购买电信套餐已经也三年之久。199元套餐,选择让… 4. 我公司在公司职场举办会议,发生有餐费及住宿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及会议照片,能将… 5. 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待余款结清后,开具正式发票,是否需要把预收款发票收回,由… 6. 我们是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应采用工程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近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只要开… 7. 自开专票,有税款,金税盘交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吗,如果可以有抵减期限限制吗?比如半年,几… 8.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丢失后,如何补开?我于近日购车一辆,不慎将发票丢失。找4S店补开,对方称无… 9.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 10. 发票流向查询方法 11.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资由公司转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但项目工地… 12. 2021年7月2日上午,本人去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中国电信营业厅交网费,工作人员直… 13.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现有租户进行电力增容,我司配电室一次性提供600KW电力增容,配合租户… 14. 运输实际经营人已经运完货物,现在需要挂靠我公司开票,但事先没有提前签订挂靠合同,现在我公司与… 15. 我公司为机动车出口企业,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企业间流转(非终端销售)需开… 16.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系应如何处理? 17.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再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 18. 在一家饭馆吃饭,要求开发票,第一次说发票用完了,以后补开。第二次我再次要求开发票结果店家要我… 19. 我公司在2018年度费用报销中,取得的增值税定额发票未填写“付款单位和日期”,税务部门提出发… 20. 放在家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想要拿来报销,但是打开发现上面的字变成空白了,可以去税务局补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上个月在江苏宿迁购买了一台大众轿车,开具发票,回郑州本地上牌时被车管所告知发票背面没有防伪涂层,不能上牌,需回去更换发票,但当地发票均没有背面涂层,也就是说江苏跟河南的发票样式不统一,此种情况我该如何解决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政策解读,十、《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三、做细准备工作……(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五、加强内外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是全国性文件。若您取得江苏开具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缴纳车购税后无法上牌,建议您联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具体的处理办法。

个体户季度开票收入400W多,定期定额申报自动调出减半征收,政策中只有明确100W以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收入是否享受减半征收?还是系统错误?我把减免不勾选应缴纳税款还是减免后的金额无法更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很久没查账单,但是今天一查账,才发现有问题。购买电信套餐已经也三年之久。199元套餐,选择让电信每月开具电子发票给我。因为金额不大,所以一直也没有注意过具体金额。今天才发现,电信给我开具的发票,是149元的发票,但每月扣款都是199元。在2月份电话联系电信公司,要求修改发票排头,2月3月的发票就恢复了199元的正确数值,但4月份开始又变成了149元。(PS:附件是电信客户端APP内截图,以及电信6月份的电子发票截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我公司在公司职场举办会议,发生有餐费及住宿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及会议照片,能将上述费用依据发票及附件列入会议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的企业发生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待余款结清后,开具正式发票,是否需要把预收款发票收回,由于企业已将预收款发票放入会计凭证,不得破坏会计原始凭证。收回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是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应采用工程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近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只要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问题是:很多时候,发票开后,成本票根不上,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比如:建筑企业一般都有预收款的情况,就是工程开工时,甲方先付10%左右的工程款。这时候,建筑企业就要给甲方开发票,因为不开票,对方就不付款。由于建筑企业工程尚未开工,所以没有成本发票。这时候确认收入,就要按发票收入的全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该如何解决成本问题,从而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可否,先按照工程预算总成本,估算出本次销售成本。待日后取得发票后,再红冲原估算成本,按实际成本结转?如果不可以,该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第六条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自开专票,有税款,金税盘交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吗,如果可以有抵减期限限制吗?比如半年,几个月,还是没有时间限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丢失后,如何补开?我于近日购车一辆,不慎将发票丢失。找4S店补开,对方称无法补开。我感觉他们是怕麻烦,故意推托,所以想咨询一下补开发票的具体流程?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四)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劳务费。但项目施工人员伙食费用系发票报销,直接由我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扣除。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由是否可以作为其扣除基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票流向查询方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陕西省发票查询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可查验的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操作路径是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个人办税-发票流向查询;三是陕西12366语音自助查询;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陕西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可查询的发票种类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如陕西省的定额发票都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和12366语音自助查询。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资由公司转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但项目工地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公司根据开来的灶具及菜肉发票直接支付,并作为公司项目成本,这部分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范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基数是否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为劳务派遣人员食堂伙食费可以计入福利费,但扣除基数不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

2021年7月2日上午,本人去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中国电信营业厅交网费,工作人员直接给了张白条,公章都没有,在我要求开具发票时,不理睬,只开这种白条(事后了解,中国电信,有两种发票,一种是预付款发票,一种是消费发票,在客服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默认开具消费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3】2021年7月2日上午,一个人用户前往位于广华大道的广华营业厅交宽带使用费(属于预付费),由于分公司收费系统默认为开具预存款凭证,用户拿到凭证后要求开具发票,因为系统需先返销已出凭证才能再开具发票,且返销需要用户提供身份证,但用户未带身份证则无法办理,故当时未能提供给用户发票。 现该营业厅已联系用户并开具发票,并已向用户解释清楚分公司相关流程,用户已无异议。分公司也再次叮嘱营业员在出具凭证前确认用户发票需求,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现有租户进行电力增容,我司配电室一次性提供600KW电力增容,配合租户聘请的专业公司开展电缆接驳工作,并提供的高压供电回路为双电源进线。我司预计向租户收取一百多万元的电力增容费。租户对此要求我司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内容的发票,请问我司能按照租户要求开具发票?如若不能,应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属于上述情况,您可以开具安装服务的发票。

运输实际经营人已经运完货物,现在需要挂靠我公司开票,但事先没有提前签订挂靠合同,现在我公司与其补签挂靠合同为其开票并依法纳税可以吗?挂靠合同事后补签可以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合同签订时间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范畴。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我公司为机动车出口企业,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企业间流转(非终端销售)需开具机动车类专票,但是大家目前普遍的做法为出口车辆不打印国内合格证,最终也无需通过合格证信息上牌,上游企业无法开具机动车类专票给到我们,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凭普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及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系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30】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再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在一家饭馆吃饭,要求开发票,第一次说发票用完了,以后补开。第二次我再次要求开发票结果店家要我提供发票名称税号。我向她表示这种个人消费开发票不需要税号后,店家依然坚持说必须要。请问店家的行为是否违法?涉及的税法知识有哪些?感谢您及时的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内蒙古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发票60问》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需要提供哪些信息?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或消费者个人“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购买方只需提供上述信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您反映的饭店是内蒙古地区的,对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致电内蒙古税务12366进行涉税举报。

我公司在2018年度费用报销中,取得的增值税定额发票未填写“付款单位和日期”,税务部门提出发票取得不规范,不允许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1、增值税定额发票未填写“付款单位和日期”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对该类发票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由我公司对缺乏的项目进行改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您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属于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您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已告知您企业,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放在家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想要拿来报销,但是打开发现上面的字变成空白了,可以去税务局补开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27 至 2021-07-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27 至 2021-07-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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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27 至 2021-07-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