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15 至 2021-10-27,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2. 您好,我单位目前均实行线上交易操作,交易过程中无人工参与收款与复核,在为顾客开具电子发票时,… 3. 若公司发生的是真实业务,但公司取得的发票不是真实业务方,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后,还能根据真实业… 4. 客户购房发票遗失,现在需要将其发票作废,需要补充什么材料? 5. 聘用实习生、独立董事,支付的实习生和非任职董事津贴按劳务报酬已经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6. 我反映的意见是黄冈市税务局在黄州城区自然人代开发票业务中设置限制性条件“法人代表个人不能申请… 7. 只有申报,你们才告诉我欠税没有,2018年到现在,没有申报过。2017年,我记得只有申报过才… 8. 老师您好,我们是汽车4S店,今年收到厂家给的返利。给这个返利的条件是要完成厂家的各种考核,条… 9. 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连续两年收取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10. 请问我司付款办公室电话费,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开具给我司的发票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11.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超业务,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1如何填列该业… 12. 您好,我司不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 13. 为什么我的代开电子发票开不了500元的 14. 我公司三季度开具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栏为19146.18元,差额17241.42元,… 15. 在襄阳当地租的房子,房屋是拆迁还建房整栋楼都没有房产证可以办理报税开票吗? 16. 虚开开普通电子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的10%得税点是违法行为吗 17.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向租户提供修理修缮业务(提供相关材料维修室内装饰、安装空调),请问这是… 18. 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我公司出库单上的零件名称为油封,客户要求税务发票上开成密封圈,规格型号数… 19. 公司新注册时候使用的金穗税控盘,到期没续费,就不能使用基本的税务功能吗?费用到期1多月,金穗… 20. 融资租赁行业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按现行车辆过户政策,需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车辆过户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果是个人向企业出租房屋,则需要出租方个人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您好,我单位目前均实行线上交易操作,交易过程中无人工参与收款与复核,在为顾客开具电子发票时,本着发票开具真实性的原则,收款人和复核人处是否可以为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规定,解读……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做出针对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若公司发生的是真实业务,但公司取得的发票不是真实业务方,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后,还能根据真实业务情况重新开具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客户购房发票遗失,现在需要将其发票作废,需要补充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根据您所述情形,暂无法判定您所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作废该发票的具体原因,建议您补充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者拨打12366进入咨询。

聘用实习生、独立董事,支付的实习生和非任职董事津贴按劳务报酬已经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可否依工资表为作税前扣除凭证还是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有疑问

我反映的意见是黄冈市税务局在黄州城区自然人代开发票业务中设置限制性条件“法人代表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劳务发票”,是否合规?有哪条文件依据?我是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近日,我单位邀请黄冈市委党校副校长张健进行讲课,讲课劳务费1000元。在进行财务报账时,按规定需要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在黄州城区邮政代开点和黄州区税务局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都予以拒绝,理由是张健是税务征管系统中某个税务登记的法人代表,不能代开。张健本人是公务员、领导,并没有开办任何公司企业,仅仅是所任职的单位黄冈市委党校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扣缴税款登记中,张健是负责人。怎么能设置这样的规定?不知道税务局有什么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且不论他只是黄冈市委党校扣缴税款登记中的法人代表。个人申请代开劳务发票,法人代表个人的业务和公司业务是不同的性质,个人怎么就不能代开发票了呢?怎么能设置这样的限制条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2】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只有申报,你们才告诉我欠税没有,2018年到现在,没有申报过。2017年,我记得只有申报过才可以电脑机打发票。2018年开始,本地取消了申报。欠税问题就是本地税务局取消了我们申报并且国税管理员不通知我,才会导致我4年的税钱,未缴纳,店不受影响。蔡文军15926728127?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2】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文件规定,您的义务。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们是汽车4S店,今年收到厂家给的返利。给这个返利的条件是要完成厂家的各种考核,条件很多,比较复杂,所以在今年上半年前后才能确定能不能取得这个返利,和能得到的具体返利金额。今年上半年厂家通知给我们的返利金额后,我们给厂家开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了增值税。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应该算在今年还是调整到去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天元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连续两年收取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请核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关键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全称、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留言,或者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我司付款办公室电话费,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开具给我司的发票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若收款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由该公司开具发票。若是对方为集团公司,统一由总公司进行收款,建议您也与电信进行联系确认。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超业务,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1如何填列该业务数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未产生纳税义务,该笔销售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您好,我司不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丢失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为什么我的代开电子发票开不了500元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7.“楚税通”可以代开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且开票方户籍所在地或受票方至少有一方在湖北省内的,可以通过“楚税通”申请代开电子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类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以及少数敏感商品除外)。 注意事项:“楚税通”暂不支持作废或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冲红业务。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三季度开具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栏为19146.18元,差额17241.42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904.76元,申报表主表第5行自动提取数据为19146.18元,第4行为填完附表一后生成数据1904.76元。现在税务局要求第4行必须等于第5行+第6行。但是这样填写后检查显示数据比对异常无法申报,请问我要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4: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二、(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 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第16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八)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在襄阳当地租的房子,房屋是拆迁还建房整栋楼都没有房产证可以办理报税开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描述】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虚开开普通电子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的10%得税点是违法行为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向租户提供修理修缮业务(提供相关材料维修室内装饰、安装空调),请问这是开具装修装饰发票么?提供的材料是否开具相关材料品名的发票?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应增加什么内容为宜?(能否增加附件列示的项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增加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为了保证您需要的信息准确可靠,请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咨询。

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我公司出库单上的零件名称为油封,客户要求税务发票上开成密封圈,规格型号数量金额都是一致的,规格型号是唯一的,我是否可以按客户的要求开密封圈在发票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司新注册时候使用的金穗税控盘,到期没续费,就不能使用基本的税务功能吗?费用到期1多月,金穗的税控盘就不能开电子发票了。打服务电话,回复以未续费不提供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为由,查询不到具体信息,且无法进一步处理。为此,河南航天金穗违反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统一的管理制度,始终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含存储服务)、交付等四项基础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而税务盘为税务登记时公司必备,如果此种“技术故障”造成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无论偶然还是到期设置故障,都应该在税务使用时特别明显注明,到期不能使用,甚至基本功能无法使用,侵害了公共权益。问题:这种情况,是否有关部门进行关注和维护税总发【2017】31号)的文件精神,维护公共权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经向相关技术单位核实,服务费到期如还需提供服务,建议及时办理续费。建议您关注“百旺金穗云服务”微信公众号详细咨询。目前,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融资租赁行业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按现行车辆过户政策,需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车辆过户发票方可过户。请问,融资租赁公司需以什么税目开具过户发票,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有区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按照残值购入车辆的,融资租赁公司按销售车辆开具发票。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问题所述直租业务具体是指什么,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答复。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15 至 2021-10-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15 至 2021-10-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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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15 至 2021-10-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