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8 至 2019-12-0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再B公司为A公司做了广告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A公司要求… 2.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 3. 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 4.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 5.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与我们提供的开票资料有差别,购买方信息银行与账号用逗号隔开,银… 6.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没有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单位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汇总申报企业,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为:象屿税务局,但还有个别分支机构是思明… 8.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并入年终经营所… 9. 我在支付宝发票摇奖系统中没有第二次摇奖的按钮,是不是这个活动结束了? 10. 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忘记作废,本月才发现将如何处理? 11. 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对外采购设备,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对方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1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给C公司… 13.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14. 你好:我公司是供暖企业,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关于开具暖费发票,举例:A公司租用老王一套商… 1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了吗,现在武汉这边已经不开具证明单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16. 增值税发票遗失已抄报税证明是否全国范围内取消?取消的文号?有上海客户发票遗失后一定要我们出具… 17. 一、民办学校,现在租了一块地,这块地的性质属于划拨的教育用地,之前被一个公司租了,然后转租给… 18. 我所属的企业是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之前我公司的纸质版折扣发票都作为附件附在凭… 19. 我和朋友在火锅店吃完饭办理了1000块钱的充值卡,但是商家说有充值赠送和优惠菜品不予开票。这… 20. 个人想代开一张劳务费增值税发票,该劳务费是在某市的一个新设立的开发区内提供的劳务行为,请问能…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再B公司为A公司做了广告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A公司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因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B公司向A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B公司应开具发票给A公司。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材料?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办理材料: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2—05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规定: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为确保您所报送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之前再进一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携带的资料,如需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开咨询电话请与吉林税务12366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发票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办理材料: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2—05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规定: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为确保您所报送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之前再进一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携带的资料,如需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开咨询电话请与吉林税务12366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与我们提供的开票资料有差别,购买方信息银行与账号用逗号隔开,银行简写写成了全称,单位名称和税号正确,发票需要退回吗?我们能否使用?如果不可用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已咨询12366无明确回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没有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单位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发票。单位向个人发生的借款利息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的规定并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汇总申报企业,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为:象屿税务局,但还有个别分支机构是思明税务局,现在想做分支机构的迁移,需要提交什么手续?这个业务同城通办吗?(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申领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问题所述做分支机构迁移,是否是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若是,因注册地址(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事项。纳税人变更注册地址后(仅包括厦门市内跨区变更),不再办理清税注销,通过本事项办理。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具体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基础信息报告 >1.1.10 跨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并入年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在支付宝发票摇奖系统中没有第二次摇奖的按钮,是不是这个活动结束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根据《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即开即奖的;(二)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三)购买方为个人的;(四)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目前没有接到二次摇奖活动结束的通知,若符合以上条件仍出现无法参与二次摇奖的情形,建议可以携带发票咨询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忘记作废,本月才发现将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对外采购设备,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对方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因此,若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建筑服务,则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应开给A公司。”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你好:我公司是供暖企业,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关于开具暖费发票,举例:A公司租用老王一套商用办公写字楼,交暖费是A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我公司,使用暖气人是A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我公司现享受财税2018年54号文件,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那我公司的管网建设(包括地下管廊铺设工程、地下输送热的钢管管道)是否可以一次性计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应据实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了吗,现在武汉这边已经不开具证明单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按照以下文件精神执行,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要求。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指南——日常调整功能指南——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详情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其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增值税发票遗失已抄报税证明是否全国范围内取消?取消的文号?有上海客户发票遗失后一定要我们出具增值税发票遗失已抄报税证明或给他重新开票。所以我们想提供对方税务文号让对方知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一、民办学校,现在租了一块地,这块地的性质属于划拨的教育用地,之前被一个公司租了,然后转租给我们。我们需要租这块地办学,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问题:1、教育用地的所有者,也就是房东,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2、中间的公司,租这块教育用地,再转租给学校,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如需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差额缴纳?)3、我们学校租这块教育用地办学,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二、同以上问题,土地性质属于村民的集体用地,被中间公司租了之后,再转租给我们办学:1、土地的原使用者,也就是村民,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怎么给承租土地的公司开发票?2、中间的公司,租这块集体土地,再转租给学校,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3、我们学校租这块集体土地办学,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税额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六)租金收入……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一、……(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房东、中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具体税种税率及计算建议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所属的企业是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之前我公司的纸质版折扣发票都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现在顾客大都是通过消费小票自己扫码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折扣发票数量零散且较多,需要从开票系统里一个个的点开确认是否为折扣发票并下载打印并作为附件附在销售凭证的后面,工作量较大。1.请问电子折扣发票可以不作为附件附于记账凭证后面吗?(图片见附件)2.请问税务局有无文件规定,折扣发票(纸质和电子)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作为附件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范围,具体建议与财务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我和朋友在火锅店吃完饭办理了1000块钱的充值卡,但是商家说有充值赠送和优惠菜品不予开票。这样合法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商家可以按照“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

个人想代开一张劳务费增值税发票,该劳务费是在某市的一个新设立的开发区内提供的劳务行为,请问能不能在该开发区的主管税务局代开发票?按规定应该在哪里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8 至 2019-12-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8 至 2019-12-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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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8 至 2019-12-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